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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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DBJ34/T—206—2005)

总说明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以下简称省清单计价规范)。

一、省清单计价规范的组成

省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由以下各分册组成:

(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

(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装饰装修工程)》;

(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装工程)》;

(4)《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

(5)《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二、省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

省清单计价规范作为省级计价标准,是“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

(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3)工程量清单计价:

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与控制价(标底价)编制,工程结算。

(4)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5)安徽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

三、省清单计价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适用于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省清单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省清单计价规范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

 

 

1.0.1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清单计价依据)。

1.0.2本清单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

凡我省境内的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

1.0.3本清单计价依据的作用

1.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价)、投标报价、工程索赔、工程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确定工程合同价和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签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1.0.4本清单计价依据的组成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组成内容如下:

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

(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装饰装修工程)》

(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装工程)》

(4)《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

(5)《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2.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

(1)《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3)《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4)《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5)《安徽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6)《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7)《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1)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2)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3)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4)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5)安徽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构成清单计价依据的还有: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等。

1.0.5本清单计价依据的编制依据

(1)国家《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2)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上、下册)(GTP—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000~GYD—211—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定[2000]239号)。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1999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2000年)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

(5)外省市清单计价依据和其他资料。

1.0.6本清单计价依据的术语或涵义

1.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等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按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编制的分项“实体”工程项目。

3.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4.其他项目

除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外,因招标人的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费用项目。

5.项目编码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顺序码(国家计价规范称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6.预留金

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

7.总承包服务费

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8.零星工作项目费

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9.消耗量定额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

10.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11.综合单价

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2.定额指引

对构成清单项目计价的具体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子目编号或定额子目范围的说明或引导。

13.清单项目计价指引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设置的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等,结合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来确定可能组合的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名称、步距、定额编号或项目计价方法的说明或引导。

14.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简称清单计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的一种方法,是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的方式,编制和确定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合同价、工程结算的计价方法。

15.综合单价法

是指项目单价采用综合单价,总价包括规费和税金的一种计价方法。

 

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1总则

 

2.1.1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计价程序和要求,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2.1.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仿古建筑工程等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2.1.3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自行确定。

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执行本规则。

国有资金:

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由资金及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2.1.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1.5《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所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等是编制与核审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工程控制价或标底价、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清单计价依据中的强制性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填写。

2.1.6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2.2清单计价工程费用的构成与计算

 

2.2.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和税金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

由规定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乘以清单工程量,形成分项清单合价,再由分项清单合价汇总形成分部清单合价,然后把所有分部清单合价汇总形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

规定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

按其组成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费组成。

上述综合单价中除风险因素费用外,其余五项费用包含的内容,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的内容相同。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总费用的构成同综合单价的费用组成相同。

措施项目费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之规定确定。

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

招标人部分的金额按招标人估算的金额确定;投标人部分的金额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的要求,按照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的组成填写。

4.规费是指投标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5.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

2.2.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计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均采用综合单价法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计算公式:

综合单价=规定计量单位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用”

分项清单合价=综合单价×工程数量

分部清单合价=∑分项清单合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分部清单合价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

施工技术措施费应按照综合单价法计算。

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应按2.2.1条3款的要求计算。

4.规费计算公式:

规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定费率或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5.税金计算公式:

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规定税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税金

2.2.3计价方法的说明。

1.综合单价法的工程数量应根据省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2.规定计量单位项目人工费=∑(人工消耗量×单价)

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材料费=∑(材料消耗量×单价)

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消耗量×单价)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可按照企业定额或“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并结合工程情况分析确定。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可依据自行采集的市场价格或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情况确定。

3.取费基数是指综合单价法规定的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与机械使用费合计数。

4.利润等费率,可依据“企业定额”或《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并结合工程情况确定。

5.承包人计算各项费用时,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市场行情及承包人自身状况,考虑各项可能发生的风险等费用。

6.规费标准和税金,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计算。

 

2.3工程量清单计价

 

2.3.1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3.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经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省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场地条件和工程构造的具体特征等编制。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省清单计价规范统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清单格式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要正确描述分部分项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准确计算工程数量。

3.措施项目清单应参照省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格式,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

4.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参照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项目列项,其中,属招标人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应列出估算金额;“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省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可能发生的人工(分工种)、材料(分材质、规格)、机械分机型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5.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遇省清单计价规范缺项的,由编制人自行补充,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相应的计算规则。

对于无法预见、无法定义或施工图无详示,以致不能准确计算的项目,可将其作为“暂定项目”的暂定综合单价列入,并约定相应的结算办法。

对于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报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3.3工程量清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编制。

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条件是:

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与工程专业相对应的本省造价资格人员,且人数应与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3.4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按照“清单计价依据”和工程施工发包人的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内容,结合企业定额、企业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分析各项费用,确定工程报价,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2.3.5投标报价评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其标底仅作参考。

投标报价评审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进行。

投标报价评审应由相当数量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评标专家担任。

投标报价的分析评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的口径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一政。

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人的报价口径不一致者,应在评标价中统一。

(2)投标报价是否存在计算错误、遗漏工程项目或费用。

(3)投标报价的总价评审。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5)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6)规费和税金的评审。

(7)利润的评审。

(8)材料总用量和价格的评审。

2.3.6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根据拟建工程的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清单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2.3.7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2.3.8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总价表、汇总表、计价表、单价或费用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应采用省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签字和盖章。

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计价时不得随意修改。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时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措施项目,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一律用“0”计价。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内容、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本规则规定组价。

4.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招标人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金额应按提供的估算金额计价。

投标人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

2.3.9为便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评标,积极推广商务标使用计算机软件评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按“清单计价依据”的规定,将该工程的人工费、主要材料用量和价格、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等按规定填入计价表中。

 

2.4工程成本价的界定

 

2.4.1工程成本是指一定时期内,特定施工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价值的货币反映。

工程成本价的界定应根据企业不同的规模、技术和管理水平,结合特定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

2.4.2成本价的界定依据:

1.国家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2.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和“清单计价依据”;

3.其他。

2.4.3低于成本价的判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判定其低于成本价,作为无效标处理。

但其中的比率大小和要求应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和市场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计算错误等,累计投标报价缺漏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报价L%(L一般取3~6)以上者。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工程造价组成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项目或费用。

(2)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或控制价(经复核无重大差错的)M%(M一般取10~20)以上者,或低于有效投标平均报价N%(N一般取5~10)以上者。

投标人报价超出规定范围,又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工程不少于2M项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并要求投标人提供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当投标人的某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低于“清单计价依据”中人工费的20%,或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1.5N%或低于该项控制价(标底价)取定单价的1.5M%以上者。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清单报价,低于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中规定费率(设区间的取下限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以下者。

其他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清单计价依据”规定20%或各有效投标平均报价的2N%以上者。

(5)规费和税金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6)投标报价的利润率低于0%的。

(7)投标人投标中P种(P一般取10~20)主要材料总用量低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相应材料消耗量的3%以上者。

材料品种由招标人按该工程中每种材料的价值所占比重,按从大列小的顺序选定,品种的数量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投标报价中的P种主要材料单价(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20%或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10%以上者。

2.4.4投标的施工企业,能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判定规定者,并经过评审确定,可视为有效或不低于成本价。

1.提供该施工企业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二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应提供该企业上两度财务审计报告。

3.能提供企业由于使用专有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4.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第2.4.3条规定范围以外的。

5.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6.以上3.、4.、5.款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确认。

 

2.5工程合同价与结算

2.5.1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以下简称:

清单合同价)和工程结算(包括竣工结算),应遵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5.2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价。

清单合同价的类型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三种。

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5.3清单合同价的调整

1.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和方法及真实有效的依据调整合同价。

合同价调整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和单价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调整、价格波动调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

2.合同价调整的主要依据:

(1)

(1) 合同协议书;

(2)

(2) 中标通知书;

(3)(3) 投标书及其有关附件;

(4)(4) 合同专用条款;

(5)(5) 合同通用条款;

(6)(6) 省清单计价依据;

(7)(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8) 设计图纸及变更联系单;

(9)(9)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电子文档)或施工图预算书。

3.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并按有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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