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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单法

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单法(草案)

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提单之所以能够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它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但是,《合同法》、《物权法》(草案)中无相关规则,不能消除理论上和实务的混乱,无法解决提单物权效力及提单转让问题。

有鉴于此,海商法完全应当而且确有余地吸收《美国1916提单法》、《英国1992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有关内容。

当然也可考虑制定独立的《提单法》,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一部统一的《海运单据法》。

  现将我结合提单法的相关理论,参考英美有关立法拟写的提单法草案寄来,望能发表,并能引起大家讨论的兴趣。

  第一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单证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

  提单不包括记名提单。

但是,在受上述规定约束的前提下,包括收货待运提单。

  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证,是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二条指示提单是载明货物凭其上记名的任何人指示转让或交付的提单。

指示提单记载通知方,不应构成对提单转让的限制,或向提单权利人通知其在货物中的任何权利。

  不记名提单是不载明收货人或凭某人指示的提单。

  第三条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是提单占有者有权收取、占有和通过背书或交付提单的占有处分提单及其所包含货物的充分证据。

交付提单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时,就货物所可行使的权利,提单交付与货物占有交付有同一效力。

  提单要成为物权凭证,必须表示出,提单系由承运人签发,而且代表着承运人占有的货物。

货物必须是特定货物,或者是特定货物中的种类物。

  物权凭证不包括货物根本未装船而签发的任何单证。

  第四条记名提单是载明货物让与或交付给特定人的提单。

发行记名提单的承运人应当在提单表面明确记载“非转让”或“不可转让”字样。

  记名提单必须是包含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据。

  第五条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得以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形式签发。

  第六条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制订规则,使本法适用于为进行有关下述事项的交易而采用的电子传输系统或任何其他信息技术,并确认电子信息的物权凭证性质:

  

(1)发行适用本法的单证;

  

(2)此类单证的背书、交付或其他转让方式;或

  (3)所做的有关此类单证的任何其他事情。

  第七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是指提单和记名提单所包含或证明的合同。

  第八条提单持有人指实际占有提单且享有提单所有权的人,包括:

  

(1)持有提单的人,他由于成为提单记名的人而成为该提单项下货物的收货人;

  第十八条提单发行后,未经发行提单的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或在提单上注明的方式授权,对提单所作的任何变更均属无效,而不论此变更的性质和目的。

提单仍依其原本执行。

  第十九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条承运人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将有关记名提单的货物向其交付的人(该人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原缔约方),由于其成为提单持有人,或货物向其交付的人,应当被转让并赋予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诉讼权利,就好象他已经成为该合同的缔约方。

  一旦某人成为合法提单持有人,而此时占有提单已不再授予拥有与该提单有关货物的(针对承运人的)权利,该持有人不应拥有根据本条向其转让的任何诉讼权利,除非他由于下列原因成为提单持有人:

(1)根据拥有货物的权利不再依附于对单证的占有之前所订的合同或其他协议,所达成的交易;或

(2)其他人拒绝该持有人按照任何此类协议向该他人交付货物或单证。

  使用单证时,如果对该单证项下货物享有利益或权利的人,或者享有的利益或权利与该单证项下货物有关的人,由于货物运输合同被违反而遭受损失,但是本条已对该单证发生效力,从而有关上述违约的诉讼权利被授予他人,那么该他人有权为受害方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但该诉讼权利的行使范围,应当与倘若这些权利授予受害方,受害方所能行使的权利范围一致。

  如根据本条的实施而转让权利,则该转让将消灭因下述事项产生的权利资格:

(1)如果是提单,作为运输合同原缔约方;

(2)如果是记名提单,则有关此记名提单的前述实施。

但实施,不得损及由于某人作为记名提单所包含或体现的合同的原缔约方所产生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一条

(1)当本法第20条对本法所适用的任何单证实施,而且根据该条被赋予权利的任何人向承运人提取或要求交付该单证项下的任何货物时;

(2)根据运输合同向有关任何此项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索赔时;或(3)在被赋予这些权利之前,是向承运人提取或要求交付任何此项货物的人时,则该人(因其提货或要求交货或提起索赔,或因其在上述(3)段范围内,使其被赋予了权利)须承担该合同项下的同样责任,就好象他是该合同原缔约方。

  就其使任何人承担任何合同项下的责任而言,本条不得妨碍作为该合同原缔约方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就授予单证持有人或货物向其交付的人合同权利或诉讼权利而言,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本法在单证项下货物已处于下列状态时的适用:

(1)货物在单证签发后不复存在;或

(2)货物无法辨认(无论因为货物混票或其他任何原因);

  第二十三条没有合法免责理由,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记名收货人的请求,或者指示提单持有人的请求交付货物,如果此种请求附有:

(1)清偿承运人合法货物留置权的善意提议;

(2)如是指示提单,则交出所占有的、已经适当背书的提单的善意提议;如是不记名提单,则交出所占有的提单的善意提议;及(3)在货物交付时,准备且愿意签署货物已经交付的确认书,如果承运人要求此签署。

  如承运人拒绝或未能按照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上述请求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当证明此种拒绝或未能交付存在免责理由。

  第二十四条在受后述三条约束的前提下,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交付给:

(1)合法有权占有货物的人,或

(2)记名提单中记明的收货人,或(3)占有指示提单的人,据该指示提单条款,货物可凭其指示交付;或占有已向其记名背书,或者收货人或收货人的间接或直接被背书人向其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的人。

  第二十五条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未被合法授权占有货物的人,而且这并未构成向前条

(2)和(3)款授权的人交付,则承运人应对享有货物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任何人负责;而且,即使他业经前述任一款授权交付货物,他仍应如此负责,如果

(1)在此交付前,享有货物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人或其代理人已经要求不得作此交付,或

(2)在此交付之时,已获通知,这是向未被合法授权占有货物的人交付。

  第二十六条除第43条另有规定和法定程序有强制外,即使承运人已经交付为其签发指示提单的货物,如承运人未收回或取消提单,此承运人应当因未能向善意支付对价取得提单的任何人交付货物负责,不论他在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前或之后取得提单权利,也不论货物已经交付给有权取得货物的人。

  第二十七条除第43条另有规定和法定程序有强制外,如承运人交付为其签发指示提单的部分货物而未能

(1)收回或取消提单,或

(2)在其上载明部分货物已经交付,并以通常用语描述已如此交付的货物或其包装,或仍由承运人占有的货物或其包装,则他应当因未能向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交付提单上记载的全部货物负责,不论他在承运人交付任何部分货物之前或之后取得提单权利,也不论货物交付给有权取得货物的人。

  第二十八条承运人为自己利益主张的、对货物的任何占有权或所有权,不得免除其拒绝根据提单条款交付货物的责任,除非此占有权或所有权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货物装船后的转让,或承运人留置权。

  第二十九条如一个以上的人主张货物占有权或所有权,承运人可将货物提存,或者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加诉讼。

此诉讼可表现为对承运人提起的不交货之诉的抗辩,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如某人而不是收货人或占有提单的人主张货物占有权或所有权,且承运人已知此种主张,则承运人应免除因拒绝向收货人或占有提单的人,或向其他作相反请求的人交付而产生的责任,直到承运人有合理时间确认该相反请求的效力,或提起法定程序要求所有请求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一条除前两条和第24条另有规定外,除非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不得成为记名提单收货人,或指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未依其请求交付货物而提起的诉讼的抗辩。

  第三十二条任何保函或协议,据此提货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本人或其代表未凭提货人提交正提单而交货所引起的损失,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

  第三十三条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提货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是有意欺诈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

  第三十四条如属第前条所指有意欺诈,承运人不得享受法律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指示提单遗失、被盗或毁损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命令交付货物。

但条件是,充分证明此种遗失、被盗或毁损,而且提供法院同意的充分可靠的担保,以使承运人或由于此种交付而受损害的任何人,避免因正本提单仍流通在外而承担任何义务或损失。

  如果某人已经支付对价,而且不知上述程序或货物交付,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已经或应当转让给他,本条规定的法院命令的货物交付,不应免除承运人对该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雇员签发,而该代理人或雇员实际或表面的权力包括为商业运输接收货物和签发提单,则承运人应对

(1)受既存中途停运权约束的记名提单下的货主,或

(2)善意并支付对价的、信赖提单关于货物描述的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持有人,因承运人未收取全部或部分货物,或货物与提单发行时描述不一致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第三十七条如货物由货主,或向支付对价的善意买方转让货物权利的行为约束货主的人交付承运人,且已为货物发行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则其后在货物由承运人占有期间,货物不得通过法院扣押,除非首先将提单提交承运人,或提单转让受到禁止。

  第三十八条当已出售、抵押、或质押由承运人占有且为其而签发提单的货物的人,或已出售、抵押或质押代表此货物的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的人,仍占有此提单时,则由该人随后根据任何出售、质押或其他处置,向善意支付对价且不知前出售而收取此提单的任何人所作的转让,应具有同样效力,即就象货物或提单的第一个取得者已明示地授权后续转让。

  第三十九条当发行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时,卖方留置权或中途停运权都不得妨碍此提单已向其转让的善意支付对价的任何取得者的权利,不论转让发生在向发行提单的承运人通知卖方主张的留置权或中途停权之前或之后。

承运人也没有义务或权利向未获支付的卖方交付货物,除非首先将此提单提交以取消。

  第四十条其债务人是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所有人的债权人,有权从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通过扣押提单,或要求清偿其请求权。

  第四十一条如发行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承运人仅就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对提单记载的货物享有留置权。

  第四十二条货物被合法出售以清偿承运人留置权,或因无人主张货物权利,或因货物易腐或危险,承运人不因其后未向收货人、货主或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负责,即使提单是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

  第四十三条当承运人根据提单条款保证凭特定人的指示交付货物,而且此特定人或后续被背书人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时,指示提单可经交付而转让。

  第四十四条指示提单可由某人背书转让,如凭该人在正本提单上的指示,货物就可以交付。

这种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如是记名背书,它可由该人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而再次转让。

后续转让可以同样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如承运人据提单条款保证凭此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如提单在转让时属可经交付而转让的提单,指示提单可由占有提单的任何人转让。

  第四十六条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四十七条承运人任何文件中的关于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的条款,必须由托运人在提单上以书面形式同意。

  第四十八条就对货物的权利而言,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后,任何提单不得转让。

  第四十九条指示提单已经正当转让至其手中的人因此取得

(1)向其转让提单的人享有的,或能够向善意支付对价的取得者转让的货物权利,以及收货人和托运人享有的,或有权向善意并支付对价的取得者转让的货物权利;及

(2)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要求他完全根据提单条款为其保持货物占有,就好象承运人是直接与其订立合同一样。

  第五十条当指示提单为对价通过交付而转让,转让人背书对转让至关重要时,受让人取得要求转让人背书提单的权利,除非有相反意图。

转让应在实际背书之时生效。

该义务可以强制履行。

  第五十一条提单背书不应使背书人因为承运人或提单前背书人未能履行有关义务而负责。

  第五十二条除非有相反意图,为对价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提单的人,保证

(1)提单真实;

(2)他有合法权利转让提单;(3)他知道不存在损害提单有效性或价值的事实;(4)他有权转让货物权利,且货物具有商销性或适合特定目的。

如果当事人协议转让无提单代表的货物,则此种保证是默示的。

  第五十三条从那些为提单作担保的债务而开发汇票的人或任何其他人,善意地请求或接受该债权清偿的提单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因提单担保而持有提单的其他人,不应被看作他通过此行为声明或保证此提单的真实性,或提单描述的货物的数量或质量。

  第五十四条提单转让的有效性不因转让构成作此转让的人违反义务,或提单所有人被欺诈、意外、错误、胁迫、遗失、被盗或侵占而被剥夺提单占有的事实的损害,如果提单向其转让的人或提单随后向其流通的人支付对价,善意且不知此种义务违反或欺诈、意外、错误、胁迫、遗失、被盗或侵占。

  第五十五条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只能以让与方式转移。

  第五十六条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提单,并附随转让提单权利或提单代表的货物的权利的明示或默示协议而让与提单。

记名提单的让与不能不受既存的权利影响,这种提单的背书不能给予受让人任何额外权利。

  第五十七条提单向其让与的人,因此取得针对让与人的对货物的权利,但受他与让与人之间的任何协议约束。

如是记名提单,则受让人也取得一种权利:

即可通知承运人:

提单已让与给自己,并且,自己已经因此成为就在紧靠着通知之前承运人对提单让与人所承担任何义务的直接债权人。

  在记名提单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承运人之前,受让人对货物的权利和取得对承运人债权的权利,可被让与人的债权人通过法院对货物的扣押,或被让与人或从让与人其后对货物所作的出售中购买货物的人对承运人的通知击败。

  第五十八条除第39条另有规定外,本法任何规定不得限制,其货物抵押权或留置权根据本法以外的法律为有效的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针对在紧靠货物向承运人交付之前支付对价并善意地从货主购买受抵押权或留置权约束的货物并取得货物占有权的人的权利和救济。

  第五十九条本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妨碍或影响任何中途停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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