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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见证员考试资料

第十一条(检测业务委托)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委托具有相信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检测业务P7

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住建部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十二条(回避)P8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又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两方以上的检测委托。

第十三条(检测合同与备案)P8

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检测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

本市鼓励检测合同当事人使用检测合同示范文本。

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合同鉴定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检测费用)P9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检测费,并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

检测费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检测合同约定的检测费支付条件和检测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支付检测费。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P9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十六条(唯一性识别标志)P10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鉴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受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

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检测试样。

样品唯一性标识包括数据芯片及条形码标签,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志、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检测人员的操作要求))P11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

同一检测项目应当不少于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检测报告)P11

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工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报告应当注明鉴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检测报告经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禁止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或者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禁止建设、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P12

第二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P13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现在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19-20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P21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发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资质许可范围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见12.1),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

(P1-2)

1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a、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b、桩的承载力检测;

c、桩身完整性检测;

d、锚杆锁定力检测。

(2)主体机构工程现场检测

a、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b、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c、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d、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P2

2见证取样检测

a、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b、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c、砂、石常规强度检验;

d、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e、简易土工试验;

f、混凝土参加剂检验;

g、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h、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P2-3

根据市建管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32号),从事资质范围以外的工程质量检测,按照市建设交通委的有关规定实施评估认可管理。

上海市规定对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实行评估制度

1)“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依据国家和本市对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和行为的要求,组织专家定期开展检测单位能力和行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研【2004】415号P286

4.0.10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立见证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如下(见证员5个职责)P9

1、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取样的见证记录;

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

3、做好检测结果的确认工作,确保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5、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4.0.11施工单位应设立取样人员岗位,主要职责如下(取样人5个职责)P10

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4、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

5、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测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

5.0.5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测量设备的台账,列出所有的检测用测量仪器和试验设备,并注明测量设备的名称、出场编号、管理编号、型号、分类类别、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信息。

5.0.6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测量设备档案,记录和保存测量设备的以下信息P12

5.0.7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定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验计划,并确保按计划进行周期检定、校准或检验。

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P12

1、测量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

2、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

3、检定、校准或检测日期;

4、本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日期;

5、本期实际完成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日期

6、脱期处理情况。

5.0.11应核对检定、校准或检测单位的资质范围,确保其提供的结果有效。

P14

5.0.12应建立测量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测量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9.0.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监督现场检测活动和签订检测合同的重要依据P18

9.0.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综合监督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P19

10.1.1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每单位工程见证员不得少于两人。

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

鉴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P20

10.1.4取样应严格按产品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如果检测相关标准未规定取样方法,则应按照《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1011)规定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

10.1.5原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样必须选择有标识部分。

10.1.5常见的本身带有标识的原材料、制品有热轧带肋钢筋、小型混凝土砌块、烧结粘土砖、管材等P58

10.1.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监控的重点包括: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按标准规定正确选用取样的测量设备、工具模具情况,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情况(试模、捣棒、钢直尺、温度计、温湿度仪、稠度仪、塌落度筒、振动台)

3、按标准规定进行取样、试样制作操作的情况P21

10.2.1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试件的养护室P21

10.2.2养护室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抽查。

供应单位确认人员可随时对现场养护情况进行确认,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向见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反映。

10.2.3养护室应配备温度计、湿度计、以及合适的控温、保湿设备和设施,确保混凝土、砂浆试块的静置、养护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温度计记录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P22

10.2.5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在达到规定的累积温度之后方可送检测机构。

10.2.6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混凝土试块同条件养护计划。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计划,核对施工单位留取时间的数量,检查试件的养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温度累积工作。

施工单位应使用日平均温度进行温度累计,也可自行进行温度测量。

自行测量的数据应准确,测量方法符合应符合国家气象局发布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要求。

自行进行日平均温度测量累计不准确的,其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P22

10.2.6自行测量日平均温度的应在工程现场设置温度计,温度计测量范围为-10℃---+50℃,分度值为1℃,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要求每天进行02、08、14、20时四次定时观测,填写观测记录。

每次观测温度计读数应精确至1℃,且平均温度按照02、08、14、20时四次观测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精确至1℃。

P58

11.2.12见证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对现场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查验,对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

现场检测的下列情况应记入见证记录。

P2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门窗P5、3.0.9)

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时间(精确到分钟)

3、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主要测量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如果有)。

11.2.13见证人员应拍摄工作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并作为质量竣工资料归档。

影像资料应能清晰的反映现场检测的见证情况,至少应有一张照片包含见证人员、检测人员、主要测量设备、受检对象和拍摄日期的影像信息。

P26

11.3.7委托单位需对检测报告中的试样信息进行更改的,应由原见证人员至检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由见证单位公章和见证人员签名。

更改检测报告中的试样信息应经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审核同意(检测日期和数据不可以改)

11.4.2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试样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P28

11.4.4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本机构检测项目的不合格处理,参与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处理的检测机构应由建设单位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的程序随机选定。

P28

11.4.3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账。

设计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P28

11.4.6监理单位应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测报告的真伪进行确认,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

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理检测报告确认台账,检测报告经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11.4.7复合不合格的热轧钢筋在清退出场前,必须在不合格批所有钢筋的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

不合格色标为橘黄色,喷涂长度不少于30cm。

P29

11.4.8在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认、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表式见附录E),证明应对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检测结论进行汇总,并对以下情况进行详细说明.P29

11.4.9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中涉及的检测不合格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建设单位能否组织质量验收的条件之一P29

施工单位应把《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与相关检测报告一起归入质量竣工资料中。

2.1水泥

2.1.1概述

*水泥的品种繁多,按用途及性能分为通用水泥、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

(专用—油井水泥、道路水泥、特性—膨胀水泥)

*通用水泥:

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经常采用的水泥主要是指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符合硅酸盐水泥等通用硅酸盐水泥P17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代号和强度等级

*硅酸盐水泥P·I、P·II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

*普通硅酸盐水泥—P·O,分为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

*矿渣硅酸盐水泥—P·S·A、P·S·B,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P·P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

*复合硅酸盐水泥—P·C

2.1.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2)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P19

2、使用要求

(1)国家水泥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及其产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上海市对水泥产品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及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查询(那些事备案材料P303,水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烧结砖、砌块、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涂料、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饰面石材、木质板材、沥青混凝土、三渣混合料等产品)

(2)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3)上海市的重大工程,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4)2004年1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城镇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6)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

虽然是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期差距过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P20

2.1.4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P20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砌体工程用水泥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P20-21

2、取样数量和方法

(1)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袋装水泥可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可采用槽行管状取样器取样P21

2.2建筑用砂

2.2.1概述

建筑用砂指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及其制品和建筑砂浆用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混合砂。

天然砂指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mm的岩石颗粒,天然砂包括河砂、山砂、海砂;人工砂指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混合砂指由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P24

2.2.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P24

2、使用要求

(1)上海市对建筑用砂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筑用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查询。

(3)上海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禁止使用细砂;外墙粉刷砂浆中禁止使用细砂;楼地面中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面层禁止使用细砂。

(4)砌体砌筑砂浆和预制构件宜采用中砂。

情况特殊采用细砂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配合比等试验,又能保证强度、和易性的合理配合比后方可使用P25

2.2.4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³或者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³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P25

2、试样数量

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砂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应满足表2.2.1的规定(20kg左右)

3、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山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P27

2.2.5技术要求

1粗细程度及颗粒级配P27

(1)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U1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砂3.7-3.1中砂3.0-2.3细砂2.2-1.6特细砂1.5-0.7

2.3建筑用石

2.3.1概述P32

建筑用石为建筑工程中水泥混凝土及其制品用石,由天然岩石或鹅卵石经破碎、筛分而得的,公称粒径大于5.00mm的岩石颗粒。

2.3.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每验收批至少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检测: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2.4混凝土

2.4.1概述P40

混凝土是由胶凝材料、水、粗细骨料,必要时掺入一定数量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按适当比例配合,经均匀搅拌、密室成型和养护硬化而成的人造石材。

2.4.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常规检验项目包括:

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拆强度、抗渗、塌落度或塌落度扩展度值。

P43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如柱、梁、墙板等)P41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0℃×28=560;21℃×28=588;21.5℃×28=602)

(600℃÷14=42.85;600℃÷60=10℃)

2、使用要求

(4)上海市对预拌混凝土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5)上海市规定供应的每批预拌混凝土必须向用户提交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书、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标准、强度、塌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

2.4.4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及数量

(1)结构混凝土强度P43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的同配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结构混凝土强度(同条件养护)P43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制作、养护、检测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p44

5)、上海市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等效养护龄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的数量,多层建筑每层不少于1组,中高层、高层建筑每3层不少于1组并且总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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