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60650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docx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Don'tbelieveeverythingyousee,don'tsayeverythingyouknow.整合汇编 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省级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机关纪律性,做好职工的出勤考核工作,特制定请假和公出制度。

  一、请假和公出制度实施范围

  1、省发改委机关全体公务员、工勤人员。

  2、委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请假条件

  1、工作时间内有事需要请假的,请假人要提出正当充分的理由,同时说明请假的时间。

  2、病假:

身患疾病,坚持正常工作有困难,一般要有区(县)以上医院的诊断或证明。

  三、请假形式

  1、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可以口头请假,三天以上,要有书面申请,请假一般由本人直接申请,如情况特殊,可委托他人代请。

  2、补假:

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请假,事后要及时补假。

经批准后,可作为请假处理。

  3、续假:

请假时间已满,仍不能上班者,要办理续假。

  四、请假批准权限

  1、科级以下公务员和工勤人员请事假五天以内的,由各处处长批准。

五天以上者,由各处处长同意,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2、副处长(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处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经处长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经分管主任同意,报委主任或负责常务的副主任批准。

  3、委领导请假,经委主任批准。

  4、处及处以下公务员和工勤人员,请病假七天以内的,由各处处长批准。

七天以上的,经处长同意,报委分管主任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5、无故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公出(出国)制度

  为保证处室工作正常运转,原则上处室正、副处长(主任)不得同时公出,处室组织召开专业会议时,也要在处室留值班人员。

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要尽量减少一次公出人数。

省发改委实行公出报告制度。

委领导公出须口头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并通知委办公室;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公出须填写公出报告单,处长公出须经主管委领导审核后,报委主任审定。

副处长及工作人员公出须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委领导审定。

正、副处长同时公出的须报委主任审定。

  遇特殊情况,可按上述程序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时要同时通知委办公室,事后要补填公出报告单。

未经批准或不填写公出报告单,委办公室不予借款、报销。

  本制度自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机关考勤及请休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厅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机关公务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纪律,自觉维护公务活动秩序,主动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静音状态,不得从事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项。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不能参加公务活动或工作时间需外出的,应事先向有关负责人请假,归岗后要及时销假。

  (五)机关工作考勤实行处室负责制,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如实反映本处室工作人员当日工作时间是否“在岗”、“参会”、“市内公务”、“出差”、“请假”、“休假”等情况,并按月将考勤表归档备查。

  监察室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厅办公室、人事劳动处、机关党委对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和处室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六)公务活动考勤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

活动开始之前,考勤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参加活动人员报到情况。

  二、请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厅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下简称“厅领导”)因公外出,由本人事先报告厅长并征得同意,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2.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出省境执行公务的,或者在省内出差时间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备案;在省内出差时间不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厅办公室备案。

未经批准,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不得擅自外出。

  机关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其他人员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处室考勤人员备案存查。

  3.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需要延期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同意,归岗后补办审批手续;厅领导、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4.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出境),除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外,还应执行外事管理有关规定。

  

(二)因病因事请假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厅长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厅领导报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备案。

  2.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厅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审批,并分别报厅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机关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1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处室其他人员,1天以内的,由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3.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河南省水利厅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处室考勤人员备案。

请病假时间超过7天的,还需附注相关医疗机构证明。

  三、休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以下简称“休假”)的权利,相关处室应视情况予以合理安排。

  

(二)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应填报《河南省水利厅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履行相关休假审批手续。

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劳动处销假。

  1.厅长休假,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厅领导休假,报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2.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假,需报人事劳动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由厅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3.机关处室其他人员休假,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劳动处备案。

  4.每年3月底前,厅办公室和机关各处室应分别将本年度厅领导和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报送人事劳动处备案。

  (三)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其他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考勤和请假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处室和厅人事、党务、监察部门依据政纪党纪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与年度考核制度挂勾办法。

机关处室因执行考勤和请假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考勤和请假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制定的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六、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休假或者因病因事请假,依照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省计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委机关作风纪律建设,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委机关各处室、省西部开发办、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项目办、省计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省苏陕办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正式在职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二、考勤方式

  考勤以处室为主,个人签到,处长负责。

处室指定一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签到和考勤汇总工作。

  三、请休假批准权限

  

(一)病假3天以内向本处室负责人请假。

3天以上应出据医院病休证明,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二)事假3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

3天以上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委主管领导批准。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处室负责人批准。

  (四)处级领导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由委主管领导批准。

处长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要报告委主任。

  四、有关规定

  

(一)实行考勤请休假抽查制度。

由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处室的考勤和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本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

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具体手续为委工作人员在假满后,要向处室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报告,并由负责同志和考勤员签字销假。

  (三)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报告处室负责人,以便安排好工作。

  (四)经批准的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在内,即假期内遇有公休日的不再另加天数。

  (五)考勤员每月汇总一次,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汇总表及请休假审批表送委人事处审核备案。

  (六)对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未批准续假的委机关工作人员,处室负责同志和考勤员均按旷工填报。

  (七)委机关工作人员年累计旷工10天,或年事假30天,或年病假超过9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年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制度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20__年1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粮食局机关人员请、销假制度

  为了搞好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工作,规范请销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赴外开会需离开单位的,应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或请示,不需办理请假手续。

  二、副局级领导因私离开单位1天以上(含1天)的,事前要向局长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

  三、各处室处长(主任)因私离开单位2天以内(含2天)的,事前要向局分管领导请假;离开单位2天以上的.,除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外,还要向局长请假。

  四、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和调研员、副调研员因私离开单位3天以内(含3天)的,事前要向处长(主任)请假;超过3天的还要向分管局领导请假。

  五、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处室处长(主任)审批。

  六、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5天以上的要写出假条,并按以上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假条存局人事处,假期期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5天以下的由处室按月登记,处长签字后报人事处。

  七、5天以上病假,需有医院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八、因特殊情况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情况。

  九、请事假、病假超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桃园街道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1、请假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需口头请示分管领导或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或续假,上班时间脱岗者,均按旷工论处.

  3、公假及上级派出人员有公事回派出机构离岗者,必须持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或分管领导批准的假条,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

  4、街道主要领导请假严格执行古交请销假制度,由上级主要领导批准。

其它班子成员请假,必须由书记批准。

  5.事假。

事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个工作日。

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个工作者日以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由办事处主任批准;请假1周以上的必须报经书记批准。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连续请假超过15日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5、病假。

凡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请假半月以下者,由办事处主任批准;需休假半月以上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经党工委书记批准;休假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者者需经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超过半年者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6、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假一周,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另增加婚假15天;

  7、产假。

产假专指机关女同志,凭准生证可请90天产假。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女方产假可延长30天,男方可请护理假10天。

  8、丧假。

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死亡的,可请丧假,期限3天;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丧假15天。

婚、丧、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批准。

  9、外出学习培训假:

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培训需提交上级部门相关证明经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批准。

个人申请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个人申请不脱产学历教育的,按事假对待。

  10、节日假。

工作人员的节日假严格按上级通知执行。

  11、本制度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