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04879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1.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docx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

(2021年9月16日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21〕25号印发)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利制约和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增强对领导干部的治理和监督,增进领导干部遵法守纪守规尽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事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依照《党政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意经济责任审计的以下领导干部:

(一)地址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和地址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集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和地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经济责任审计进程中发觉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域、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方法所称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和干部治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第四条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布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能够单独利用,也能够归并利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对单位和个人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置、惩罚或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第五条经济责任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那么。

第二章经济责任问责情形

第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峻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恶劣阻碍的;

(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决策失误,造成严峻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恶劣阻碍的;

(三)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治理不善或执行不力等,造成严峻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恶劣阻碍的;

(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利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利用权,违规调整容积率,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的;

(二)违规进行环境评判、审批,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依照规定淘汰掉队产能,不依照规定对严峻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置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物资的;

(四)其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大体建设项目治理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不履行国家大体建设项目审批和完工验收程序的;

(二)不依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严峻超概算,增加项目投资支出的;

(三)不依照国家规定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不依照招标投标结果签定合同,违规进行设计变更,多计多付工程价款,造成国家建设资金严峻流失或损失浪费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项目治理职责,造成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不依照设计施工,致使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平安事故或国家建设资金严峻流失的;

(六)其他大体建设项目治理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治理监督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的;

(二)违规支出财政资金,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的;

(三)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

(四)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

(五)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依照规定上缴、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治理监督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治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企业内部操纵存在重大漏洞和缺点,或企业内部操纵制度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恶劣阻碍的;

(二)违规进行商品或效劳采购活动,造成严峻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违规进行商品或效劳销售活动,造成企业资产、信誉严峻受损或受到法律追究的;

(四)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购建、账外经营等活动,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资产流失、重大潜亏,或经营治理不善致使企业严峻亏损的;

(五)违规主导制订改制方案,干与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要紧业务通太低价折股、低价出租、无偿转让等方式转让、承包或租赁给其他单位,造成国有资产严峻损失的;

(六)其他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治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严峻损失的;

(二)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严峻损失的;

(三)在环境爱惜、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峻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严峻损失的;

(四)其他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

(一)干与或插足大体建设项目承包和发包、土地利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有住房等公共财物的;

(三)违规在兼职单位或下属单位、关联单位领取报酬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规领取奖金、补助等薪酬的;

(五)违规办节、办会,超标准公事接待,用公款彼此走访、宴请的;

(六)违规收送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

(七)在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列支个人出国出境、旅行、购物、招待等费用的;

(八)违规借用公款,超期未还的;

(九)违规发放津贴补助的;

(十)违规配备、购买、改换、利用公事用车的;

(十一)其他违背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

第三章经济责任界定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党政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形作出界定。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进程中的以下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治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治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峻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可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形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妥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峻后果的行为;

(五)违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进程中的以下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而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形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妥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峻后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经济责任问责适用

第十八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布道歉或停职检查;情节严峻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九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布道歉;情节严峻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条对审计查出并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布道歉,直至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还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还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能够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方法,有效幸免损失或挽回阻碍的;

(二)踊跃配合审计执法、问责调查,而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经济责任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需要实行问责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

第二十五条经济责任问责决定机关依照经济责任问责建议,依照干部治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问责的有关职责,在规按期限内作出问责决定。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录用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和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路依照有关规定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属上级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部门报送问责结果。

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被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有关机关应当将被审计领导干部被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结果类文书抄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受到问责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能够依法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述,问责决定机关依照规定办理申述事项。

申述期间,不断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形、相关人员问责结果等,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情形通报,提交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对其他审计工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程中发觉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够依照本方法制定相应的问责实施细那么,并报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说明。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解读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于2021年9月16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21〕25号)印发实施。

《方法》分为总那么、经济责任问责情形、经济责任界定、经济责任问责适用、经济责任问责程序和附那么六章,共32条,5000余字。

一、关于经济责任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方式

(一)经济责任问责对象

《方法》明确规定了两类经济责任问责对象:

一是依照《党政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意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址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址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集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那个地址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效劳组织。

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进程中发觉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二)经济责任问责主体

《方法》明确了经济责任问责的主体: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经济责任问责方式

《方法》规定了经济责任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布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八种。

依照具体情形,以上方式可单独利用,也可归并利用。

(四)经济责任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

《方法》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另外,在问责的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置、惩罚或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二、关于经济责任问责情形

《方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七种情形,涵盖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要紧方面,是《党政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紧内容,也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必需遵守的要紧要求,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域、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经济社会进展具有重要阻碍。

为此,《方法》对每种情形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同时,《方法》第十三条兜底规定:

“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那个地址所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进程中,为了有效治理重大经济事项,依照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履行必然程序,依照客观情形和条件,通过度析、比较、选择,在假设干方案中确信最优方案的进程,是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和基础。

为深切推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对领导干部不依法决策或决策不妥、决策失误实行问责,关于约束和标准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增强决策责任意识,实现决策权利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提高领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具有踊跃的作用。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方法》第七条规定,为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出让土地所有权必需履行法定程序。

工业、商业、旅行、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不得违规调整容积率。

土地利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容积率。

确需变更的,应依法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记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

第三,不得违规对计划或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判、审批,不得违规新建“两高”项目。

必需严格淘汰掉队产能。

对严峻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需依照《环境爱惜法》的规定,除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应依照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物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截留、挪用。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治理大体建设项目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方法》第八条规定,为治理好大体建设项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项目建设必需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大体建设程序,不得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合法手腕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不得违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第二,项目建设必需按批准的标准和规模进行,严峻超概算的必需报批。

项目建设必需坚持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那么,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必需依照国家规定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聚散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发布的计价规那么和标准,完工结算审查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禁止一切在签定合同或计价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

关于擅自通过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行为举高建设项目造价的,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七,必需严格履行项目治理职责,杜绝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不依照设计施工,致使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平安事故或国家建设资金严峻流失的情形。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治理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方法》第九条规定,为治理监督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在财政收入执收方面,不得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不得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

已经征收的财政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必需依法及时上缴。

第二,在财政支出方面,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增强对预算支出的治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相关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在政府采购方面,严禁各类违规采购行为。

第四,在财政资金寄存方面,不能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不得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

那个地址所称“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有的政策性文件中也称之为“私设小金库”等,是指单位违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法定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的行为。

第五,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不得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在会计责任方面,《会计法》、《审计法》明确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治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妥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方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好相关经济责任,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社会进展中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或在环境爱惜、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峻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严峻损失的,对其实行问责。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违背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不妥行为的,对其实行问责。

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大体要求,是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的大体保障。

中央《关于改良工作作风、紧密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内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领导干部必需引以为戒,不越雷池。

三、关于经济责任界定

界定经济责任是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基础。

《方法》依据《规定》,在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责任界定,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进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别离规定了界定的标准。

四、关于经济责任问责适用

《方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对经济责任问责适用作了规定。

在具体问责方式的选择上,《方法》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依照较轻、较重、严峻、应当从重、能够从轻的情节,来确信应当采取的问责方式,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在问责适用上,《方法》第二十三条还对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做了规定: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经济责任问责程序

为确保经济责任问责进程合法有序、经济责任问责结果客观公正,《方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济责任问责程序: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问责的,由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后,报请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相关机关依照经济责任问责建议,依照干部治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问责的有关职责,在规按期限内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和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路依照有关规定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录用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权利必有救济。

受到问责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述,问责决定机关依照规定办理申述事项。

但申述期间,不断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六、关于《方法》参照执行范围、说明主体和生效时刻

《方法》第六章“附那么”规定,对其他审计工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程中发觉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参照《方法》执行。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够依据《方法》制定相应的问责实施细那么。

《方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说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9月29日《湖北日报》第4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