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巡检工作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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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巡检工作大纲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交底

告知书

 

江西省水利厅制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工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本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监督由具体承担。

为使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下列事项告知如下,请予以配合支持。

一、安全监督依据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

(三)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等。

二、安全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直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三、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四)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等;

(五)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六)检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工程度汛方案等的制定情况;检查危险源、危险因素的识别和预控情况;

(八)检查参建单位履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九)检查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十)检查特种设备的制造、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十一)抽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

(十二)必要时,对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具进行抽样检测;

(十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同时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成果报告。

四、安全监督权限

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资料,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制止并纠正施工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方立即排除;情况紧急时,可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迅速通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时向本单位报告。

(四)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性危害的单位,有权发出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对逾期不改的,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五、对工程参建单位有关工作要求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1.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

2.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3.工程建设项目中有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情况的,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4.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工程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作为日常性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

6.加强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工程开工之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提出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具体要求详见附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

7.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理单位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施工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协助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2.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对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

3.按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4.检查施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重点做好施工过程中以下几项安全监理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情况,必要时实行旁站监督;

(3)定期巡视检查承包人的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和交通管理等情况;

(4)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5)检查承包人的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与抢险预案;

(6)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强制性条文要求;

(7)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8)参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审批施工单位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检查配备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的落实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告。

(三)施工单位

1.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确保招标承诺项目负责人(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所承建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要制定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涉及防汛调度和水利工程度汛安全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5.编制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其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需要专家论证的,论证后的专项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专项方案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6.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7.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设计单位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中应当考虑施工生产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生产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危险性较大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安全生产设计意见和设计方案。

3.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做好设计交底,交清设计意图和主要标准、施工安排、技术措施、工程的特点和特殊要求,对一些重大单位或分部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提出技术上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及要求。

六、特别告知事项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针对施工特点,提出具体要求)

七、办事制度

(一)项目监督组成人员

监督组组长:

联系电话:

监督组成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二)工作纪律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每次到场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事先应出示监督证;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单位参与各方及时向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举报投诉。

投诉举报电话:

七、其他

1.本告知书一式()份,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签发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书时,一并送达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等各参建单位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送达。

2.工程开工10天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第一次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进行工程安全监督现场交底。

 

监督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

监督机构(公章)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项目法人单位(盖章)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五)脚手架工程

()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4.吊篮脚手架工程。

()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七)其它

()

1.围堰。

()

2.遂洞工程

()

3.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4.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5.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6.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上、下作业工程。

()

7.预应力工程。

()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一)深基坑工程

()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1.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四)脚手架工程

()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五)拆除、爆破工程

()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六)其它

()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其他情况请在此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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