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企业怎样处理好自查与稽查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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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企业怎样处理好自查与稽查的关系

4.9、企业怎样处理好自查与稽查的关系?

目前,各级稽查部门相继开展了“阳光稽查”活动,其主要内容为“查前告知、查中监督、查后服务”。

但实际工作中,有时过分强调执法,有时过于强调服务,都不利于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4.9.1、纳税人自查内容

1、自查涉税处理是否恰当,以免带来税收利益损失

2、自查是否存在纳税管理漏洞、隐患、薄弱环节、不足之处

3、账簿、凭证(发票)管理方面的纳税风险自查自纠

4、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等方面的风险自查自纠

5、合同签定中的纳税风险自查自纠

6、合同、协议等涉税条款的风险自查

7、纳税筹划方面的风险

8、实施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4.9.2、企业税务自查注意事项

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

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

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

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

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4.9.3、企业会计科目涉税的自查(以建筑安装企业为例):

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

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

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

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

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

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

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

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

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

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

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

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

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

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

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

八是印花税的自查。

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等等。

4.9.6、税务稽查前自查的一般性要求

1,稽查范围一般是企业三年来全部税种的合规性问题和特别纳税调整问题。

2,税务机关在自查前要制定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有条件的税务局以自查软件的形式发给各企业。

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自查提纲逐项认真开展自查,并编制或填写自查工作底稿,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税务机关。

4.9.7、自查期间自查税款入库的要求

开展税收自查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进行政策辅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及时确认其在自查中发现的税收问题、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及其所属期间,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就地入库,并将企业自查补税数额记入各级稽查局的自查查补收入。

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告;对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说明税款所属期间,并经其确认后,就地入库;企业要及时调整有关账务。

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稽查局一般不予承认。

4.9.8、正确理解税务稽查自查提纲。

税务机关下发的稽查自查提纲,企业在应对自查的准备过程中,本着提纲中有什么查什么原则,对提纲中不涉及内容,在自查中也应做充分考虑。

对自查提纲,要与税收政策以及企业发生业务的三者列举出来一一比对进行判断,然后再确定哪些是征税项目,哪些是非税项目,哪些是比较模糊的项目,综合分析,合理应对。

4.9.9、怎样写好税务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是企业自查情况的一个总结,专业的、有说服力并具有人性味的专业性报告的写作对企业稽查结果和处理非常关键。

自查报告由四部分内容组成:

一是基本情况。

具体是指:

企业概况、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详细列明所有二级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及其注册地和经营地)、股权结构、主营和兼营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及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等。

二是财务数据。

具体是指:

2005至2008四个年度的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税前利润、纳税情况(分税种列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等。

三是企业自查情况说明(有问题或无问题:

分税种列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

四、补交税款或整改措施等。

4.9.10、偷税行为不能因自查补税而免予处罚

某区检察院的同志来到该区国税局,通报了查处某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一系列经济犯罪事实,并就其涉及的偷税嫌疑请求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法律证明,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区检察院在查处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济犯罪的时候,发现该公司曾在2006年因偷税0.7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处,并被处以0.5倍罚款。

而另外一张纳税评估企业自查情况表中反映该公司以自查的形式入库税款0.8万元而并没有罚款。

检察机关经核实发现,这0.8万元税款是由于该公司故意少记收入而造成。

检察机关对企业的这一行为初步认定为偷税。

这笔金额为0.8万元的税款与之前被查处的0.7万元偷税款项相加为1.5万元,超过了该公司2006年应纳税款10%以上,从而检察机关认为企业构成了偷税罪。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申辩,这0.8万元税款是经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程序,自查补缴入库的,税务机关没有认定这笔税款为偷税,也没有加以处罚。

于是,检察院的同志来到了税务机关,请求税务机关出具企业自查补税(或纳税评估)不作为偷税的法律依据。

对此,税务机关不知如何应对,非常尴尬。

4.9.11、纳税人自查补税还要交滞纳金吗?

有罚款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答:

纳税人自查补税需要交纳滞纳金,不需交纳罚款。

2009-11-23

南京市国税局长答:

为减少纳税人行政处罚的负担,税务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办税厅公告栏、书面预告等方式将检查时间、所属时期、税种、重点项目等内容预先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税务部门预告的检查内容,可以在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前的规定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根据自查情况,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税务评估人员就纳税疑点问题,建议纳税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说明。

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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