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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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自我防范能力及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人员素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及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命题、组织实施考试和阅卷工作,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力、纺织、商贸、轻工、建筑施工等专业类别。

考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报名。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第十条 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的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一条 考试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报名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市州、县(市、区)的报名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省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发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考试或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加强考务管理工作,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受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初审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岗位上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报初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安全工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兼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

   第十九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注册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五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经注册后,可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岗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为助理工程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十条在全省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全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审核等收费,按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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