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知识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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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知识教育

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知识教育

一、基本定义

危险性较大工程(交通部定义):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和其他损失的工程。

危险性较大工程(建设部定义):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二、与危险性较大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执行,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实施,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和拆除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2015年5月1日实施,适用于各等级新、改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

4、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

5、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改、扩、拆除和装修工程等;

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17】39号,2017年5月17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建设部《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2017年5月3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

9、交通厅《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三、法律、规范确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了7项内容: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部及交通部根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详见《建设部与交通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照表》。

四、法律、规范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1、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清单,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

2、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

(1)严把方案编审关。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依据评估结论)。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严把方案交底关。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3)、严把方案实施关。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4)、严把工序验收关。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危大工程所在区域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3、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5项)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要点

  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七、起重机械的顶升、附着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八、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严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

  九、塔式起重机顶升前,应将回转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可靠连接,并应进行配平。

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平衡,不得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十、起重机械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

附着装置必须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拆卸作业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十一、辅助起重机械的起重性能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吊索具必须安全可靠,场地必须符合作业要求。

  十二、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自检、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点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二、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在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使用起重机械。

  七、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连接螺栓必须齐全有效,结构件不得开焊和开裂,连接件不得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零部件不得达到报废标准。

  九、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

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一、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

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二、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基坑工程施工。

  三、基坑施工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基坑施工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五、基坑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坑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

  六、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七、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作业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八、基坑施工必须采取基坑内外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出现积水和漏水漏沙。

汛期施工,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

  九、基坑施工必须做到先支护后开挖,严禁超挖,及时回填。

采取支撑的支护结构未达到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支撑。

  十、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指定专人对基坑周边进行巡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当立即报警。

 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

  一、脚手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脚手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三、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脚手架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六、脚手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七、脚手架外侧以及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底层应当封闭严密。

  八、脚手架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剪刀撑和连墙件。

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严禁在脚手架上超载堆放材料,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

  九、脚手架搭设必须分阶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十、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应当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模板支架施工安全要点

  一、模板支架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要组织专家论证。

  二、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从事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作业。

  三、模板支架搭设、拆除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模板支架搭设、拆除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模板支架材料进场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六、模板支架搭设、拆除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七、模板支架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和剪刀撑;立杆顶部自由端高度、顶托螺杆伸出长度严禁超出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八、模板支架搭设完毕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铺设模板。

  九、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应当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架进行监测,发现架体存在坍塌风险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十、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模板支架。

模板支架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

六、有关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四、严肃查处危大工程安全违法行为各地要把危大工程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

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资质资格实施处罚,并对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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