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22409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60 大小:255.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60页
经济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60页
亲,该文档总共16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docx

《经济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docx(16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docx

经济法

市场经济法律教程

第一章市场经济法律概述

第一节市场经济与法律

一/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根本上讲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

经济:

是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总和,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形式和永恒主题。

法律(广义):

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则(范)的总和。

生产关系:

表明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人们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决定着人们在政治、思想、文化等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

生产关系不仅是在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它是以物质利益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实质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

物质利益:

指社会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占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物质产品,其中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物质利益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利益,是决定其他利益的基础。

因此,一切生产关系本质上均属于社会经济关系,并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

法律的生成来源于经济。

法律的性质决定于经济:

法律的性质根本上取决于所处的具体社会形

经济是法律的本源态,即其所保护的具体生产关系的性质。

法律的变化服从于经济:

表现为法律的规则是定型了的社会规范,具

有相对稳定性。

确认经济关系,使经济关系制度化:

赋予人们相应的法律权利与法律

义务,使经济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

法律是经济的保障使经济关系以制度形态合法地存在,促进经济基础构建与运行。

(法律服务于经济)维护经济关系,使经济关系秩序化:

构建“法律设施”,督促社会主体

规范经济行为。

巩固和完善相应的经济基础。

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不一定都是积极的:

滞后即阻碍。

本身有缺陷。

二/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

【市场经济的含义: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内涵的社会活动体系,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

从经济角度看:

既是一种社会经济运行形式,又是一种经济运行调节机制。

【市场经济的特征: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A/资源的商品性:

市场经济的本能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所谓资源配置是指各种资源在各种不同领域(区域、产业、行业等)、不同主体、不同使用方式之间的分配。

B/分配的竞争性:

分配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

市场化资源的配置正是通过充分而公平的市场竞争进行并实现配置的优化。

C/主体的多元性:

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是构成市场的主体,市场主体是市场的核心要素。

D/经营的自主性:

市场主体均为经营者,均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与利益,市场经济要求主体经营者决策自主、自由、自愿,这是保证市场分配公正合理的基础。

E/地位的平等性:

市场经济要求参加市场交换活动的当事人在商品和货币面前都是平等的,只有交换者地位的平等,才能保证市场交换行为的自由、交换条件的对等以及交换结果的公平。

F/调节的双重性:

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局限性和滞后性,自行实现平衡的成本很高,是资源的浪费,对经济发展进程有破坏性影响,并且有一些市场缺陷自身难以克服,如马太效应等,不公平。

故需要以市场调节机制为主、政府适当干预的“二元化”、“两只手”的双重调节机制。

G/市场的开放性:

国内各地区、国家之间。

H/保障的社会性:

市场在按自身规律运行过程中,主体间个体禀赋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必然形成一定的竞争失败者及弱势群体。

市场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机制,以抵御市场风险,维护主体生存,保护劳动力资源,消除优胜劣汰结果给市场运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公平。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

A、在所有制结构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导。

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与共同发展。

B、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的分配以劳动要素的贡献为主、注重劳动的效率并兼顾公平;资本主义的分配以资本要素的贡献为主、注重资本的效率并兼顾公平。

C、在宏观调控方式上,实行间接调控与直接调控并用。

“以间接调控为主,直接调节为辅”的综合调控机制。

直接调控是政府直接干预市场行为的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行政监督、指令性计划等;间接调控是政府通过市场传导机制干预市场行为的调控方式,表现为政府通过税收、信贷、价格、投资等经济杠杆对各种市场进行干预,即将政府的决策转换成各种信号输入市场,再由市场信号去引导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即所谓“国家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法治的含义:

指以“法律至上”、“法律主治”为基本理念的国家治理模式。

法律至上

保护人权和公民权

法治国家应具备的五大要素: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接受法律的制约

司法独立

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

法治VS人治:

1、圣人之治为人治,圣法之治为法治。

2、人治是独治,法治是众治。

3、人治强调主体是个别人或少数人,法律要受到最高掌权者的控制,是君明臣贤民顺的社会治理状态;法治强调治国的主体是法律,任何人都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行事,是体现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被普遍得以遵行的社会治理状态。

4、人治充满了统治者的个人情感,法治却是蕴含着规则的理性。

法治的理性不仅在于法律所固有的规则性以及内在的逻辑力量,还在于法律运行中严格的程序性,更显公平与正义。

法治VS法制:

法制:

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及其制度,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包含法制的含义,又不限于法制,更不等同于法制。

法制不排斥与人治相结合。

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法制与法治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社会所有群体、个人的行为准则。

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市场经济对法治化的述求:

理念: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对于法治化的客观要求及其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资源的商品性要求法律确立商品准入规则、各种要素市场的合法性、各种要素市场的特殊交易规则来规范交易行为。

目的是使各种要素市场的运行科学、合理、平稳、有序。

B/分配的竞争性要求法律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界定竞争行为的有效边界,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市场障碍,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C/主体的多元性要求法律确立市场主体准入规则,确认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资格与条件的合法性。

D/经营的自主性要求确认市场交易中的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自主权,并保证其权利不受非法干涉。

E/地位的平等性要求法律赋予各种市场主体以平等的法律人格。

避免对非国有主体的歧视性待遇。

F/政府的干预性要求法律确定政府干预的权力与权限以及干预的方式与程序,以保证干预的有效、适度,避免因弥补“市场失灵”而出现“政府失灵”现象。

G/市场的开放性要求法律限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各类政府机构对市场活动进行干预的职责与权限,禁止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实行市场割据,消除商品流通障碍,保障地区间、行业间的自由贸易和有效竞争,使资源流动与经济增长符合国家和社会正常的、合理的需求,合乎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规律。

H/保障的社会性要求法律建立健全劳动与社会保障规范,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和保护弱者的权益,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法律的概念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

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规范因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生成,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称作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部门:

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有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凡调整相同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

一国的法律体系就是由所有相互独立又有机联系的若干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整体。

【经济法:

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督管理关系。

经济法的内容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构成。

【市场经济法律的概念:

指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若干个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市场经济关系:

即市场运行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其内涵是相当广泛和复杂的,是构成市场经济时代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社会关系,凭借单一法律部门显然不能对其进行全面而有效地调整。

【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

经济法的产生,是以市场经济的形成为基础的,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或者说不能通过民商法给予充分保障时,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才有产生的必要。

经济法的产生标志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标志着市场双重调节机制的形成。

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前提与基础,是市场经济规范、健康运行的依据和保障。

A、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指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与行为的一类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

指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市场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①确立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即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名义、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等,以确保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

②确认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界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③赋予不同市场主体以平等、独立的市场地位,以保障交易的自主与公平;④确立各类市场主体的变更与市场退出制度,以维护市场主体资格和相关主体的利益。

B、市场行为法律制度:

是规范市场主体各类交易行为的一类法律制度。

市场行为:

也称市场活动或者经济活动,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

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①确定各类市场行为的形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②确立各类交易规则,设定交易行为模式,以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快捷和规范有序;③确认各种市场行为的法律效力,保障主体实现其合法地交易目的及市场利益。

C、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即是规范政府主管机构对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的一类法律制度。

市场监管:

也称市场秩序规则,是对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的总称。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①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维护竞争的自由性、公平性、正当性,防止和消除市场的垄断障碍和不正当竞争的弊害,保障市场竞争的有效和有益;②确立生产、经营规则,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D、市场调控法律制度:

即是规范市场宏观调控体系与行为的一类法律制度。

市场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结构及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

市场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①确认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保障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合理;②明确宏观调控方式、手段与措施,保障干预的适当、有序;③明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职权与职责以及行权程序,保证干预的适度、有效,防止“政府失灵”。

E、市场保障法律制度:

即是劳动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总和。

市场保障:

是指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劳动与社会经济保障机制的总称。

市场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

①确认劳动关系,促进合法用工和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确认社会保障方式,完善各类保障措施,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

F、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是规范市场争议解决方式与程序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市场争议:

指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主体之间的权益纷争,包括经济争议和行政争议。

经济争议:

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在各种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争议;

行政争议:

指政府主管机关在管理和调控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

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解决市场争议的程序规范,对权利施以救济,对违法施以制裁,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

具体包括:

①确定不同争议的不同解决方式以及管辖制度,以合理利用法律设施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现行规定是:

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经济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②确定诉讼和仲裁的法定程序,以利于争议及时、公正地解决;③明确争议当事人程序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使;④确立审判与仲裁的监督程序,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正义。

第三节市场经济法律关系

一/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

指由法律确认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

是市场经济关系为市场经济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特定性质的法律关系。

当然,因市场法律的多部门属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也不是一种单一性质的法律关系,而是多种相关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法律关系体现着法律施效于社会生活的一般原理。

社会关系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而取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使之得以在主体间强制实现。

法律关系实现的过程即是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统治阶级体现在法律中的意志得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贯彻落实的过程。

二/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相对于被法律调整的市场经济关系本身(即本源的社会关系)而言)

A、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性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被主观意志化了的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因被法律调整而从经济基础范畴转化为上层建筑范畴。

根据社会关系的产生是否受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可分为物质性社会关系和思想性社会关系两大类:

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必然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受人们意志支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并由法律予以确认的,是受国家意志支配的;而且每一具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也必须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

所以说,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思想性社会关系。

B、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市场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市场经济关系。

C、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被经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有强制实现效力的市场经济关系。

三/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权利主体

主体:

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统称当事人。

至少2个:

义务主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内容:

指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客体:

指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表现和承载权利

义务的具体事物。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依法参加市场活动、享有法定权利和负有法定义务的人。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多层次的特点,包括:

A、国家机关:

指国家为行使其各种职能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构成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即依法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

B、经济组织:

是指具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具体形式为各类企业。

C、非经济组织:

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D、自然人:

指具有自然生命的单个社会成员。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及其取得: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指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指主体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资格。

是一种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

行为能力:

指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资格。

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资格。

在民法上,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同等的,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终身享有,非依法律不能限制或剥夺;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则不同等,基于主体的意思能力和行使能力的差别将自然人在行为能力上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能够独立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主要包括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另外,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简单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主要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及智力有缺陷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意思能力不健全,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主要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及智力缺失者。

在民法上,法人也被赋予了民事权利能力。

但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同的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限:

A、自身性质限制。

法人是一种组织体,不能享有一些基于人身属性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B、类别划分限制:

不同类型的法人因设立的宗旨及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但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言,有以下特点:

一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二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完全一致。

三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人来实现。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一是法定取得,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如自然人;二是授权取得,即基于有关国家机关的授权而取得,如社会组织。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法人: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对特定社会组织的法律称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拟人

化和人格化。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不一定是法人。

本质特征:

独立性,包括:

a/组织独立。

即法人必须是一个组织体,必须有稳定的、独立

的组织机构。

b/财产独立。

即法人拥有归其所有、由其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与其设立人(投资人)相分离;c/人格独立。

即法人具有独立名义(身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d/责任独立。

即以法人的独立财产为限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A、依法设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种类:

在立法上: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法律依据:

公法人与私法人

内部结构的不同:

社会法人和财团法人

成立的不同目的: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性经济组织。

机关法人: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成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和从事国家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法人:

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

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目的而自发成立,依其章程规定从事社会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民主党派团体、文学艺术团体、科学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等。

公法人:

指依照公法为根据设立的法人,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等。

私法人:

指依照私法为根据设立的法人,如公司等。

社团法人:

以其成员的存在为基础,按照其章程从事活动,如公司、协会、学会等。

财团法人:

以他人捐赠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依照捐赠的目的和法人章程规定从事活动,如基金会、慈善机构等。

公益法人:

成立目的是营造社会福利。

营利法人:

设立目的是获取营利。

【内容:

指各类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所有承担的义务。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指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中,可以自己为或不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定资格。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指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中,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则以权利实现为目的。

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一方主体的权利就是另一方主体的义务,一方主体的义务就是另一方主体的权利。

市场交易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双向、对等的,市场干预中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单向、不对等的。

主体的权利义务依其相对应的主体特定与否,又有绝对与相对之分:

绝对权利义务是对应非特定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又称“对世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对应特定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又称“对人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

即对世权利,如物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和行使,所有人均对其负有义务。

相对权利:

即对人权利,如债权。

其对应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和行使,只有确定的义务人对其负有义务。

绝对义务:

即对世义务,如守法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履行;

相对义务:

即对人义务,如履约、纳税等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履行。

【客体: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承载和表现权利义务的客观事物,一般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四/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

指特定主体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特定主体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特定主体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任何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原因。

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情况必须是一种现实存在,必须具有客观性和法定性。

法律事实:

依法能够引起特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

客观性:

指其必须是既存的、能够被人感知的。

法定性:

指该客观情况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且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

法律事实依其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

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

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主要表现为灾害性事故、出生、死亡、时间、经过等事实;

行为:

指受人们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表现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既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如订立合同),也包括非当事人的行为(如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等);既可是合法行为,也可是违法行为。

第四节市场经济法律责任:

指由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主体因行为违反市场经济法律规范所导致的否定性后果。

一/含义:

责任:

应做之事,或称“本分”;等同于义务。

对应做而未做或者做而不当之事所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法律责任: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因其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所导致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这里所谓的违反法律规范一般是指违反法定义务。

法律责任VS法律义务:

二者不等同且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义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悖反义务的法定后果;有义务不一定有责任;有责任一定基于有义务而不履行。

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之一,法律责任的设定与实现,具体体现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性。

二/种类与形式

Ps:

法律制裁:

是市场经济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即享有裁判权的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施以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的目的:

在于强制主体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迫使侵害人付出或者丧失一定的利益,以恢复和保障被侵害的权利,矫正失衡的法律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按法律责任性质分为:

民事责任及其形式

行政责任与行政制裁

刑事责任与刑事制裁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民法上的法律后果,即受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及当事人依据民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惩罚措施。

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更换、修理重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制裁侧重于补偿性,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即受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

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