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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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docx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kilnand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

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1.3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排放限值序烟气黑度炉窑类别标准级别烟(粉)尘浓度号3mg/m(林格曼级)

一100高炉及高炉出铁二150场三200熔

一100炼钢炉及混铁炉二150(车)三2001炼一100

铁合金熔炼炉二150

三250

炉一100

有色金属熔炼炉二200

三300

一1001熔冲天炉、化铁炉二2001

三3001

一1001

2化金属熔化炉二2001

三3001

一1001非金属熔化、冶炼二2501炉炉三4001铁一100烧结机(机头、机二150尾)矿三200

一1003煤二150球团竖炉带式球

结团三250炉

表1(续)

排放限值

序标准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炉窑类别号级别

3mg/m(林格曼级)

一1001加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二3001

三35014热一1001

非金属加热炉二3001炉

三3501热一1001

金属热处理炉二3001处三3501

5一1001理

二3001非金属热处理炉

三3501炉

一10016干燥炉、窑二2501

三3501

一1001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7二3001窑)三4002

一10018石灰窑二2501

三4001

一1001

隧道窑二2501陶瓷

三4001搪瓷9砖瓦一1001

窑其它窑二3001

三5002

一150110其它炉窑二3001

三4001注:

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排放限值序标准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炉窑类别号级别

3mg/m(林格曼级)

一禁排熔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二100

三150

一禁排1炼炼钢炉及混铁炉(车)二100

三150

一禁排铁合金熔炼炉炉二100

三200

一禁排

有色金属熔炼炉二100

三200

一禁排熔冲天炉、化铁炉二1501

三2001

一禁排

2化金属熔化炉二1501

三2001

一禁排

非金属熔化、冶冻炉二2001炉

三3001铁一禁排烧结机、

二100矿(机头、机尾)三150

一禁排3烧

二100球团竖炉

带式球团三150炉

一禁排加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二2001

三30014热一501

非金属加热炉二2001炉

三3001

表2(续)

排放限值

序标准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炉窑类别号级别

3mg/m(林格曼级)

一禁排热金属热处理炉二2001

5三3001处一禁排非金属热处理炉二2001

三3001

一禁排6干燥炉、窑二2001

三3001

一禁排非金属焙(锻)烧炉窑

7二2001

(耐火材料窑)三3002

一禁排8石灰窑二2001

三3501

一禁排

隧道窑二2001陶瓷

三3001搪瓷9砖瓦一禁排

窑其它窑二2001

三4002

一禁排10其它炉窑二2001

三3001注:

*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4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设置方式炉窑类别3高允许浓度mg/m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25有车间厂房其它炉窑5露天(或有顶无围各种工业炉窑5墙)

4.5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排放限值序标准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炉窑类别号级别

3mg/m(林格曼级)

一850禁排

有色金属冶炼二1430850二

三43001430

一1430禁排氧

1钢铁烧结冶炼二28602000

化三43002860

一1200禁排

硫燃煤(油)炉窑二1430850

三18001200

一6禁排氟及其化合物

2二156

(以F计)三5015

一5禁排

金属熔炼二3010

三45353铅一0.5禁排

其它二0.100.10

三0.200.10

一0.05禁排

金属熔炼二3.01.0

三5.03.04汞一0.008禁排

其它二0.0100.010

三0.0200.010

一0.010禁排铍及其化合物

5二0.0150.010

(以Be计)三0.0150.015

一105*6沥青油烟二8050

三150100注:

*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6烟囱高度

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4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监测

5.1测试工况:

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在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h。

5.2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

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

400?

)掺风系数规定为4.0;

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

)掺风系数规定为2.5;

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5.3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窑排放口,并选浓度最大值。

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6标准实施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的2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07发

布1997-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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