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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2.doc

1、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

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

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

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

  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

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

因为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

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

25%:

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

25%:

50%的比例承担。

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

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25%:

25%:

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3、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2)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

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

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

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

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问题: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答:

(1)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

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

(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

6、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

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题:

(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

(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

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7、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200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200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200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题:

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

(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

(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8、2008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

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

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

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

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

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问题:

(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

说出其法律依据。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

说出其法律依据。

答:

(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

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9、2007年3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问题: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答: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算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

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

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10、2008年3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议,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

其中,甲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

公司在2008年3月13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并分别于3月10日、3月30日、4月10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

丁于2008年4月3日向原甲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

2008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已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

但原甲公司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

乙公司和丙公司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

问题:

(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

(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3)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

答|:

(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解散分立。

因为甲公司终止。

(2)甲公司的分立有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本案中,董事会决议公司分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连续公告三次。

本案中,公司向债权人作出通知和在报纸上作出公告的时间均超过了法定的时间。

第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得知公司分立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本案中,丁公司和已的要求是合法的,却未得到甲公司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不得分立。

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变更需要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

而本案中,甲公司未作注销登记;乙公司和丙公司也未作开业登记。

(3)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是违法的,公司的分立无效。

11、某外商拟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一家外资企业,在其与一国内企业起草的设立合资企业的章程中表明的内容有:

(1)该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50万美元;

(2)该企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有5人以上出席方能举行;(3)该企业营业期限30年;(4)合营各方不得转让出资额。

在与另一国有企业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有以下约定:

(1)该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管理机构;

(2)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净利润分成和产品分成;(3)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外方可以在3年内自行回收投资,用加速资产折旧的方式回收投资,头3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提归外方。

外方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皆可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后,中方在以后的经营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

其拟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表明,当年全部产值1500万美元,用于出口500万美元。

该企业拟通过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再通过县政府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析:

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这三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情况分析:

(1)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2;

(2)董事任期4年,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财务会计制度应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该合营企业为中国企业,应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4)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确定营业期限,30年合法;

(5)合营各方可以转让出资额:

①可转让部分给另一方;②可转让全部给另一方,但需变更公司形式,或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③可转让全部或部分给第三人,但需经另一方同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情况分析:

(1)联合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管理机构,只能选其中一种;

(2)利润可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3)用加速折旧法先行回收投资不合法,按规定,外方若要在税前回收投资的,需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可执行;

(4)外方只有在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回收投资,且中外合作者应按合作合同的规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外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情况分析:

(1)产值出口部分应达到50%方能达到引进外资的目的;

(2)通过县级政府提交报告,转审批机关审批是合法的。

12、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2)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上述条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1)董事长和董事会可以连任;

(2)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要缴齐全部资本;

(3)合法。

13、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接受贵方条件,但希望以每顿800元成交”。

问: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

“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

(1)不成立,乙公司在3月3日的回复,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其回复为新要约,而不是承诺;

(2)不成立,乙公司于3月10日回复甲公司虽然是“完全接受条件”,但已经过了承诺期限,该回复为新要约;

(3)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甲公司的要约一旦到达乙公司即生效,甲公司就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14、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3型号的钢材3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

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该建筑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建筑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300吨03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架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建筑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为什么?

(2)原告回复被告的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是不是要约?

为什么?

(3)本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为什么?

答:

(1)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要约邀请,因为其内容未表明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也不具体明确;

(2)是要约,因为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

(3)被告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绝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被告自然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15、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

“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

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

”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

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

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问:

(1)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的损失,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答:

(1)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的传真是要约邀请,而乙公司的订单才是要约,于3月30日之后已失效;

(2)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资金和仓库,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因而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16、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厂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厂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

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

双方达成协议。

乙方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厂签约时已是该公司的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经协调,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厂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

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厂需要的仪表。

乙方催告甲公司时间紧张,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厂急需的精密仪表。

乙厂为此损失15万元,于是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问:

(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补充,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

(1)有效,因张某的代理权虽已终止,但由于乙厂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对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很熟悉,且甲公司并未将业务员变更的情况通知乙厂,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乙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这属于表见代理;

(2)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有效,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3)符合,甲公司违约,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散装白酒,约定由乙方负责装瓶,并加贴某名牌商标,以利销售,白酒数量为5万瓶,价款为人民币15万元,交货时付清全部价款,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实际履行时,乙方延迟半个月交货,甲方付款时以资金紧张为由,仅付了10万元,余下5万元约定在10天后付清,10天后,甲方未付余款,乙方多次催讨未果,遂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并回答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效。

应追缴白酒5万瓶,并将乙方已收的货款10万元和乙方约定取得而甲方尚未付清的货款5万元收归国有。

18、甲乙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

合同约定:

甲预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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