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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基金法律法规“时间类”考点汇总

1、1868年,世界上第一支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在英国诞生。

2、1924年,在波士顿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是美国开放式公司型共同基金的鼻祖。

3、1971年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建立。

4、1992年11月,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设立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封闭式基金——天骥基金。

5、1992年11月,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成立,是国内第一家投资基金。

6、1993年8月,公司型封闭式基金“淄博基金”在上交所上市,我国首只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

7、1998年3月,“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设立,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8、2000年10月,发布并实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揭开了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序幕。

9、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

10、2002年12月,首家批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11、2007年7月,正式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业由此进入全球投资时代。

12、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13、1990年,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E)推出世界上第一只ETF指数参与份额(TIPs)。

14、1993年,美国第一只ETF——标准普尔存托凭证(SPDRs)诞生。

15、2002年12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QFII制度在我国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16、2003年5月,瑞士银行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成为我国第一批获准入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年7月,瑞士银行下达第一单交易指令意味着QFII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实际参与投资。

17、2006年11月,我国第一只试点债券型QDII基金——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发行。

18、2002年12月26日,首家合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19、2013年11月,嘉实国际联合德意志资产及财富管理公司合作在卢森堡发行投资于中国A股的ETF,成为欧洲首只RQFII产品。

20、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

21、1958年,莫迪利亚尼和米勒提出关于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关系的著名理,即MM定理(资本结构无关原理)。

22、托管凭证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证券市场,由J.P.摩根首创。

23、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国债逐渐步入交易所交易。

24、1997年6月16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始办理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全国银行间市场正式运行。

25、1938年,麦考利为评估债券的平均还款期限,引入久期的概念。

26、我国期权交易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仅有上证50ETF期权于2015年2月9日上市。

27、1952年,马克维茨开创了以均值方差法为基础的投资组合理论。

28、2004年7月20日,国内第一支量化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发行。

29、2009年1月12日,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平台(简称“协议平台”)取代原有大宗贸易系统。

30、从2001年7月2日起,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31、2004年5月20日,买断式回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

32、2005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远期交易。

33、2006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借贷业务。

34、1973年5月24日,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成立。

35、1983年,国际证监会组织成立。

36、1985年12月20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UCITS一号指令,标志着欧洲投资基金市场开始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

 

科目一常见的“条件类”考点汇总

一.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对基金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设立基金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二.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金成立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需满足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需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发起资金的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五.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基金的发售条件:

1、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发售,由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3、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七.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信、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考试“比例类”考点汇总

科目一

1、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的基金。

2、ETF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得低于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余部分应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

3、QDII基金禁止行为: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外,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20%以下的公司为小盘股,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50%以上的为大盘股。

9、一般本金保证比例为100%,但也有低于或高于100%的情况。

10、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11、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

13、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需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14、股票型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1.5%;债券型基金在1%以下;货币市场基金认购费0。

15、封闭式基金的价格跌涨幅比例为10%。

16、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17、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18、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比例:

(1)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2)少于30日的不低于0.75%,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少于3个月的不低于0.5%,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75%计入基金财产;

(4)长于3个月少于6个月的不低于0.5%,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50%计入基金财产;

(5)长于6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19、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0,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比例不高于0.25%的销售服务费。

20、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2、基金管理人以标的指数的1‰(或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及其净值进行折算。

23、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券商可按0.5%的标准收取佣金。

2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25、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26、巨额赎回风险是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科目二

1、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向证监会备案。

2、再融资发行的股票会使流通股股份增加5%-20%。

3、利差:

1个基点=0.01%。

4、中期票据最大注册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保证金制度中缴纳的资金比例通常在5%-10%。

6、期货交易中最后进行实物交割的比例一般为1%-3%。

7、在标的证券价格变化时,融券业务的维持担保比例必须大于130%。

8、除非发生巨额赎回,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20%。

9、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10、上交所A股过户费按成交金额的0.75‰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其中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取0.375‰,结算参与人留存0.375‰(目前托管人不收取)。

11、深交所过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A股经手费按交易额的0.1125‰收取,其中深交所收取交易经手费0.087‰,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过户费0.0255‰。

12、B股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上交所收取结算费是成交金额的0.5‰,深交所称结算登记费是成交金额的0.5‰,但不超过500港元。

13、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14、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200%。

15、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时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16、任何一只基金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100%;其他机构的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者净资产的100%。

17、债券借贷的监控指标:

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同时向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18、认股权证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5%~2.5%;

19、股票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1.5%;

20、债券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5%~1.5%;

21、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25%~1%。

22、香港:

债券基金年费率为0.5%~1.5%;股票基金年费率为1%~2%。

23、美国等发达国家:

基金的管理年费率为1%左右;台湾:

1.5%。

24、我国股票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债券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低于1%,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率不高于0.33%。

25、基金托管年费率国际上通常为0.2%左右。

26、我国股票型封闭式基金按0.25%的比例计提基金托管费;开放式基金通常低于0.25%;股票基金的托管费率要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费率。

27、基金销售服务费目前只有货币市场基金和一些债券型基金收取,费率一般为0.25%。

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28、基金卖出股票时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29、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20%、10%和5%。

31、基金投资于规定以外的可转让证券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可转让的并可确定价值的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两者之和也能高于10%。

32、基金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欧盟成员国可将此比例提高到10%;但基金投资于一个主体发行的证券超过5%时,该类投资的总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3、基金不得通过取得有表决权股票对发行主体的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不得持一发行主体10%以上无表决权股票、债券和基金。

科目三

1、如果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两类收入均按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2、境内主板上市要求发行人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3、股票(含A、B股票)的跌涨幅不得超过10%,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跌涨幅不超过5%。

4、国有股权非上市转让的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年。

5、股权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由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8、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9、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一般为20%。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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