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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深圳市绿化建设项目的安排,加强全市绿化工作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办法(试行)》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项目的规划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和宝安区、龙岗区,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

第三条本规划的期限为2004-2020年。

第四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纸以及说明书组成。

第五条根据深圳实际情况,建设由“区域绿地—生态廊道体系—城市绿地”组成的城市绿地系统。

与此相对应,本次规划所指的绿地,既包括城市建成区内各项绿化用地,也包括建成区外对生态环境改善起积极作用的林地、园地、耕地、牧草地、水域等各类生态绿地,前者主要对应于各级城市绿地的分类规划,后者纳入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范畴。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全市绿色开敞空间总的建设指引。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与绿色开敞空间相关的规划、绿化及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其他各种类型的开敞空间规划应与此相协调,实现城市生态空间资源合理保护与有效利用的“双赢”。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1、全面提高城市绿化质量,优化绿地布局结构,提高绿地配置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效果,缓解深圳乃至区域的快速城市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实现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

2、加强对区域和城市生态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绿地、沿海滩涂、河流水系、各类湿地的保护和绿化建设,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共保、共建和共享,维护城市和区域的生态安全。

第八条建设生态城市,推进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国际化城市和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以及建设高科技城市、现代物流枢纽城市、区域性的金融中心城市、美丽的海滨旅游城市、高品位的文化和生态城市的功能定位,本次规划重点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市域生态绿地控制和保护、公园体系建立、绿化和绿化管理等4个方面的目标与对策,进一步推进生态城市的建设。

第九条绿化建设指标

结合深圳自然地理环境和人均建设用地情况,到2020年我市人均公共绿地18平方米,绿地率50%,绿化覆盖率55%。

 

第三章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规划

第十条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的建设,旨在维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在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持、更新和抗干扰能力的同时,通过辅助相关配套的市政工程措施,进一步改善城市的大气、水和声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区域绿地

1.区域绿地指城市大型集中连片的绿色开敞空间,是区域和城市大型氧源绿地和生态支柱,在城市生态系统中承担着大型生物栖息地的功能,是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基地,对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重大影响。

2.全市规划建设8处区域绿地,分别是:

公明-光明-观澜区域绿地;凤凰山-羊台山-长岭皮区域绿地;塘朗山-梅林-银湖区域绿地;平湖东区域绿地;清林径水库-坪地东区域绿地;梧桐山区域绿地;三洲田-坝光区域绿地;西冲-大亚湾区域绿地。

第十二条生态廊道体系

深圳的生态廊道体系由城市大型绿廊、道路廊道、河流水系廊道组成。

第十三条城市大型绿廊

1.全市建设18条城市大型绿廊。

分别是:

光明-松岗城市大型绿廊;公明-松岗城市大型绿廊;松岗-沙井城市大型绿廊;福永城市大型绿廊;西乡-新安城市大型绿廊;新安-南山城市大型绿廊;大沙河城市大型绿廊;竹子林城市大型绿廊;福田中心区城市大型绿廊;石岩-坂田北城市大型绿廊;观澜-公明城市大型绿廊;平湖-布吉城市大型绿廊;罗湖-布吉城市大型绿廊;平湖-横岗-龙岗城市大型绿廊;坪地-龙岗城市大型绿廊;坪山-龙岗城市大型绿廊;坪山-坑梓城市大型绿廊;大鹏-南澳城市大型绿廊。

2.城市大型绿廊承担市域大型生物通道的功能,为野生动物迁徙、筑巢、觅食、繁殖提供空间,同时作为大型通风走廊,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污染状况。

第十四条道路廊道

1.全市干道网络绿色通道

(1)铁路、高速公路以及一、二级城市干线道路两侧各建设不少于30米的绿化带宽度,植树造林成为形成绿色通道,满足道路防护、生物迁徙和城市景观建设要求。

其中在有条件地段,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50米。

(2)在保证边坡稳定、改善行车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植物护坡技术,综合考虑草、灌、花、乔等多种类植物,快速恢复由于人类工程建设所破坏的生态环境,减轻坡面不稳定性和侵蚀,进一步建设优美、协调、稳定的绿色通道景观。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大型桥梁穿越区域绿地和大型生态走廊时,应强化以上道路、桥梁的生物通道(包括植被天桥、栈道、渠道、路下通道、防护拦等)的设置,建立生物迁徙、觅食和物种交换的通道。

2.特区内道路廊道

特区内通过加宽路侧绿化带和采取适宜的绿化方式,重点建设34条大型林荫道(详见附表1),成为城市密集区的空气通道和生物通道。

第十五条河流水系廊道

1.结合河道保护控制线的划定,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等五条城市主要河流两侧各控制50米、支流两侧各控制30米,绿化建设城市的河流水系廊道。

2.位于以上河流水系廊道内的土地,将作永久性保护和限制开发,不再建设新的建筑物,原有的建筑应逐步迁出。

3.坚持生态治河的理念。

在保证防洪防涝要求的前提下,河岸改造和治理采用生态护坡改造方式,并应维持自然河道形态;河流经过城市建成区,应建设为沿河带状公园。

第十六条土地相容性规定和相关的建设导则

1.区域绿地实行长久性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杜绝毁林种果、开垦烧荒、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等任何改变现状土地用途的活动和建设项目安排,但可以包括以下的土地用途:

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和人工湿地、部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园地、林地、水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灾害防护绿地和公害防护绿地、特殊地质地貌景观区以及自然灾害敏感区。

2.城市大型绿廊实行长久性严格保护和限制开发,严禁毁林种果、开垦烧荒、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等任何改变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安排的活动。

但可以包括以下的土地用途:

园地、林地、水域、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大基础设施隔离带、自然灾害敏感区、湿地和人工湿地。

3.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内的土地利用,可以选择适当区域建设森林、郊野公园,通过增设适当的康乐游憩设施,有限度地为市民提供公共游憩康乐场所,在保证生态系统稳定和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保证绿地生态资源和海岸资源最大限度向市民开发。

4.加强湿地、人工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的建设和保护。

第十七条森林、郊野公园

1.全市划定21片森林、郊野公园建设控制区(详见附表3)。

森林、郊野公园建设应以保护生态为主、提供休闲康乐活动设施为辅,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资源以及郊野地区观赏价值,是开发和建设的前提。

2.森林、郊野公园的建设应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康乐游憩地区进行保护和建设的控制:

(1)核心区:

以保持原始自然生态环境为主,不得从事城市建设活动,严禁砍伐捕猎和毁林开荒,禁止开山采石、毁林种果,其中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和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的地区,在条件成熟时,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2)缓冲区:

不得从事城市建设活动,严禁砍伐捕猎和毁林开荒,禁止开山采石、毁林种果,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改造林分和林相结构,进行科学实验、参观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和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3)康乐游憩地区:

指通过建设有限的康乐游憩设施,如为市民提供远足、郊游、登山、青少年科普教育等活动场所。

3.森林、郊野公园康乐游憩地区建设指引:

(1)森林、郊野公园康乐活动的组织,主要是结合各类游人的体力及不同需求,开设不同性质的游览径,如长途远足径、自然教育径和树木研习径、家乐径等并提供相应的治安、安全教育的设施设置和服务。

(2)除了沿不同的游乐径设置必要的休息坐凳、亭、廊、观景平台和简单的公共管理建筑之外,有条件的森林、郊野公园还可以设置科普教育中心,提供烧烤场地、自行车道等场所,但不能从事其他的城市建设活动,并严格限制修建盘山公路。

(3)森林、郊野公园的各种建筑应与自然协调,并体现简单质朴的建筑风格。

4.加大森林、郊野公园的山火防治工作力度。

第十八条海岸公园

建设东部海岸观光公园和排牙山海岸地质地貌公园,在加强海洋生态资源和景观资源保护的前提下,保证公众对海岸景观资源的使用。

第十九条湿地保护和湿地公园

1.加大对坪山河、龙岗河、茅洲河流域范围内的河流湿地以及沙井、松岗一带滩涂、桑基鱼塘、红树林的保护,尽量维持现有的非建设用途和汇水渠道,防止大面积的围海(滩)造地。

2.建设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增加滞洪面积,加强湿地对污水的自然净化,加大城市污水回用比例,缓解深圳生态用水紧张局面。

按照人均2平方米设置标准,规划在河流下、中游以及支流与干流交汇处,大力建设人工湿地。

3.人工湿地建设应与生态公园相结合,通过选用适宜的植物,形成园林湿地景观,建设成为市民游憩和生态宣教基地的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

加强对深圳内伶仃-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

严格执行《深圳内伶仃-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禁止一切与保护区无关的建设行为,加强外围缓冲区绿化,限制周边高层建筑的建设,严格控制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

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一切与风景区无关的建设行为。

 

第四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建设人居环境优美的生态城市

1、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附属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以及旅游绿地等,核心是合理布局各类公共绿地,为市民提供各类游憩康乐设施和场所。

2.加快各类公园的建设,充分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在满足绿地生态系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城市绿地资源和岸线资源最大限度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园

1.城市公园建设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有关规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生物多样性建设要求,应考虑群众性体育设施建设,如跑步径、全民健身设施等,缓解深圳市文体设施空间紧张的压力。

2.特区内各区新建公园情况如下:

(1)罗湖区:

新建围岭公园、大头岭公园、黄贝岭运动公园、仙桐体育公园。

(2)福田区:

新建梅林运动公园、农科生态公园、香密湖公园、竹子林公园、新洲河公园、自然公园、市民公园、荔湾公园。

(3)南山区:

新建世纪公园、赤湾山公园、荔林公园、科技公园、科幻公园、石鼓山公园、西丽公园、留仙洞公园、大学城生态公园、桃源公园、龙珠公园、大沙河公园、安托山公园、红树湾公园、深圳湾海滨休闲带公园、望海公园、月亮湾公园。

(4)盐田区:

新建盐田文体公园、背仔角海滨公园、山海公园。

3.结合全面推进城市化要求,特区外规划新建城市公园108个,其中宝安区58个、龙岗区50个(详见附表2),通过大幅增加特区外公共绿地的建设投入,实现特区外城市建设水平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第二十四条社区公园

1.社区公园是指为市民提供户外休憩、娱乐、运动、观赏等活动空间、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开放式绿地,满足市民日常的居住、购物和休闲的需求。

2.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类、商业办公区类及街旁绿地类等三大类,服务半径设为500-1000米。

(1)居住区类社区公园以儿童、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供儿童利用的游戏广场区和一定规模的休息区,并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结合,增设必要的群众性体育设施功能。

(2)商业办公区类社区公园功能设置应考虑满足于购物人群和流动人群的休憩需求,园林设计应醒目易识别、方便到达、遮阳,并提供相应的休息设施。

(3)街旁绿地类社区公园绿地宽度应大于8米、长度大于500米,绿化建设应考虑乔木、灌木、草坪相结合。

3.积极推进社区公园建设。

(1)尽量保留各种建成区内部的各种现状非建设用地如荔枝林、街头零星空地,并按合理的服务半径改造为社区公园。

(2)树立“规划建绿”的理念,城市各类旧村、旧区和工业区改造,应优先满足社区公园的建设要求,并将需要落实社区公园的未改造地区划为绿区,今后这些地区一旦改造,必须落实相应社区公园数量和面积。

(3)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宜充分绿化,建设社区公园。

第二十五条生产绿地

生产绿地不应低于城市建设总用地的2%,同时结合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大力发展和开辟市郊苗木供应基地,采取市内外结合、政府和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方式,为市区绿地储苗。

市属苗圃应以大苗、大树为主的原则,苗圃、花圃、草圃可在特区外建设。

第二十六条防护绿地

1.沿海红树林防护林带:

规划低潮位以上的淤泥质海岸,广泛种植红树林,形成滨海防护林带,使之成为全国滨海防护林体系中的一部分。

2.卫生防护林带: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50米;铁路两旁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30米;城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300-800米宽的卫生防护林带。

第二十七条附属绿地

1.应严格遵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实相应的绿化建设指标。

2.住宅区(小区、组团)地面停车场应使用植草砖进行绿化,该部分区域不能作为小区绿地计入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中。

 

第五章树种和绿化规划

第二十八条树种和绿化规划总的原则

1、绿地系统建设的树种选择以南亚热带本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外来树种,坚持以维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为主、景观和经济效益为辅的原则,适地适树。

2、城市建成区内部绿化应形成以生物多样性为基础、地带性植被为特征、乔灌草藤相结合的园林特色,各类公园内草坪面积不得超过绿化面积的30%。

第二十九条生态风景林建设绿化规划

1.以新种、补种为主,优先绿化生态控制线内林地斑块破碎度高地区以及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大型生态走廊和局部无林地区,尽快形成市域生态绿地的网络体系。

2.对桉树和马占相思纯林的疏伐改造,应该在全面的森林资源调查和生态学实验的基础上,分批、分时段科学地进行。

在离主要交通性干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绿地,以及森林、郊野公园的康乐游憩地区,可采用花、叶富于季相色彩变化的适宜树种进行斑块状小群落改造,其他地区重点以生态功能为主,不追求色彩的多样和变化。

3.严禁毁林种果,限制在坡度大于25度的地区发展园地种植。

第三十条建立节水型的城市绿化模式

全面减少硬地铺装,增加雨水渗透强度,减少雨涝的同时减缓热岛效应,通过大自然的水循环尽量满足城市绿化的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一条城市其他空间的绿化指引

1.屋顶和房屋垂直面绿化

积极推广屋顶和垂直面绿化技术,强化大型建筑群立体绿色平台的设计要求,多渠道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加大城市绿量。

2.交通步行系统绿化

(1)选用树冠大、绿量高的树种,建设绿色步行通道,并加大对各类行人空间如人行天桥、公共交通转乘地面通道等,进行全面绿化设计。

(2)加大对人行天桥绿化技术的研究,推进人行天桥绿化的实施,形成都市空中绿廊,为市民提供方便舒适的步行通道。

3.立交桥绿化

继续加强立交桥的立体绿化,充分利用立交桥下和周围空间,进行立体绿化,有条件的立交桥应该尽量在护栏两侧加建花槽,美化城市环境。

 

第六章古树名木保护

第三十二条加大古树名木申报工作的力度,积极开展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定级、建档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积极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在距古树名木树干外侧3-5m范围内保持土壤裸露或植花种草,禁止搞任何设施或堆放杂物,在距树冠边缘8m范围内禁止安置炉灶、烟囱等热源。

第三十四条古树名木原则上不能移动。

 

第七章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加快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恢复和绿化工程

1.已推未建用地绿化:

对《深圳市近期规划(2003-2005年)》确定的近期建设线以内的已推未建土地,作临时绿化处理,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2.裸露山体的绿化:

优先绿化和整治的采石场和山头缺口,重点对影响城市景观及位于水源保护区内的裸露山体缺口和采石场进行绿化整治。

3.垃圾填埋场绿化恢复:

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应采取绿化措施,对其进行绿化恢复。

4.水源保护区绿化:

积极营造水源保护林,并推进“退果还林”工作。

第三十六条加快实施和完成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园体系建设

1.重点建设商业、办公中心区的社区公园,并通过在编的法定图则逐步消灭居住类社区公园的服务盲区,切实加强用地和资金落实工作。

2.重点建设离城市较近的森林、郊野公园及15个城市公园建设(详见附表4),加快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启动湿地公园建设

在茅洲河、坪山河、龙岗河试点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实施生态治河工程。

 

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全面推行“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对绿色开敞空间的刚性保护

1.尽快划定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在此基础上,结合全市生态资源、风景资源的分布和具体的地籍情况,进一步划定森林、郊野公园的绿线。

2.结合河道保护控制线,划定河流水系廊道的绿线。

3.结合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逐步划定其他各类绿地绿线。

为了进一步保证社区公园建设用地,将旧村和其他旧城改造片区需要落实社区公园的地区,划为“绿区”。

位于“绿区”内的宗地在不拆建建筑改造情况下,暂时不须提供绿化用地,但若部分或全部改造,必须落实相应社区公园数量和面积。

第三十九条完善与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相关的技术规范

1.尽快编制《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细则》,包括:

(1)细化对区域绿地、城市大型绿廊现状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控制和处理,以及已批未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的调整和监管要求。

(2)制定森林和郊野公园开发控制导则,对其中的土地利用控制、开发强度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绿化规划、景观规划、游憩设施规划、公共交通设施规划、消防规划、建设审批办法、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作为公园建设、审批和管理依据。

(3)增加《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关于非建设用地和公园建设方面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社区公园作为配套的公共设施加以落实。

(4)制定发展园林化交通空间的绿化标准和设计导则,并研究修订《建筑场地规范》,细化对绿化覆土等要求。

2.在全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或者修编相关的专题规划,深化和落实森林、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海岸公园、生态风景林建设等策略。

第四十条完善绿化规划建设的管理机制

1、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加大执法力度。

尽快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这两个城市绿化管理的地方法规经适当修改后,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并在城市规划条例中,强化对非建设用地和绿化建设的管制等有关内容。

2、尽快开展与森林、郊野公园及湿地、湿地公园相关的法规编制。

3、制定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相关政策以及道路生物通道、生态护坡的建设要求。

4、加大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协调,建立城市绿化“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模式,加强绿化建设的监管力度。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

特区内道路廊道一览表

罗湖区

 

深南路、红岭路、红桂路、人民公园路-北站路-翠山路-环山路-东湖路-东晓路-太宁路-沿河北路-黄贝路-凤凰路-湖贝路、晒布路、东门路-爱国路、翠竹路

福田区

滨海大道-滨河大道、深南大道、侨城东路、香蜜湖路、香梅路-沙咀路、新洲路、红荔路、鹏程一路-福中路-益田路、红岭路

南山区

深南大道、玉泉路-北缘路-香山中街-香山东街、桂庙路-滨海大道、前海路、兴海大道、赤湾五路、月亮湾大道-望海路、南海大道、东滨路、科苑大道、创业路、工业七路、爱榕路、公园路-工业八路、沙河西路、侨城东路、深湾三路

盐田区

深盐公路

 

附表2:

宝安、龙岗区城市公园规划一览表

特区外街道办

城市公园(个)

特区外街道办

城市公园(个)

中心龙城

2

福永

6

龙岗

7

西乡

8

坪地

3

沙井

6

坪山

3

松岗

5

坑梓

7

龙华

11

平湖

6

观澜

4

横岗

6

石岩

6

布吉

11

光明

3

葵涌

2

公明

6

大鹏

2

新安

3

南澳

1

 

附表3:

深圳市森林、郊野公园规划控制范围一览表

公园名称

控制范围(KM2)

塘朗山-梅林森林、郊野公园

21.1

银湖森林、郊野公园

16.8

凤凰岗森林、郊野公园

2.0

新安城森林、郊野公园

0.7

铁子山森林、郊野公园

1.5

鹰髻山森林、郊野公园

0.6

大南山森林、郊野公园

3.1

罗田森林、郊野公园

41.1

光明森林、郊野公园

32.9

茜坑森林、郊野公园

21.2

凤凰山森林、郊野公园

21.9

铁岗森林、郊野公园

34.4

羊台山森林、郊野公园

55.8

黄竹坑森林、郊野公园

46.9

梧桐山森林、郊野公园

37.2

马峦山森林、郊野公园

118.6

坝光森林、郊野公园

115.1

七娘山森林、郊野公园

57.2

坪地森林、郊野公园

6.5

西冲森林、郊野公园

41.7

布心森林、郊野公园

4.4

合计

680.7

注:

1、以下地区暂时不纳入森林、郊野公园内:

水源保护区、乡村范围、傅统葬地、庙宇及其他宗教建筑物;经政府批准的为康乐或旅游目的而发出土地合同的任何范围。

2、以上为森林、郊野公园的控制范围,具体的红线应经规划主管部门在综合全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核对具体的土地权属后确定。

附表4:

森林、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近期建设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区位

功能定位

建设

时序

2008年

建设状态

规划指引

1

市民公园

特区中部组团——福田中心区

城市公园

2003

(续)

完成

加强绿化改造,多种树,种大树。

2

深圳中心

公园(南片)

特区中部组团——福田800米绿化隔离带

城市公园

2003

(续)

完成

1、尽快迁出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厂房建筑;

2、加强绿化改造,多种树,种大树;

3、配置适当的雕塑等观赏设施及亭廊等休闲设施。

3

围岭公园

特区中部组团——罗湖围岭

城市公园

2003

实施中

1、保护并尽量利用原有山体,强调自然景观形象;

2、结合山形,引入小型运动休闲设施项目;

3、为附近居民开辟集中的健身场地并配建适量的室内健身设施。

4

大头岭公园

特区中部组团——罗湖围岭

城市公园

2003(续)

完成

1、重点建设入口、停车场、园区道路;

2、结合山形,引入小型运动休闲设施项目。

5

梅林公园

特区中部组团——福田梅林

城市公园

2003

实施中

1、近期重点建设古荔区和彩色梅林区;

2、重视对梅林水库的保护和利用,强调景区之间的联系与贯通。

6

农科生态

公园

特区中部组团——福田农科中心

城市公园

2005

实施中

1、尽快拆除公园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2、利用农科花卉总汇的建设基础,加快完善公园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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