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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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

浙江省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范)

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机械制造企业。

2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A。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定义、代号

3.1定义

3.1.1安全

人员没有受到伤害和死亡,财产未受到损失和破坏的状态或条件。

3.1.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1.3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1.4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1.5工伤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1.6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

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1.7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1.8五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3.1.9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未追究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3.1.10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11三同时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12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13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4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15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16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17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伏的交流电压。

3.1.18Ⅰ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一个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使外露可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能变成带电体。

3.1.19Ⅱ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不提供保护接零或接地或不依赖设备条件,外壳具有“回”标志。

Ⅱ类工具又分为绝缘材料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材料外壳Ⅱ类工具二种。

3.1.20Ⅲ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工具中不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压。

3.1.21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1.22安全工具

在危险部位或危险区域内,能代替人进行操作或排除故障的专用工具。

3.2代号

3.2.1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3.2.2PE——保护零线,保护线。

3.2.3PEN——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3.2.4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3.2.5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3.2.6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3.2.7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4基础管理

4.1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1.2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该

a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1.3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应该

a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2.1企业必须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b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c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d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e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f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g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h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i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j安全例会制度;

k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2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安全生产投入

4.3.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4.3.2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4.3.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3.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4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4.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4.4.2按企业职工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人数<300人,专(兼)职人员≥1人(或委托有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b300人≤人数<1000人,专职人员≥2人;

c1000人≤人数<5000人,专职人员≥3人;

d人数≥5000人,专职人员≥5人。

4.4.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5安全生产教育

4.5.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5.2新职工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5.3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5.4变换工种、复工和“四新”应进行安全教育。

4.5.5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4.6事故管理

4.6.1工伤事故统计报告

a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实统计;

b单位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迅速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6.2工伤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7“三同时”管理

4.7.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8班组安全管理

4.8.1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8.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

4.9安全操作规程

4.9.1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9.2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10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4.10.1采购主要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特种设备应是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4.10.2应建立主要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台帐:

a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定期保养维修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c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10.3主要机电设备应按规定定期保养维修。

4.11相关方安全管理

4.11.1外来施工(作业)方应与企业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4.11.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a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b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

4.11.3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4.11.4租用气瓶或外购气源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供气单位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

4.1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12.1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2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4.12.3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4.12.4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完成。

4.13危险源管理

4.13.1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

a危险有害因素应定期进行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

b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应建立档案,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4.13.2重大危险源

a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b重大危险源及应急措施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c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3.3应急救援预案

a制定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的应急救援预案;

b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有组织指挥机构,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潜在危险性评价,应急救援的组织、人员及装备情况,紧急救援措施,经费保障,训练与演习等内容;

c每年应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习,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14安全生产档案

4.14.1企业应建立以下档案:

a工伤事故档案;

b安全生产健康教育档案;

c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d隐患及整改档案;

e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五、设备设施

5.1空压机

5.1.1各种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5.1.2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5.1.3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1.4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5.1.5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5.1.6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5.1.7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

5.1.8空压机必须放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5.2金属切削机床

5.2.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5.2.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5.2.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5.2.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2.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5.2.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5.2.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5.2.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2.9其他安全要求:

a磨床:

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b车床:

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c插床:

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d电火花加工机床:

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e锯床:

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f加工中心:

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5.3冲、剪、压机械

5.3.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5.3.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5.3.3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5.3.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3.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5.3.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5.3.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5.3.8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5.4木工机械

5.4.1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5.4.2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5.4.3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5.4.4锯条、锯片和砂轮符合规定。

5.4.5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5.4.6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5.4.7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5.4.8平刨的开口度符合国家标准。

5.5砂轮机

5.5.1砂轮机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5.5.2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

5.5.3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5.5.4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5.5.5托架安装牢固可调。

5.5.6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5.5.7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5.5.8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5.6铸造机械

5.6.1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

5.6.2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5.6.3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安全可靠。

5.6.4控制系统清晰灵敏,作业点均有急停开关。

5.6.5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

5.6.6PE正确可靠。

5.6.7压铸型区应有防护装置,且与压射程序连锁。

5.6.8制芯机的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

5.6.9混碾砂机的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

5.6.10抛(喷)丸设备密封良好,门(孔)电气连锁。

5.7注塑机

5.7.1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5.7.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5.7.3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控制台各参数显示完好、功能指标清楚,按键动作灵敏可靠。

5.7.4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5.7.5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5.7.6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动作灵敏,所控制的工作部件动作准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5.8运输(输送)机械

5.9.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8.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5.8.3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5.8.4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5.8.5接地(零)线符合要求。

5.8.6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5.9铸造熔炼炉

5.9.1炉体完整,附属设施安全。

5.9.2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起重机械条款。

5.9.3浇包及其装置完好。

5.9.4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无积水。

5.9.52m以下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

5.9.6控制系统齐全有效。

5.10锻造机械

5.10.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5.10.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5.10.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5.10.4紧固部件无松动。

5.10.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10.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5.10.7储气罐等辅机安全状态良好。

5.11工业炉窑

5.11.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5.11.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5.11.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5.11.4锻造加热炉的炉门循环冷却水应保持正常流通。

5.11.5退火炉、烘模炉的炉门必须装置保险装置。

5.11.6煤气(天然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11.7重油炉的油管、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5.11.8盐浴炉的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5.11.9箱式电阻炉的测温仪表应灵敏可靠、电阻丝应完好,电器设备接地及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5.11.10燃油反射炉的风管、油管应保持畅通,油温、风压及测温仪表应保持正常。

5.11.11气体渗碳炉的炉盖升降机构应保持正常,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应无堵塞,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漏油器必须畅通。

5.11.12气体氮化炉的氨气管道、炉盖应无泄漏,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强日光曝晒。

5.12风动工具

5.12.1砂轮夹紧装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2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5.12.3气阀、开关必须完好无漏气。

5.12.4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5.12.5气路密封无泄漏,气管无老化、腐蚀。

5.13装配线

5.13.1输送机械的防护罩(网)应完好,无变形和破损,跨越地面通道或人员上方应装设护网(板)。

5.13.2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牢固可靠,安全有效。

5.13.3起重机械的制动器动作平稳可靠。

5.13.4吊具不得有扭结、压扁、弯折、绳股挤出、裂纹和补焊或超过规定的断丝等现象。

5.13.5控制台和装配线上间隔适当距离(不宜超过20M)应设醒目急停开关,开线、停线、急停有明显指示信号。

5.13.6风动工具应定置定位,防护罩齐全,开关动作灵敏可靠,转动部分无松动。

5.13.7电动工具使用带保护极的插头插座,采用良好护套的铜芯软电缆,使用专用芯线作接地保护,并采用漏电保护器。

5.13.8运转小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

5.13.9过桥的扶手稳固,踏脚高度合理,平台防滑可靠。

5.13.10地沟入口盖板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无障碍物,且不允许有积水、积油。

5.14其他机械

5.14.1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5.14.2各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5.14.3局部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5.14.4PE等电器完好可靠。

5.14.5梯台符合要求。

5.15特种设备(工业气瓶、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

5.15.1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15.2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15.3工业气瓶供货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定期检测,在检测周期内使用,安全附件齐全。

5.15.4日常运行中应定期自查并有记录。

5.16厂内机动车辆

5.16.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5.16.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5.16.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5.16.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16.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5.16.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5.16.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5.17工厂建筑

5.17.1厂区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5.17.2生产、生活、储存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以及周边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5.17.3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5.18危险化学品库

5.18.1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

5.18.2各种工业气瓶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5.18.3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

5.18.4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5.18.5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6.18.6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5.18.7库内有应急救援预案。

5.19油库、油罐

5.19.1油槽车需持有专用许可证,进入库区,必须装设专用排气阻火器。

5.19.2油罐无腐蚀、泄漏,梯子和扶栏符合安全要求。

5.19.3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动作灵敏。

5.19.4罐体、胶质输油管等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

5.19.5罐体与罐体之间或其它建筑物、管网、干道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5.19.6库房的电气设施均应防爆。

5.19.7油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并有相应的报警装置。

5.19.8库内使用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

5.19.9库内外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油品的名称、特性、数量、灭火方法等。

5.20液化气站、煤气站、乙炔站、制氧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

5.21涂装作业场所

5.21.1电气设施达到防爆要求。

5.21.2作业场所具有良好通风。

5.21.3作业场所涂料存量符合要求。

5.21.4消防设施完备、安全标志醒目。

5.21.5作业场所有隔离措施,防火间距、地面符合要求。

5.22木料场所

5.22.1道路畅通、堆码整齐、稳妥可靠。

5.22.2在通道入口处及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安全标志。

5.22.3消防设备齐全完备。

5.22.4电器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5.22.5不得堆放其它易燃物,锯末、刨花应及时清除。

5.22.6防火间距达到要求。

5.23工业管道

5.23.1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5.23.2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5.23.3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3点/1OOOm),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5.23.4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5.24酸碱油槽

5.24.1槽体坚固,不渗漏。

5.24.2镀槽与电解槽上导电装置与槽体应有绝缘措施。

5.24.3导电部位应保持干净,导电良好,“正”、“负”极不得短路。

5.24.4地下槽体必须在地面上设置防护围栏。

5.24.5电加热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石英玻璃加热管应有保护措施。

5.25工业梯台

5.25.1直梯:

a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b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护笼,护笼、护笼条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c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5.25.2斜梯:

a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b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必须设一根横杆;

c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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