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题率80%R的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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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鉴证

  

(一)、合同鉴证的管辖和鉴证审查的内容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二)、合同鉴证的作用

 

(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

  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性质不同、效力不同、适应范围不同

  熟悉部分:

  二、代理关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

包括火灾和爆炸。

  7.保险期限

  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早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开始时间。

终止时间也是,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四、担保关系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一般保证,未明确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随时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

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但是,以下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学员应区别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权处理的均可。

国有的不能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下列财产(特别注意的两种)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抵押的效力

  抵押合同应办办理登记的,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其他以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章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部分:

  一、合同的类别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属于先合同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因未错失】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监理熟悉部分:

  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按过错的大小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

  ①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②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七)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

·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本章为重要章节)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的监督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

注意: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该公开招标。

(二)招标备案

不同标的招标均需满足相应的条件。

1.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

(1)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

(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4)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招标人应满足一下的要求:

(1)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租住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说明: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无论是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均应当依照法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1988年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建筑法》强制推行监理制度;

  二、【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

  1、专业化服务;

  2、概念要点:

委托和授权、有关的建筑工程合同

  3:

范围:

○1重点工程、○2公用工程(3000万+)、○3成片住宅(5万M2)、○4国外资金、○5其他工程(3000万+,学校、剧院、体育场馆);

  三、【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特点】

  1、性质

  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勿学立证】

  2、作用

  科学决策、规范行为、质量安全、效益最大【学位大全】

  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3、特点

  对象单一、强制推行、监督、双重控制【单行监控】

  4、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法国有全陪】

  四、【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行政法规(条例)、部门规章(办法、规定)

  五、【建设程序】

  1、意义

  建设有序、投资效果、保证质量、开展监理

  2、建设程序和工程监理的关系

  提出标准、提出任务、明确地位;职业准则、工程监理制

·第五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的执业特点】

  1、范围广泛;2、内容复杂;3、技能全面;4、责任重大;

  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学历和知识结构;2、实践经验;3、品德;4、精力;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按准则执业;2、执行法律法规;

  3、不断提高;4、不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5、不兼职;6、不指定;

  7、不收礼;8、保密;9、独立自主;

  四、【FIDIC倡导的职业道德】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1、权利:

  称谓、解释和辩护、申诉

  2、义务

  守法、签字和盖章、保密、不转让、不兼职

  3、法律责任

  1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4:

未审查、未指令、未报告、未按标准

  2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3:

违章指挥、错签致事故、串通作假;

  3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年+罚金-》十年+罚金;

  六、【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程序】

  1、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

  单位破产或吊销、劳动关系解除、丧失行为能力;

  七、【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1、96学时:

必修和选修各48,分三年各16,两专业则每年各8;

  2、变更专业24学时;

  3、发论文抵选修4学时,授课或命题抵8学时;

  八、【公司制监理企业的特征】

  1、经济组织,2、营利法人,3、自负盈亏,4、纳税实体,5、会计制度;

  有限责任:

50人以下,不公开,不自由流通,优先转让给原股东;

  股份公司:

5人以上,等额,公开帐目,可发股票;

  九、【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区别: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分配的依据、回收投资;

  十、【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

  改制步骤:

【瞅纹身,骨戒指,脚蹬子】

  发起-》形成文件-》改制申请-》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认缴出资-》设立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

  十一、【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开发】

  监理费的计算方法

  1、百分比:

主要形式

  2、工资+一定比例:

较少采用;

  3、按时:

临时性、短期的;

  4、固定价格:

双方都不承担较大风险;

· 第七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一、合同的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二、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一)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理的利润+税金。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监理费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

  

(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不宜按

(1)、

(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第

(2)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

  (五)支付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

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掌握部分

  三、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②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③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二)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2)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三)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

  3.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四.合同的暂停或终止【双方都是发出通知56天内终止,甲方21+35,监理14+42】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承担责任。

·第八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了解部分

  一、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

  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②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③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①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②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③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需在相关条款内具体约定百分比的数额。

  

(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支付:

  中期支付,定金不参与结算。

全部完成后结算时,定金可抵扣或收回。

  熟悉部分

  二、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

  

(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平整施工现场;

  (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三、设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生效与设计期限

  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

  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

  2.设计合同的变更,通常指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

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设计人的工作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

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3.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掌握部分

  四、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时应提供的资料和委托工作范围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勘研规=看烟鬼】

  

(1)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城市规划许可文件;

  (3)工程勘察资料等。

  2.项目设计要求【法标限围:

发飙纤维】

  

(1)工程的范围和规模;

  

(2)限额设计的要求;

  (3)设计依据的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五、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责任

  

(一)发包人的责任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1)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2)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3.外部协调工作

  4.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二)设计人的责任

  1.保证设计质量

  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4.配合施工的义务

  

(1)设计交底。

  如果在1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非,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

  

(2)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设计人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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