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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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和信莆招[2013]002号
项目名称:
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招标人: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人:
莆田市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2013年8月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总则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评标及定标
(七)授予合同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项目业主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
1.1
工程名称
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3
1.1
招标编号
和信莆招[2013]002号
4
1.1
建设地点
涵江区江口镇
5
1.1
建设规模
道路长度约630米,路幅为24米
6
1.1
总投资规模
约700万元
7
2.1
招标内容
、范围和设计要求
道路长度约630米,路幅为24米(包括:
路基路面、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的道路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
(施工图需图审中心审查通过)
8
2.2
勘察设计周期要求
自签订合同起30日历天内完成设计任务。
9
3.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10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不分主、增项差别)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分主、增项差别),且为2013年莆田市勘察设计企业名录库初选名单(莆建科设〔2013〕46号文)内的企业。
2)投标人拟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市政道路或桥梁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以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若注册执业证或职称证上没有体现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相关人员2013年01月-2013年7月(至少三个月)该单位的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专业以注册执业证或职称证上的专业为准,若未能在上述任一种证书上体现专业的,按资格不合格处理。
)
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设计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本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1
4.2
合格投标人
条件
1、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2、经年检合格的且满足第10项规定的资质等级证书;
12
6.1
6.2
踏勘现场和标前答疑会时间地点
招标人不举行招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13年8月13日17:
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疑问。
招标人将于2013年8月15日17:
30前在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或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1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期后90日历天。
14
11.1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和金额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伍仟元整(¥5000元),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缴交
15
14
投标文件
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3年8月16日15时30分,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二层开标室
16
15
开标
开标时间:
2013年8月16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二层开标室
17
评标办法
随机抽取中标法
18
19.1
合同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逾期未签订合同书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19
经济补偿
未中标投标人不予经济补偿。
20
备注
1、中标单位应根据专家的建议意见及业主、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负责设计修改,直至通过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
2、中标单位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方案进行优化和施工图设计。
3、设计人必须现场熟悉项目选址范围的地质、地貌及周边建筑物现状,对以上因素必须综合考虑优化设计方案,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失误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赔偿损失。
注:
投标须知前附表为投标须知的摘要,二者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为准。
二、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8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部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招标内容和范围、设计周期
2.1.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和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
2.2.本工程设计周期要求见前附表所述;
3.资金来源
本工程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
4.合格的投标人
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满足前附表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满足有关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规定。
4.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所列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辅助资料。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投标文件编制、提交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对未中标方案的经济补偿按本须知规定执行。
6.踏勘现场
6.1.招标人不举行招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设计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
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投标设计成果的使用说明
设计中标的投标人(以下简称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不受到来自第三方侵权指控制论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三)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组成(格式)、修改和澄清的答疑文件组成。
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答疑会。
9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9.1、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13年8月13日17:
00前直接登录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
招标人将于2013年8月15日17:
30前在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网或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上公布澄清及修改的答疑内容。
9.2、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招标人可以以补充通知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补充通知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设计费用
10.1设计费用(含设计修改费用、服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等)该工程的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以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计费额基数,按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并下浮20%计取。
;
10.2中标后,不因不可预见因素而进行调整设计费用。
10.3中标后,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1投标保证金的缴交
11.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伍仟元整(¥5000元),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缴交,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开标会后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7天内退还。
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接收的予以退还
11.2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3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因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拒绝接收(已接收的将予以退回)其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以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若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上没有体现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相关人员2013年1-7月份(至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7、投标人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
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3.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密封在同一个包封里。
13.2外包封上应写明:
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
14.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提交截止时间
14.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3年8月16日15时30分,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为:
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发展中心二层。
14.2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
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会上不再对文件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14.3投标人须随带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
14.4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六)开标、评标、定标
15开标
15.1开标会议于2013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发展中心二层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15.2资格审查小组
招标人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15.4开标程序:
(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3)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若投标人少于10家(含10家)的,则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审查;若参加抽取的投标人多于10家,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7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抽取程序,即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签收表中序号对应代表该投标人号码,由招标人代表当众抽取7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未抽中的不再进入评标程序。
(4)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1)投标人代表未按投标须知第16.3款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个人身份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或签字、盖章的。
3)投标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程序的投标人名单。
(5)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记录。
宣读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设计工期、设计质量、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16.评标
16.1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投标文件,确定进入公开抽取中标人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16.2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合格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18.2.1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8.2.2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8.2.3投标投标函未按要求格式填写或签字、盖章的;
18.2.4投标单位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或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证书复印件提供不全的;
18.2.5投标人未能提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市政道路或桥梁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以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若注册执业证或职称证上没有体现工作单位的,须提供相关人员2013年01月-2013年7月(至少三个月)该单位的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专业以注册执业证或职称证上的专业为准,若未能在上述任一种证书上体现专业的,按资格不合格处理。
)
17.确定中标人
17.1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签确定一家中标人。
17.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17.1.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17.1.3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17.1.4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17.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后入档。
18.中标通知和中标公示
18.1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中标工期、项目负责人名称,在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发展中心网及莆田市发展服务中心网公示。
18.2在评标结束公示期结束并无投诉后3日内,招标人应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六)授予合同
19签订合同
19.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双方不得再进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9.2中标人应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十五日内将工程设计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9.3中标单位逾期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0履约担保
20.1中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前须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
20.2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递交的施工图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三十天内无息退还。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合同书
招标人(全称):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设计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设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设计任务书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理解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相互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二.勘察、设计服务承包范围:
道路长度约630米,路幅为24米(包括:
路基路面、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的道路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
(施工图需经图审中心审查)
三.设计周期安排
1.自签订合同起30日历天内完成涵江区城北高新产业园横一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任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施工合同段划分要求提交招标项目需要的设计文件;
2.设计人须按规定派出设计人员配合施工,提供服务,服务期至工程完工。
四.招标人和设计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
五.最终提交设计文件的份数:
1.用于施工图审批的设计文件8份;根据审批意见修改后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10份;
2.设计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最终完整的设计成果CAD及PDF格式电子光盘各一张,
六.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1设计费用(含设计修改费用、服务费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等)该工程的设计收费以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为计费额基数,按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并下浮20%计取。
;
2中标后,不因不可预见因素而进行调整设计费用。
3中标后,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5、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施工图设计酬金;
6、工程设计费用在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10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60%,剩余的4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次性付清。
7、设计费需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
七.招标人向设计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完成合同工程并结清设计费后失效。
双方要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招标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
设计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招标文件使用。
1.1公路工程:
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涵和隧道、渡口及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公路工程(交通工程),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包括道路工程中的管理及服务设施、安全、监控、通信、供电照明等设施。
1.3业主:
即合同书中的“甲方”,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本合同的业主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项目法人。
1.4设计人:
即合同书中的“乙方”,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1.5分包人:
是指经业主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勘察设计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勘察设计咨询机构。
1.6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分项负责人:
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名,设计人批准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7勘察设计合同:
是指勘察设计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勘察设计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8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以及业主有关勘察设计的书面要求。
1.9勘察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
1.10设计文件:
是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国家、建设部及交通部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等。
1.11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是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2不可抗力:
指业主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3业主风险:
因不可抗力或应由业主单方面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4天:
指日历日。
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1.15时间:
本招标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二条一般的责任与义务
2.1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
设计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工作大纲的总体安排向业主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设计进度工作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业主控制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
2.2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勘察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2.3保险: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业主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
2.4道路维护: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如造成原有道路或桥梁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2.5附着物保护: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尽量保持路线经过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业主的责任与义务
3.1业主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道路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3.2业主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3业主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经双方协商,合理支付使用费用。
3.4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业主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5业主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
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业主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3.7由于执行业主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8业主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