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乘坐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w**** 文档编号:2027745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9.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docx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船乘坐管理规定.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docx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船乘坐的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车船乘坐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在车、船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车、船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

  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

  第五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主动照章购票或者出示月票,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查验;

  身高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儿童集体乘坐车、船,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车、船票限当次乘坐有效,但由乘运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船票继续有效;

  车、船票出售后,不予退票。

  第六条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体积及免费、收费办法,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车、船。

  第八条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妨碍其他乘

  客。

  第九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营城市公共

  交通车、船的单位依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乘客给予补票或者数倍补票处理。

  无票乘坐的;

  越站乘坐的;

  使用废票或者过期月票乘坐的。

  第十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拒绝乘运人员验票的;

  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私换月票照片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乘客对乘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部、公安部1984年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同时废止。

  车船乘坐管理规定相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从业资格考试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