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研究与分析.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078250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研究与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研究与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研究与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研究与分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研究与分析.doc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研究与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研究与分析.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研究与分析.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10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

  【正文】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5号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使用行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是指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第四条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指挥车、执行侦察保卫任务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管理,确定人员统一保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需要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故意损毁、遗失。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公民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检查身份不明人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将有现场作案嫌疑或者被指控、指认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传唤至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五)查看、调阅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和物品,查验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数据、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涉及军事单位和现役军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依法享有下列权限:

  

(一)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船票、优先选择车(班)次和座位或者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补票;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机场、车站、码头等检查机关对所带资料、器材免予检查;

  (三)必要时,优先使用或者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或者建筑物。

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或者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特种车辆,可以免费进入与执行任务有关的地区和场所。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特种车辆,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交通信号的限制,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后可以先予放行,免于关卡检查,免缴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的通行费和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费。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条件,及时提交涉及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并保守所知悉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严禁利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严禁将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转借他人使用。

  除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行为,有权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二)故意损毁、遗失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三)利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将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未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使用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泄露所知悉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省国家安全机关统一制作、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配置的车辆特别标志的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