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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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商法学作业
浅析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以金融立法完善为视角
学号xxxx
姓名xxxx
专业xxxx
摘要……………………………………………………………………………………
引言……………………………………………………………………………………1
一、金融法概述………………………………………………………………………1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渊源
(三)金融法的体系
(四)金融法律责任
二、我国金融立法现状………………………………………………………………2
三、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及趋势……………………………………………………3
(一)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
(二)未来金融立法的趋势
四、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建议………………………………………………………4
(一)健全金融基本法体系、协调我国现行金融基本法
(二)制定金融基本法的配套法规,加强金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五、结语………………………………………………………………………………5
参考文献………………………………………………………………………………6
引言
2008年,“次贷危机”风暴般席卷全球,牵涉的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甚至出现了国家破产的罕见情形,损失之惨重,给金融业带来不少启示。
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的源头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市场繁荣时期放松了贷款条件,推出了前松后紧的贷款产品。
正是这种风险极高的金融操作在后来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引发了一系列毁灭性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而近年来的金融全球化削弱了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尚待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较大冲击,使得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最终变成一场横扫世界的金融风暴。
这也警示我们:
对金融风险的关注和防范一刻不可放松。
所谓金融风险,指资本在运动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价值或收益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等等。
金融业的搞风险性导致了金融风险发生频繁,对金融风险如果控制不力,金融安全将受到严重的威胁,甚至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金融立法,对于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快速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阐述金融法的一般知识、国内国际金融法的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金融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换句话说,金融法是调整资金在市场中融通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就是金融法律关系。
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各种市场主体基于融通资金的目的,在相互之间开展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指以政府机构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对金融市场上的主体及其所为的行为进行监督、限制或约束的行为,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
第三,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指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宏观政策部门,利用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活动。
金融调控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它具有司法关系特征,类似于金融交易关系,比如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业务等;另一方面,金融政策的决策、实施又具有相当的行政性质。
(二)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即由国家立法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而依法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即国家主管金融工作的行政部门为了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所作的规范文件;国际条约,我国地界或者参加的与金融有关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以外,均构成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国家政策,即政府在具体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制定的,与金融工作有关的指导方针;另外,有观点认为,金融行业组织的自律性规范也构成金融法的渊源。
(三)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中央银行法、货币法、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与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
(四)金融法律责任
金融法律责任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了金融法律义务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我国金融立法现状
我国金融立法起步较晚,但在1995年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基本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形成了相对成型的金融立法体系。
而且,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全面履行了入世承诺,金融立法基本与国际接轨,比如,2001年全面开放了外汇业务,2003年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扩至中资企业,2005年,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进一步扩大等等。
但是,我国金融立法中一些问题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有立法的完整性不够,比如在金融机构以市场方式进行的退出中,金融机构破产的程序、标准、动因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立法可操作性差。
比如金融机构以行政方式进行的退出中,哪些机构该被接管,那些该被关闭、撤销,以上工作分别由哪些机构主管等等,没有明显的界限。
第三,金融危机的协调在处理机制尚未建立,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较差。
三、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及趋势
(一)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世界金融立法的先进水平和发展与变革趋向。
参考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对于全面认识当代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金融立法状况意义重大。
以下是较具有代表性的几个例子:
1.美国的金融体制与特征。
受其联邦制国体的影响,美国的金融体制呈现双轨注册与多头监管的特点。
所谓双轨注册,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权接受金融机构的登记,并对其登记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所谓多头监管,指美国的金融市场监管工作事由多个机构共同负责的,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等,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各有分工。
美国实行双轨注册与多头监管体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其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另一方面在于美国对于金融权力过分集中的防范。
2.英国的金融体制与特征。
英国的金融体制由中央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
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处于英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因此,其中央银行模式成为众多西方国家建立央行的过程中所效仿。
另外,由于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英国殖民国家历史背景的影响,英国的金融体制具有鲜明的国际化特征,对外国银行的设置和业务活动采取宽松的鼓励政策。
3.日本的金融体制与特征。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极其发达,因此在相应的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并且,日本的专业化银行十分典型,各机构分工严密。
日本形成这样的金融体制,其原因主要在于日本金融体制的构建过程中对于欧美国家的学习,因此,既具有欧洲式的全国性城市大银行,也具有美国是的地方小银行。
总的来说,日本的金融体制分工精细,不失为一种较为先进的金融体系。
(二)未来金融立法的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提高,金融产品的类型不断增多,金融服务的种类不断增多,金融机构也逐渐打破传统的分工和和局,出现综合化、多功能化的趋势。
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引起了各国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变化,对金融立法也提出了新要求。
未来金融立法中可能出现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宏观调控,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力求在低通胀的条件下实现适度的经济增长和低失业率,防止经济和金融危机的爆发。
2.完善金融规则,鼓励金融竞争,提升金融行业企业的整体实力,促进全球金融业的融合。
3.强化金融监管,确保金融安全。
4.国际条约影响越来越广泛,各国金融立法之间相互借鉴,日益趋同。
四、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建议
(一)健全金融基本法体系、协调我国现行金融基本法。
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一直在快速进步,但相对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立法水平及当今国际金融市场的形势,我国金融立法体系仍然不完整,外汇、金融租赁、期货、政策性银行等等领域缺乏基本性的立法。
因此,健全金融基本法体系是我国金融立法完善工作的重要任务。
另外,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金融基本法规之间尚缺乏连贯性和协调性,不同领域的法律起草制定主体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到位,法律处于不稳定状态。
可以借鉴国外金融发展的经验,将各主要基本金融立法协调一致。
(二)制定金融基本法的配套法规,加强金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的许多条款是授权性条款,也即以“按照某某部门的规定办理”或“由某某部门制定”的形式出现的条款。
然而与此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出台的速度却相对较慢,金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漏洞较多。
因此,填补法律法规漏洞、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加强金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也是金融立法完善不可忽视的任务之一。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对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的防范显得越发重要。
而法律规制作为对金融市场进行规制的最重要手段,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体系相对成型,但并不完善,因此,我们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力求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完善金融立法,以期建立安全有效的金融体制。
参考文献
[1]常建主编:
《金融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丁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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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法治报告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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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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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魏晓琴、胡明主编:
《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曾筱清、杨益著:
《金融安全网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8]曾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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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郑沈芳主编:
《金融市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朱大旗:
《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