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消防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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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消防应急预案

广播电视消防应急预案

广播电视火灾应急预案

新版本

预案是指根据评估分析或经验,根据潜在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影响程度,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

以下是关于广播电视消防应急预案。

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构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我局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广播电视设备、国家财产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我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第四条各局、中心、公司、网站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设立消防责任人。

我局防火第一责任人是局长,根据相关要求,各中心、公司、网站防火第一责任人是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

局技术产权中心负责全球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为保证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我局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我局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中心、公司、网站都成立了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此外,每个部门都有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消防工作。

第六条局方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在专业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在初期防止火势蔓延或者扑灭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本局全体职工应当增强消防意识,承担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我局消防责任人和各中心、公司、网站消防责任人分别对我局和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与日常工作进行计划、安排、检查、总结和比较。

3、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处理我局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我局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火灾和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经验交流,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志愿消防队接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动员指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每年通过设立消防知识宣传栏、举办消防安全讲座、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消防。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岗位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示范和培训。

第十七条。

新员工应接受岗前消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再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跳槽。

第十九条消费控制中心等特殊岗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五章消防巡逻和检查

第二十条逐步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实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消防工作ce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六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安装障碍物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七条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28条工作时,严禁锁定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严禁关闭、遮挡或遮盖安全疏散标志。

第七章消防中心管理

第三十条熟悉和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性能,确保灭火过程中有序、准确、快速运行。

第三十一条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火警电话。

第三十二条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事故处理等情况。

没有交接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十三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非工作需要,不得使用消防中心报警电话,禁止非消防中心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室。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间,控制中心内不得吸烟、睡觉、看报等。

离职时应完成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发现火灾时,应当按照火灾应急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和报告部门主任。

第八章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应当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其整洁、卫生和完好。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维护和定期技术检查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并配备专职管理员,每天按时检查和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检查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的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测

1.感烟感温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部门参与,每个感烟感温探头每年至少轮换测试一次。

2、消防泵、喷淋泵每月试开一次泵,检查是否齐全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查一次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四十条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二条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四十三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经动力部负责审核。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六条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安保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主任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一章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四十七条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四十八条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十九条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五十条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五十二条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三条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四条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第五十五条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五十六条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十三章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动力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五十八条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五十九条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六十条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动力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动力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六十三条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六十四条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六十五条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六十六条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十四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六十七条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我局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玩弄、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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