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年最新最全面公文写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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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年最新最全面公文写作规范

(公文写作)年最新最全面公文写作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方案、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壹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且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壹)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

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

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于壹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

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方案。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壹)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壹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壹)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能够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能够且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能够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壹)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__________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且和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能够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壹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能够且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壹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壹)原则上主送壹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关联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方案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壹文壹事。

不得于方案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壹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壹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壹)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关联机关。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能够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于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能够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于各自职权范围内能够向下级党委、政府的关联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壹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壹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和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能够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能够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且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壹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关联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壹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壹)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且达成壹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壹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且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壹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壹)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且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且说明理由。

(四)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俩个之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于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且根据需要告知关联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壹)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且详细记载。

(三)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文应当于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俩个之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关联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于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壹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之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壹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绝密级公文壹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

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能够销毁。

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且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且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于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且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能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壹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2012年新国标公文格式

壹、公文纸张及排版印制要求:

(1)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用纸(210mm×297mm)。

(2)正文用3号仿宋体,标题用2号小标宋,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壹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3)排版时版面尺寸要标准。

幅面:

210mm×297mm

版心:

156mm×225mm

上白边(天头)37mm(37mm±1mm)下白边35mm

左白边28mm(28mm±1mm)右白边26mm

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主要变化口诀:

☉公文格式新国标: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主题词儿不再标:

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

☉密级紧急左上角:

密级、紧急程度从右上角改为左上角

☉印章署名要齐全:

增加发文机关署名格式要素

☉成文日期用数字: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公文页码不可少:

增加页码格式要素

三、公文要素:

国标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版头”(红色反线之上)、“主体”、“版记”三部分。

眉首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组成。

主体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组成。

版记由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四、公文要素—版头部分:

1.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壹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份号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第壹行,用阿拉伯数字。

2.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

密级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第二行。

3.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紧急程度编排于版心左上角或密级的下壹行。

公文同时标识密级和紧急程度时,份号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第壹行,密级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第二行,紧急程度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第三行。

4.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能够且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能够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红色套印于文件首页上端。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能够且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二字编排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党的机关能够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作为发文机关标志,不加“文件”二字。

这是因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取消了各级党的机关以往大量使用的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的版头形式,而改用这种形式。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加“号”组成。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编排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壹条和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6.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签发人是于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姓名。

签发人必须是本机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

签发人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发文字号居左空壹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壹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依次均和顺排,壹般每行俩个姓名,下移红色分隔线,应使发文字号和最后壹个签发人姓名处于同壹行且使红色分隔线和之的距离为4mm。

五、公文要素—主体部分:

7.标题:

即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壹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应使用长方形或沙漏形。

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

(1)完整结构:

发文机关+事由(表明文件主要内容)+文种;发文机关和事由有时可省略,唯壹不能省略的是文种。

(2)公文标题要正确选用文种。

(3)“事由”的结构:

“关于…..的”,要求准确概括公文内容。

(“关于”于发文机关后)。

8.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编排于标题下空壹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体字编排,回行时仍顶格。

最后壹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注:

(1)主送机关是指对公文负有处置、答复或执行责任的机关;

(2)顶格,回行仍顶格;

(3)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

9.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于主送机关下壹行,每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

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壹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

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1)正文壹般由三部分组成:

原由+事项+结尾。

(2)引文:

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日期:

要求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不能把2005年写“05年”。

(4)结构层次序数:

第壹层:

汉字“壹”,第二层:

汉字加括号“(壹)”

第三层:

阿拉伯数字“1.”,第四层:

阿拉伯数字加括号“

(1)”

(5)公文中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用法

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GB/T15834计量单位的用法应符合GB3100、GB3101和GB3102.1~13数字用法应符合GB/T15835

10.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公文如有附件,于正文下空壹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

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说明处的标题应和附件本身的标题相壹致。

11.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12.成文时间: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成文日期编排于正文之下,空二行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标全。

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则以发出的日期为准。

13.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且和署名机关相符。

电报能够不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能够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均应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壹行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于发文时间和正文(或附件说明)之间。

主办机关印章于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俩端不得超出版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最后壹个印章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党的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能够不加盖印章。

14.附注:

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于成文时间下壹行。

“请示”件应于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15.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和公文正文壹起装订,且于附件左上角第壹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壹致。

如附件和公文正文不能壹起装订,应于附件左上角第壹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且于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六、公文要素—版记部分:

16.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公文如有抄送,壹般用4号仿宋体字,左空壹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和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于最后壹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17.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设于公文末页最后壹行。

壹般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壹字,印发时间右空壹字。

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18.页码:

页码就是公文页数顺序号。

壹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于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壹条壹字线,壹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壹字,双页码左空壹字。

七、新旧公文区别: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于“文种”方面,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俩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于“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于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于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民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于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八、公文格式常见错情:

1.没有发文机关标识(非红头文件)

2.发文字号不规范

3.上行文(请示、方案、意见)没有签发人

4.公文标题缺要素、用词不当

5.正文错别字、层次不当、字体字号不规范

6.附件格式不规范

7.日期格式不规范

8.抄送不规范(乱抄报、抄送领导个人、内部抄送)

9.版记要素不全、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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