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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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含答案.docx

51

确定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K$?

4|3n.}9B)d/y/}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A3G,`,H4l:

T

[问题]7j8g,t/l3A9r;I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理由是什么?

8L7G(F8@!

T$w%F5W3E

(2)谁是此案的被告?

理由何在?

'g$N0^#S+Q;F(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什么?

&U.s7H"Y  })t(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8b  y%E$`#p2O[正确答案]

(|$A4`(X&t,T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6M+M7O2S"s+z6X'e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9y!

F9b!

t$U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

(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m-S&_5R1{4H/R(Z,T;u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g.J$C,M8t4G1~0e7k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6N:

|  n+f9Z6h2_9L6n7[(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

@1o*a8G6M%J&a9_!

}:

y7f!

Z:

M"\.w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

W8C!

F(c: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M1r.P2`"F'\,g[问题]

$@"q2v  k&J*Y#v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W0_'A0`1G&g!

x1Y(G[正确答案]9Z$w.S  r'r#u4S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

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确定3问题:

户籍所在地为A区的张某和于某在C区共同侵害了第三人,手段与情节基本相同。

C区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对于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在D区对张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试分析:

(1)张某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否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分)为什么?

(3分)

答:

不可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D区人民法院既不是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又不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如果张某“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2分)为什么?

(3分)

答:

应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变更判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具体行政行为系处罚行政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2、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

所以,如果张某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确定4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

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

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

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答案: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入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所以李某就其被羁押9个月而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无罪判决业已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李某不能就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与请求刑事赔偿的程序是不同的。

赔偿请求人请求刑事赔偿只能先经复议,后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某可以提出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李某不能就其被羁押期间工厂遭受的损失向公安局或检察院请求赔偿。

 

 因为国家赔偿的特征之一就是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赔偿法》第16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本案中,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    

    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西城区公安局和西城区人民法院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1996年1I月30日。

因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最迟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确定5  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管辖

8a*`8C-]%O5j3D5E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

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

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

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

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

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

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

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

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

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C.[2z4F*@+V"]

[问题]

8w;I5o$^'A4b(z"q;o"h

(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9b0\(c:

j7}'b;d

(2)本案被告是谁?

8Q+Q  {$d)z'h  K5k

(3)本案有无第三人?

如果有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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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2H4n8T,\&f;T9P+I&F#L

(1)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的问题关键是确定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改变了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9{'k%]'D%z.W

(2)被告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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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第三人,第三人是任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

”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

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确定6问题:

简我国行政救济的类型

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司法机关救济: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2、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

  _,x!

\2k5^0j3C)s3l$R!

\案例3  行政主体资格

)P5i5z1S9D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

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b  s9q*p2a#O6i  E,u

[问题]&{5g(e"A7|4~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

为什么?

*D9d;p3J9U*E#X%Q

[正确答案]5|-s7G,s%w(t;t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

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y/U2|1L/q;x  L)K*a

%Z&B)Y3A*Q5D7LI)u

案例5  对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诉讼

6}&r&n/U8i甲集团公司经A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该市的繁华地区建商业大厦,为此在这一地区的40户居民要拆迁。

甲集团公司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分别与4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因与14户居民就拆迁补偿金额有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

就此甲集团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甲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

甲集团公司对此有异议。

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d8Q#z,]0?

[问题]6y-e8n0U0o

(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

_#X8_0N-w-n&T3X

(2)甲集团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应提起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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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

[正确答案])t;F5~4T8b']&q(a/`(~

(1)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本案中,甲集团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纠纷属于双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

W.P'v&V#]8g

(2)甲集团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

甲集团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的民事纠纷。

#E0f!

t3|!

q6f6^t5o&t:

s)O'|2^;n'n1k2~

案例6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M;F  h  W:

g#h/K:

e-]

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

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年1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张芸。

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园西组,户主为刘海红之父刘金玉,并分得责任田。

1993年11月常花园西组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

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

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1995年1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常花园村委本村西组刘海红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即常花园村常委西组应按政府规定分给刘海红母女俩责任田。

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常花园西组1996年农民负担分户计算表中,户主刘金玉7人包括俩原告在内。

两原告于1996年12月就责任田和村民集体投入的分配事项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河县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

1998年11月13日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5g7W+I%x0z*?

3E  w9Z原告诉称,两原告的户口均在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常花园西组。

1993年11月该组将其责任田收回,该组南环路门面楼租赁费以及“唐枣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费几年来也为给原告分红。

虽被告于1995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享有与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属不作为。

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000元。

!

D/m8E#z)F6L1K%D)m/Y,U

被告称,1995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经镇政府、村组做了大量工作,已将两原告的责任田及应该得到的红利补给。

该组南环路门面楼房原告没有参加集资,不能分红。

原告认为应分红的其他事项有遗漏,可到该组查帐,该分红的继续补给。

镇政府做了有关工作,不是不作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7o"r,o$^6q'G/Z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红的丈夫张合坡在1998年12月2日从常花西组领取了两原告1997年应得分红857.14元,但原告仍未分得责任田。

$}(D-T/Y;K

[问题]9h#r1a/L9k  o8J#l!

n  K

(1)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是否有效?

9M4U8Q#a6M

(2)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3Y,C5s*D6s5Y

(3)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L5@9H%B5J  m6F[正确答案]

3c#j5K3C)P0@4M)O

(1)村民委员会规定不具法律效力。

!

E+w$d/?

+s3s1N3P+X2P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性自治组织,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形式就其村委会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6M4N+M#m)I&c!

x)?

0v6~4c

(2)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5L8~0M*b7k)e:

?

'I6i%Q0G本案中唐河县城关镇政府虽于1995年2月作出了有关处理决定,但历时三年,一直未认真执行(未履行督办职能),没能实现秩序、公正的行政目的,即该行政行为实质上并未完成,这种消极的行政行为,属典型的不积极履行的不作为。

&J!

H+\7}$a5I4e3Y6h(K2s1?

(3)本案中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j)f4b4y-`5n

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原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3000元。

这种赔偿请求不成立。

被告的不作为与原告遭受承担诉讼费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原告不能提供其他有直接因果关系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

;T#o'@#K8v案例7  公务行为的判断

5d(?

;c4T0E"}5A6c1987年9月7日晚9时许,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宋某着便服到某火车站办私事,听见一男青年(李某,20岁,某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临时工)喊:

“谁要广州的车票,即上前查问”。

李某称,“喊着玩呢”,宋某即连续将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将宋某穿着的汗衫扯掉。

围观群众见二人互相扭打,即向某火车站站前联防办公室报告。

值班民警史某带领联防员赶到现场,见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

宋某称:

“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

”史某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宋某不愿去,提出去车站派出所。

史某坚持让宋、李二人去联防办公室解决。

宋某仍不愿去,联防队员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对宋某推搡、踢打。

尔后,宋、李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

联防办公室核实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医院诊治并送其回去。

与此同时,站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贩子,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其回家。

自1987年9月22日开始,某铁路公安局单方面对王某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发出传唤证,对王某传唤审查。

12月9日某铁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以王某“殴打该局民警”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和第19条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

王某不服提出申诉。

1987年12月17日,某铁路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以王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为由,维持某铁路公安分局原裁决。

王某仍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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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否执行公务行为?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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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某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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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V;d9d*v(3)原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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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R#E4x7y[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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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为是执行公务行为。

因为本案中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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