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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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9 号)、《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0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分为交通部专家库、自治区专家库和盟市专家库三级,自治区专家库和盟市专家库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自治区级和盟市级)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由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各盟市交通局设评标专家抽取终端。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设在自治区公路局,同时承担干线公路中的国家高速公路网、一级公路等自治区重点公路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职能,盟市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负责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及相关资料搜集、整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自治区融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从相应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交通部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从自治区评标专家库或盟市评标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加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公路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职的,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加入盟市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及以上并具有公路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职的,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凡具备前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自治区或盟市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申请进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的可同时申请进入盟市评标专家库),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申请加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四)具备进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八条未取得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九条全区交通系统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领导不得进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自治区境内任何公路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

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领导作为招标人时,可以作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积极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专家参加业务培训和评标活动。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十三条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抽取。

抽取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按项目管理权限,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2) 。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高速公路网、一级公路等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向项目和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二)招标人持招标方案的核准文件,按项目管理权限到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地盟市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办理抽取专家事宜。

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前半天至前一天进行。

因特殊情况,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抽取,但最多提前至开标前两天。

(三)纪检监察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以及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等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或盟市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附件3)。

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或盟市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评标地点由对招标项目评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确定。

评标专家确定后,由负责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直接通知评标专家前往评标地点集中。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选择评标专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一)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工作的邀请后,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告知邀请单位,并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

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以及参与评标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考评等相关信息。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考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将“评标专家自律承诺书”(附件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工作考评表”(附件5)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地盟市评标专家抽取终端。

各盟市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按年度将本地区所有项目的有关上述资料(含“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2)”、“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登记表(附件3)”)整理汇总后,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实行定期培训制度。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地点后,应撰写《评标专家自律承诺书》(附件4)一式两份。

待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结束后,其中一份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另一份由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地盟市评标专家抽取终端。

第二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参与监督的部门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本办法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故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八)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九)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十)由于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或盟市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不从依法组建的相应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含盟市级)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活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之前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编号: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男 □女

照片

出生年月

年 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是否在职

□是 □否

职务

目前从事专业

专业信息

专业大类

专业小类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证号

通讯信息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所在地区(区号)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

家庭详细住址

申请组别

1、商务合同组()

3、桥梁隧道组()

2、路基路面组()

4、交通工程组()

5、养护工程组()

6、其他()

主要工作经历

填写所从事过的技术工作

 

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专家库主管部门意见:

 

专家库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编号: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男 □女

照片

出生年月

年 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是否在职

□是 □否

职务

目前从事专业

专业信息

专业大类

专业小类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证号

通讯信息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所在地区(区号)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

家庭详细住址

申请组别

1、商务合同组()

3、桥梁隧道组()

2、路基路面组()

4、交通工程组()

5、养护工程组()

6、其他()

主要工作经历

填写所从事过的技术工作

 

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专家库主管部门意见:

 

专家库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附件2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招标方案

核准单位

核准日期

核准号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拟抽取日期

招标内容

 

公告发布媒体

发布

日期

业主单位

负责人

电话

招标代理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评标监督单位

监督人

电话

评标时间

(开始及结束时间)

专家报到时间与地点

抽取专业

及所需人数

1、专业:

人数:

2、专业:

人数:

3、专业:

人数:

4、专业:

人数:

5、专业:

人数:

项目所在地区

回避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投标单位)

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

填表人签字

备注:

请在项目名称上加盖招标代理单位或项目单位公章。

附件3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招标方案

核准单位

核准日期

核准号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核准的

抽取时间

招标内容

 

公告发布媒体

发布日期

业主单位

负责人

电话

招标代理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评标监督单位

监督人

电话

抽取开始时间

抽取结束时间

专家抽取情况

1、专业:

姓名:

姓名: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2、专业:

姓名:

姓名: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3、专业:

姓名:

姓名: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4、专业:

姓名:

姓名: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参加抽取过程的人员情况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单位代表:

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或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操作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

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

签字栏

 

附件4

评标专家自律承诺书

本人被(招标人名称或招标代理名称)确定为(建设项目名称)的评标专家,为此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与此评标项目无任何法定回避情形。

2、本人在此项目评标过程中,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3、本人在此项目评标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本人在此项目评标过程中,按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绝不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绝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绝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承诺人姓名:

(签字)

所在单位:

年月日

 

附件5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工作考评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从事专业

职称

是否专家

库人员

工作单位

本次评标

工作时间

自年月日

止年月日

评标项目名称

评标工作简述(个人填写)

1.参加本次评标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本次评标工作中从事的工作内容:

3.评标工作中完成的工作项目是否公正客观:

4.评标工作中是否有歪曲事实的行为:

5.对完成工作的真实性是否负责:

6.是否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外出是否请假,是否有陪同人员:

7.是否遵守工作保密纪律:

8.工作期间是否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

9.工作期间是否收受投标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10.工作期间是否受到来自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的干预和影响:

建设单位

评价意见

盖章:

纪检部门

评价意见

盖章:

交通主管部门评价意见

盖章:

填表时间:

注:

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增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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