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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篇一: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

  XX县广播电视台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室、各单位

  为扎实组织开展好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台实际,现就工作纪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规范

  1、上班或值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脱岗、离岗、擅离职守,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2、不准在上班或值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看小说、玩游戏、看视频、网上购物等,不准从事与工作、业务学习无关的活动。

不得将台办公地址作为网购送货地址(台办公邮件、快递除外)。

  3、开会或集中学习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会议或学习

  期间不准交头接耳、接听电话、利用手机聊天、发短信、上网等做与会议或学习无关的活动。

  4、不准工作日期间带孩子或无关人士在办公场所玩耍或聊天。

不准私自带领非台内工作人员到台内从事与我台正常工作或业务无关的一切活动。

  5、不准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规避责任,提倡干部职工手机加入台虚拟网,不得无故关闭通讯工具,以免因无法联系而影响工作。

  6、不准利用短信、微信、QQ、微博等工具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小道消息及政治性、敏感性、负面性信息,不得在任何场合编造、传播不利于同事团结、影响单位形象的言论或行为。

  7、不准工作时间到歌厅、茶馆、足疗店、棋牌馆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8、不准公车私用,公车外出工作途中不得借机办理私事,外出时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商场、歌厅、浴池等营业性服务场所及风景区。

  9、不准任何时间在办公场所内抽烟、聚众打牌、赌博。

  10、不准以XX广播电视台采编人员的名义假公济私,开展有偿新闻活动,为个人捞取好处,损害集体利益。

  11、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推销私卖商品,严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宴请及消费活动,严禁巧立名目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12、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参与或变相参与接揽专题片、形象片、帮助拍摄或录制影音资料等干私活行为;记者、编辑、播音员等严禁私自作形象代言宣传、为各类专题片配音摄像制作

  等营利性行为;未经批准不得以单位代表、特邀佳宾等形式从事一切公开性营利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违规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央省市县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措施

(一)违反以上第1-8项规定事项的人员,第1次违反且情

  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当年不得参与评先树优;1年内累计出现2次违规的,除分管领导给予谈话警示外,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责令其在全体人员会上作书面检查并全台通报批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给予“基本合格”等次评价,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1年内累计出现3次违规者,本人及所在部室主任、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全台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约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由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只发其基本工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给予“不合格”等次评价,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至第二年底不得新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评定。

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者,除按以上规定加重处理外,有职务的,一律降职(一般降低1-2个职务层级)或撤职(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没有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可降低1-2个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劝退或辞退,直至解决聘用合同;对非在编人员,一律直接辞退。

其中,违反第8项规定午间饮酒的,只要发现即按以上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或直接上报县纪委处理。

  

(二)违反第9项在办公场所聚众打牌或发现参与赌博的,

  按以上

(一)中“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者“条款规定处理,即除按以上规定加重处理外,有职务的,一律降职(一般降低1-2个职务层级)或撤职(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没有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可降低1-2个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劝退或辞退,直至解决聘用合同;对非在编人员,一律直接辞退。

涉及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第10-12条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在台内外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律收缴违规收入并加罚违规收入的2-10倍,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以上

(一)中第三款“1年内累计出现3次违规者“规定处理,即本人及所在部室主任、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全台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约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由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只发其基本工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给予“不合格”等次评价,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至第二年底不得新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评定。

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按以上

(一)中第四款“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者“规定处理,即除按以上规定加重处理外,有职务的,一律降职(一般降低1-2个职务层级)或撤职(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没有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可降低1-2个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劝退或辞退,直至解决聘用合同;对非在编人员,一律直接辞退。

涉及违法犯罪的,直接移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凡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均同时给予当事人及所在部室、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取消当年或第二年的事假、年休假权限,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不得参与新的职称评定和聘用等处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

  1、台纠风办联合有关部室负责对“十二不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规定的部室和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2、其他未明确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3、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县广播电视台

  2016年2月日

  篇二:

《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临洮县人事局发文稿纸

  发第号(2007)缓急密级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各办公室,组织部,财政

  局、编委办。

  附件主题词工作人员纪律通知

  标题临洮县人事局

  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为了深入推进全县“作风建设年”主题教育活动,建立永葆优良作风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教育,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监察局、县编办近两年组织人员先后分三次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及工资核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

经检查核实,有个别干部职工在编不在岗、无故长

  期离岗、找他人顶岗等问题比较突出,干部职工病假、事假、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甚至长期未上班人员也参加了年度考核,确定了称职(合格)以上考核等次。

这些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在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不仅影响了干部形象和机关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了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教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事假、病假、离职进修等问题作如下规定,希严格执行。

  一、辞职辞退规定

  1、辞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条和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法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除外。

  2、辞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法律规定不得辞退的情形除外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组织人事和单位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二、事假病假规定

  1、事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假,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请假七天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一次请事假超过七天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事假逾假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单位的,应及时续假,否则按旷工对待,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对待。

  2、病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甘肃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

1996?

97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需有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半年以内的,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单位加注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请病假半年以上的,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此类人员不进行当年年度考核,病假期间发放相应的病假工资;请病假一年以上,仍不能返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到期的不再续聘,工资按低一级职务同级同类人员对待。

  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走失一个月以上,由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停发工资,并报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政策作出决定。

  三、离职进修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

1996?

9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委派,进修半年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工资正常发放,并进行年年度考核。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申请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的,本人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进修期间,保留公职,不发工资。

并从进修当年起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申请离职进修半年以上的,未经审批同意而私自离职的,按本通知辞退规定的第五条处理。

  四、其他规定

  1、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省委发?

1998?

52号)文件精神和省人事厅《关于人才人事工作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甘人事(1999)16号)第二条第一款“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兴办个体企业、创办私营企业和领办乡镇企业的,3年内由单位照发工资,保留原档案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3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和乡镇企业的,人事关系转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3年后不再从事个体、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的规定办理

  篇三:

《国家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

  第18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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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篇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权威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做出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

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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