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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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注释:

税号13.02主要包括甘草、除虫菊、啤酒花、芦荟的浸膏及鸦片,但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蔗糖含量在10%以上或制成糖食的甘草浸膏(税号17.04);

二、xx膏(税号19.01);

三、咖啡精、茶精、马黛茶精(税号21.01);

四、构成含酒精饮料的植物汁、液(第二十二章);

五、樟脑、甘草甜及税号29.14或29.38的其他产品;

六、税号30.03或30.04的药品及税号30.06的血型试剂;

七、鞣料或染料的浸膏(税号32.01或32.03);

八、精油、浸膏、净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或精油的水馏液及水溶液;饮料制造业用的以芳香物质为基料的制剂(第三十三章);

九、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或类似的天然树胶(税号

40.01)。

13.01虫胶;天然树胶、树脂、树胶脂及油树脂(例如,香树脂):

10—虫胶

20—阿拉伯胶

90—其他

一、虫胶

虫胶是由一种与胭脂虫同科的昆虫(紫胶虫)在几种热带树上分泌的树脂物质。

商业上最重要的几种虫胶如下:

(一)梗胶,通常为积有相当厚一层虫胶的细树枝,颜色紫红,为虫胶中颜色最深的一种。

(二)原胶,从树枝上剥下的碎虫胶,通常用水冲洗,部分色素会被冲掉。

(三)片胶,又称虫胶片或虫胶板,通过热滤法使原胶纯净制成,为透明脆片状,琥珀色或浅红色。

圆盘状的类似产品称为“钮胶”。

片胶多用于制清漆或用于电器工业及制火漆。

(四)废虫胶(石榴色虫胶),从制片胶所剩残渣而得。

虫胶可以脱色或漂白,然后扭成绞状。

接触空气即硬化成为一种抗性薄膜的某些东方树木的树液(名为“日本漆”、“中国漆”等)不归入本税号(税号13.02)。

二、天然树胶、树脂、树胶脂及油树脂

天然树胶、树脂、树胶脂及油树脂都是植物分泌液,它们遇空气会固化,而且名称经常相互混用。

这些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一)真树胶为粘性物质,无气味,无味道,稍溶于水,燃烧时不熔化,无气味。

(二)树脂不溶于水,稍有气味,导电性能差,带有负电荷,加热即变软,甚至可完全熔化。

烧之火焰带烟,有特殊气味,

(三)树胶脂,顾名思义,是不同比例的树胶和树脂的天然物,因而可部分溶于水,一般具有刺激的特殊气味和味道。

(四)油树脂是一种渗出液,其成分主要为易挥发的树脂物质。

香树脂则是以安息香酸或肉桂酸化合物含量高为特征的油树脂。

这些产品的主要品种有:

1、阿拉伯树胶(得自金合欢植物)(有时也称尼罗河胶、亚丁胶、塞内加尔胶);黄蓍胶(得自某些黄蓍属植物);巴士拉胶;槚如树胶(腰果树胶);印度胶;某些所谓的“土”胶。

得自各种蔷薇科植物,例如,樱桃、李、杏、桃或八旦杏树。

2、松、枞或其他针叶树的新鲜油树脂(液状)(天然或精制),包括松油,以及在树上切口处凝集干化含有植物废料的针叶树树脂(海松树脂等)。

3、柯巴树脂(印度胶、巴西胶、刚果胶等),包括黄脂石、贝壳松脂、达玛脂、玛脂、榄香脂、山达脂、龙血树脂。

4、藤黄树脂、氨草胶、阿魏胶、黑牵牛子树脂、大戟脂、波斯树脂、苦树脂、乳香、浸药树脂、草树树脂、愈创树脂。

5、安息香胶、苏合香脂(固体或液体)、妥鲁香脂、秘鲁香脂、加拿大香脂、柯巴香脂、麦加香脂、塔普香脂。

6、从大麻植物获得的大麻树脂(天然或提纯)(大麻树脂为麻醉药参见第二十九章末的附表)。

本税号的天然树胶、树脂、树胶脂、油树脂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经洗涤、提纯、漂白、捣碎或研粉,但不包括加水加压处理、无机酸处理或热处理的,例如,加水加压处理成为可溶于水的树胶和树胶脂(税号13.02);经硫酸处理成为可溶性树胶(税号35.06);经热处理成为可溶于干性油的树脂(税号38.06)。

本税号不包括:

(一)琥珀(税号25.30)。

(二)含有天然香树脂的药品及名为香脂的各种制成药品(税号30.03或30.04)。

(三)虫胶染料,即从虫胶提取的色料(税号32.03)。

(四)香膏(从本税号物质中提取的)及提取的油树脂(税号33.01)。

(五)妥尔油(有时称为“液体松香”)(税号38.03)。

(六)松节油(税号38.05)。

(七)松香、树脂酸、松香精和松香油、树脂酸盐、松香沥青、以松香为基本成分的啤酒桶沥青及类似制品(第三十八章)。

13.02植物液汁及浸膏;果胶、果胶酸盐及果胶酸酯;从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其他胶液

及增稠剂,不论是否改性:

—植物液汁及浸膏:

11——鸦片

12——甘草的

13——啤酒花的

14——除虫菊的或含鱼藤酮植物根茎的

19——其他

20—果胶、果胶酸盐及果胶酸酯

—从植物产品制得的胶液及增稠剂,不论是否改性:

31——xx

32——从刺槐豆、刺槐豆子或瓜尔豆制得的胶液及增稠剂,不论是否改性39——其他

一、植物液汁及浸膏

本税号包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植物液汁(通常为自然渗出、从切口流出或用溶剂提取的植物产品)(参见本注释一款末所列的不包括产品)。

这些液汁和浸膏不同于税号33.01的精油、香膏及提取的油树脂,除了挥发性的芳香成分以外,它们所含的其他植物物质(例如,叶绿素、鞣酸、苦味素、碳酸化合物和其他提取物)的比例也高得多。

归入本税号的植物液、汁包括:

(一)鸦片,为罂粟未成熟蒴果的干燥乳汁,从罂粟茎或蒴果切口流出或提取制得,一般成丸状或饼状,大小不一,形状各异。

(二)甘草,对一种豆科植物(洋甘草)的干根用热水加压提汁后加以浓缩制得,可以是液状、块状、饼状、条状、片状或粉状。

(按重量计含蔗糖超过10%的甘草或不论糖分多少的甘草糖食,均不归入本税号。

参见税号17.04)。

(三)啤酒花浸膏。

(四)除虫菊浸膏,用有机溶剂(例如,己烷或“石油醚”)主要从各种除虫菊植物(例如,白花除虫菊)的花中提取而得。

(五)从含有毒鱼藤酮的植物(鱼藤、枯杷木、泡林藤、巴巴斯可植物等)根提取的浸膏。

(六)大麻属植物汁和酊剂。

大麻树脂,不论天然或提纯的都不归入本税号(税号13.01)。

(七)人参精,用水或酒精提取,不论是否零售包装。

用作配制人参茶或饮料的人参精和其他配料(例如,乳糖或葡萄糖)的混合物不包括在本税号(税号21.06)。

(八)芦荟浸膏,从同名的几种植物(百合科)所得的味很苦的增稠树液。

(九)鬼臼浸膏,用酒精从盾叶鬼臼的干燥根茎提取的树脂物质。

(十)马钱子浸膏,用水从马钱科各种植物的叶和皮提取的汁。

(十一)苦木浸膏,从生长于南美的同名灌木(苦木)所得。

苦木素是从苦木提取的主要苦萃,为税号29.32的杂环化合物。

(十二)其他医药浸膏,例如,颠茄、黑桤木(药炭鼠李)、药鼠李、大蒜、龙胆、刺巴根、金鸡纳、大黄、菝葜、罗望子、缬草、松芽、古柯、药西瓜、雄蕨、金缕梅、天仙子、黑麦麦角。

(十三)花白蜡树浸膏,由某些花白蜡树切口处所得的一种固体甜树液。

(十四)粘鸟胶,从槲寄生浆果或冬青提取的浅绿色粘性胶。

(十五)决明肉的浸膏,但决明果荚及决明肉除外(税号12.11)。

(十六)基诺胶,用于鞣革及制药的某些热带树的增稠树液。

(十七)日本(或中国)漆(天然漆),从生长于远东名为漆树的某些灌木切口处所得的树液,用于涂布或装饰各种物品(盘、箱等)。

(十八)巴婆汁,不论是否干制但未提纯为木瓜酶(用显微镜检验时仍可看到凝聚的胶乳球)。

木瓜酶不归入本税号(税号35.07)。

(十九)可乐果浸膏,从可乐果(各种可乐果树的子,例如,苏丹可乐果)所得,主要用于制某些类型的饮料。

(二十)腰果壳浸膏,但腰果壳流浸膏的聚合物除外(一般归入税号39.11)。

(二十一)香草油树脂(人们有时误称为“香草香膏”或“香草浸膏”)。

液汁通常经增稠或固化。

浸膏可以是液状、浆状或固体。

“酊剂”是指用酒精提取而且仍溶解于酒精中的植物膏。

所谓“流浸膏”,是指酒精、甘油或矿物油等的浸膏溶液。

酊剂及流浸膏一般是有标准的(例如,除虫菊浸膏可通过加入矿物油达到商业级标准,即标准除虫菊酯含量,例如,2%、20%或25%的含量)。

固体膏是将溶剂蒸干而得。

有时将惰性物质加入某些浸膏内以便于研粉(例如,将阿拉伯胶粉加入颠茄浸膏)或达到一定的标准浓度(例如,为了得到一种已知吗啡含量的产品,将一定量的淀粉加入鸦片内)。

加入这些物质并不影响固体浸膏的归类。

浸膏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

单一浸膏是用一种植物制得。

复合浸膏是将几种单一浸膏加以混合制得或是用不同植物的混合物加工制得。

因此,复合浸膏(不论是酊剂或其他形式)含有几种植物成分,它们有刺巴根复合浸膏、芦荟复合浸膏、金鸡纳复合浸膏等。

本税号的植物液汁及浸膏通常为多种产品的原料。

如果加入了其他物质使其具有食品、药品等的性质,则不能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某些被国际文件作为麻醉药的产品列在第二十九章末的附表上。

不归入本税号的制品列举如下:

(一)含有植物浸膏的加味糖浆(税号21.06)。

(二)制饮料用的制品,由本税号植物浸膏与乳酸、酒石酸、柠檬酸、磷酸、防腐剂、泡沫剂、果子汁等(有时与精油)混合而成。

上述制品一般归入税号21.06或税号33.02。

(三)由植物浸膏与其他产品混合制成的药品(其中某些也称为“酊剂”)(例如,辣椒浸膏、松节油、樟脑及水杨酸甲酯的混合制品或鸦片酊、茴香油、樟脑及苯甲酸的混合制品)(税号30.03或30.04)。

(四)生产杀虫剂的中间产品,用矿物油稀释除虫菊浸膏,使除虫菊酯含量少于2%的,或加入增效剂之类的其他物质(例如,胡椒基丁醚)的(税号38.08)。

本税号也不包括为治疗或预防疾病用而混合或复合(不加其他物质)的植物浸膏。

这些混合物及用植物混合物加工制成的类似药用复合浸膏,归入税号30.03或30.04。

单一植物浸膏(不论是否标定或溶于任何溶剂),如果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以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也归入税号30.04。

本税号不包括精油、香膏和提取的油树脂(税号33.01)。

精油(也可通过溶剂提取所得)不同于归入本税号的浸膏,因为精油基本上由挥发性芳香物质所组成。

香膏不同于本税号的浸膏在于前者是通过有机溶剂或超临界流体(例如,加压下的二氧化碳气体)从干燥的天然非细胞植物或动物质树脂材料提取而得。

提取的油树脂不同于本税号所列的浸膏则在于:

1、前者是通过有机溶剂或超临界流体从天然植物原料(几乎都是调味香料或芳香植物)提取而得的;

2、前者含有挥发性芳香素的同时,也含有不挥发性的芳香素,这些芳香素可确定有关调味香料或芳香植物的气味或香味特征。

本税号还不包括下列植物产品(归入协调制度其他列名更为具体的税号):

(一)天然树胶、树脂、树胶脂及油树脂(税号13.01)。

(二)麦精(税号19.01)。

(三)咖啡、茶或马黛茶的精汁(税号21.01)。

(四)制酒精饮料的植物液汁及浸膏(第二十二章)。

(五)烟草精(税号24.03)

(六)樟脑(税号29.14)、甘草甜及甘草酸(税号29.38)。

(七)作血型试剂用的浸膏(税号30.06)。

(八)鞣料膏(税号32.01)。

(九)染料膏(税号32.03)。

(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天然树胶(税号

40.01)。

二、果胶、果胶酸盐及果胶酸酯

果胶物质(商业上通称为“果胶”)是多糖,其基本构造为多半乳糖醛酸,天然存在于植物,特别是水果及蔬菜的细胞中,商业上多从苹果、梨、榅桲、柑桔、甜菜等的余渣中提取。

果胶在制果酱及其他蜜饯中主要作凝固剂。

它可以是液状或粉状,不论是否加糖(例如,葡萄糖、蔗糖等)使其标准化,或加入其他产品以保证其使用时的永久活性,均归入本税号。

它有时含有柠檬酸钠或其他缓冲盐。

果胶酸盐为果胶酯酸(部分甲氧基化的多半乳糖醛酸)的盐,而果胶酸酯为果胶酸(去甲氧基的果胶质酸)的盐。

它们的性能和用途与果胶大致相同。

三、用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其他胶液及增稠剂,不论是否改性

用植物产品制得的胶液及增稠剂在冷水中会膨胀,在热水中会溶解,并且冷却后会生成均质无味的胶体。

它们主要代替明胶用于制造食品、纺织品浆料和纸张上光料,澄清某些液体,培养细菌,制药及制化妆品。

它们可经化学处理加以改性(例如,酯化、醚化,用硼砂、酸或碱处理)。

这些产品不论是否加糖(葡萄糖、蔗糖等)或其他产品(以保证其使用时的永久活性)以使其标准化的,仍归入本税号。

本款中最重要的产品有:

(一)琼脂,从主要生长于印度洋及太平洋的某些海藻提制而成,报验时通常为干的纤维状、薄片状、粉状或用酸处理后形成的凝胶状,商业上称为“琼脂糖”,也称日本植物胶(或苔)或冻粉。

(二)刺槐豆或瓜尔籽胚乳粉,这些粉不论是否通过化学处理改性以改善或稳定其胶的特性(例如,粘性、可溶性等),都归入本税号。

(三)角叉胶,从角叉菜(又称爱尔兰苔或珍珠苔)提制而成,通常为纤维丝状、片状或粉状。

本税号也包括通过改变角叉胶的化学性质制得的粘性物质(例如,角叉酸钠)。

(四)增稠剂,由用水加压或其他方式处理使其可溶于水的树胶或树胶脂制成。

(五)罗望子的子叶粉,这种粉即使经热处理或化学处理改性的,仍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未制过或已干燥的海草及其他藻类(一般归入税号12.12)。

(二)藻酸及藻酸盐(税号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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