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从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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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从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

辽宁省从201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

辽宁省从201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票据 

从10月1日起,我省开始启用新版财政票据,防伪水平明显提高,这是我省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省财政厅近日对我省现有财政票据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新版财政票据。

我省新版财政票据精简为辽宁省非税统一收据、辽宁省罚没款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14种40个样式,票据样式更加完善,防伪水平明显提高。

  启用新版财政票据,对于加强我省财政票据管理,规范单位收费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票据在非税收入收缴中“以票管收”、“以票控收”起到有力的基础保障作用,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和遏制乱收费、乱罚款及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新版财政票据票样及相关知识详见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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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二、财政票据的用途是什么?

  答: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辽宁省财政票据有多少种类?

  答:

2011年新版辽宁省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共有14种,分别是:

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罚没收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收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医疗收费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保险费收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辽宁省财政票据有多少式样?

  答:

14种票据又按填开方式(微机、手写)和设置特点(定额、非定额)不同分为40个式样。

  五、什么是非税收入?

  答: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具体内容可详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六、征收非税收入应该使用什么票据?

  答: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凡不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七、《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是收取哪项收费的?

  答:

《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规定收取除设有专用收据之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的通用收据,如上述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护照费、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城市临时占地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育林基金等等。

  八、缴纳罚款应索要哪种票据?

  答:

执收单位收取罚没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辽宁省罚没款收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

因此,缴纳罚款一定要索要《辽宁省罚没款收据》,执收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辽宁省罚没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九、什么是《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此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十、《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十一、《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否能与其他票据混用?

  答: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能与其他票据混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等文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

  凡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政府性基金、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及财政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不得使用此票据。

  十二、《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

《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是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仅限于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使用。

社团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此票据。

  十三、公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使用什么票据?

  答:

公办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十四、公益性捐赠应使用哪种票据?

  答:

各级人民政府、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要按规定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十五、辽宁省财政票据如何印制的?

  答:

辽宁省财政票据(暂不含大连市)按统一的样式印制,其中除省财政厅委托各市按规定式样印制医疗收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三种票据外,其他票据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未经省财政厅授权,各市无权自行设计并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十六、辽宁省财政票据如何购领?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由具备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门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

省级垂直管理系统所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

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购领事宜。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当出示《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数量、号码、收缴资金数额、资金结余等,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财政部门审验后,方可继续购领财政票据。

  十七、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如何办理?

  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购领证》,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等。

  十八、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根据不同票据式样,还应分别提交哪些资料?

  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外,针对不同票据式样,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领《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交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及复印件;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须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及复印件;属于其他非税收入的,应当提交相关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二)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应当提交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三)购领《辽宁省罚没款收据》的,应当提交相关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复印件。

  (四)购领专用票据,属于诉讼费的,应提交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及复印件;属于医疗机构收费的,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以及卫生部门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五)购领《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社会团体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及复印件等。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九、购票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前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所购领的票据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处理。

  二十、财政票据灭失如何处理?

  答:

财政票据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公示作废。

  二十一、财政票据存根应如何保管?

  答: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5年。

个别使用量大的单位,财政票据存根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

得少于2年。

  二十二、财政票据与税务机关的发票都是用来组织政府收入的,能否相互代替使用?

  答:

财政票据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不得与税务发票互相替代使用。

  二十三、如何确认执收单位开具的财政票据合规有效?

  答:

判断取得的财政票据是否合规有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字迹清楚;2.内容完整真实;3.印章齐全;4.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5.无涂改。

  二十四、如何确认财政票据的真伪?

  答:

一是看票据是否套印财政机关监制章。

辽宁省所有的财政票据均套印全国统一的椭圆形财政票据监制章;二是判明监制章的真伪。

实践证明伪造的监制章与真实的监制章总是有区别的;三是财政票据上都注明印刷厂名、监制号、编码等,这也是判明票据真伪的根据之一;四是财政票据的纸质和票面文字格式是否规范,辽宁省财政票据有专门用纸和统一的文字格式。

辽宁省财政票据还采取了其他防伪技术。

  二十五、发现虚假的财政票据如何举报?

  如果怀疑自己取得的财政票据的真实性或发现虚假财政票据,可以向当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咨询、举报。

省级和各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均设举报电话。

024-********

024-********

  答: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擅自印制财政票据、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或者伪造、违规使用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二是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使用废止财政票据的;三是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四是利用财政票据违规收费的;五是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相互串用的;六是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是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八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九是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如何进行处罚?

  答:

对具有上述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

【时间:

201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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