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90127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31.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8页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8页
亲,该文档总共3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篇一:

合同法解释二

  解释二

  一、合同订立

  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

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

  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

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承诺即生效。

  第七条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

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对方识别;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之要求。

  对是否已尽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通常理解”是指从事该格式条款提供人工作行业普遍的理解,并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本条中的“两种以上解释”,包括当事人对条款文义的理解所作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六)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为未被批准或者未予登记而合同未生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损失;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合同未成立情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九)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第十四条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为缔约过程中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

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并明确约定以支付定金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

第十七条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合同,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取报酬等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纯获利益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予以追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通知相对人,追认通知到达相对人后不得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通知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及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第二十条在同一合同中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法律关系时,有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所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充抵:

  

(一)利息;

  

(二)主债务。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得单独作为原告或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但合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第三人作为证人出庭。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不得以第三人为被告或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也不得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的,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合同,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一)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四)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并以当地市场价为参数,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备给原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合同消灭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书面催告。

催告通知中应当附合理履行期限,催告期限从催告通知到达时起算。

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方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与迟延履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者通知迟延履行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催告期内的损失,由迟延履行一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必要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法弥补的,相对方可以直接通知迟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抵销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通知到达后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仅就解除权、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当事人一方为数人的,必需数人均作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的意思表示,最后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才发生解除、批销的效力。

  第三十条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也不得抵销。

  第三十一条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将合同标的物或者行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合同关系及债归于消灭。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有关规乏向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存:

  

(一)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债务人提存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

  (四)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五)提存的标的物为债的标的物。

  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一)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二)鲜活、易腐物品;

  (三)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

  (四)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

  (五)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不适于提存的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第三十五条提存部门为国家指定专门进行提存工作的部门。

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提存。

  第三十六条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是否变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确定。

  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依照变更协议。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的,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预期违约的事实发生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实履行。

预期违约方也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解除合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赔偿范围为:

提前终止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依照本解释第处理。

  第四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指如履行合同守约方根据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第四十一条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得同时适用。

  合同中未订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或者违约金、定金款约定不明确的,不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规则。

法律另有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或者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适当减少。

  篇二: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篇三: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附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