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107107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docx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14届会议于1987年6月17日在伦敦通过;1989年5月25日,经第15届理事会议修订。

该文件确定的规则一直是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中交换资料的国际公认准则,事实上已成为该领域的习惯国际法。

并为以后有关国际环境立法奠定了国际实践基础。

中国实际上也遵守了该准则,故录于此。

  准则导言

  1.本准则提交给各国政府,以期协助它们通过化学品国际贸易的资料交流来提高各国的化学品安全。

这套准则是以有关的现行双边、区域和全球性文书及各国规章的共同因素和原则为根据,并借助于这些文书和规章的制订和执行经验编制出来。

  2.本准则是一般性的,旨在通过科技、经济和法律资料的交流。

以促进化学品的良好管理。

准则中有涉及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特别条款。

这方面需要在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参照它们保护人类健康及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进行合作。

为此目的,准则中凡提及一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的规定,就涉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而言,亦均同样适用于这些组织。

  3.本准则不妨碍关于化学品资料交流的现有的或未来的国家立法及双边、区域和多边文书内关于特定体制或程序的规定;事实上,制订本准则的目的,是要协助各国做出此种安排。

  4.本准则不排除各国进行更广泛、更频繁的资料交流。

或做出其他安排,包括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与输入国进行协商,以期在各种可用办法方面吸取经验。

  5.本准则向进口国提供一种机制,使其给够将进口已经被禁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决定正式记录

  并散发。

准则指明了进口国和出口国以及出口工业部门的共同责任,以保证所做决定得以遵守。

  6.本准则确认,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在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加强决策能力和培训具有重要性。

  7.本准则补充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制度的现有文书,亦补充粮农组织关于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的国际行为守则,后者是国际间农药管理的主要指南。

本准则应在不重复的情况下对各项现有文书内包括的不同种类化学品适用。

  8.本准则虽然不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而制订,可是仍然不失为让它们在本国建立程序,有效使用化学品资料的一个构架。

这套准则的执行。

应可帮助它们避免因不明了化学品(特别是在其他国家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在使用上的危险而引起的严重的、代价极高的卫生和环境问题。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1.定义

  为本准则的目的:

  (a)“化学品”是指化学物质,无论是物质本身。

或是混合物或配制物的一部分,是制造的,或是从自然界取来的,还包括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b)“禁止的化学品”是指由于卫生或环境的原因,政府采取最终管制行动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c)“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由于卫生或环境的原因,政府采取最终管制行动在全国实际上完全禁止,但是仍然授权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化学品。

  (d)“国际贸易”是指化学品的出口或进口。

  (e)“出口”和“进口”是指在其意义范围内化学品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但不包括过境运输。

  (f)“管理”是指一种化学品在最初生产或配制以后的搬动、供应、运输、贮存、处理、应用或其他使用。

  (g)“事先知情的同意”(知情同意)是指这样的原则: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其国际运输不得在未经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同意(若己有这类协定存在)或在违反其决定的情况下进行。

  (h)“事先知情的同意程序”(知情同意程序)是指正式获得和散发进口国就是否接受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化学品进一步运输所做决定的程序。

已为选定一些化学品来初步执行事先知情的同意程序建立起来具体程序;这些化学品包括先前被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以及某些剧毒的农药配剂。

附件二将对该程序予以说明。

  2.一般原则

  (a)出日和进口国均应进行化学品国际贸易方面的资料交换,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使免于可能的损害;

  (b)关于涉及化学品的活动方面,各国应尽可能依照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第二十一条原则行事;

  (c)各国于采取化学品管制措施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或环境时,应保证为此目的适用的规章和标准,不在国际贸易方面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d)各国应保证接得出日国依照本准则提供资料时,对有关化学品采取的政府控制措施或行动,不比对)国所生产使用的同一化学品或从提供资料的国家以外另一国进口的同一化学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e)拥有先进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国家应同需要改善其制度的国家分享经验;

  (f)进口国和出口国都应视情况按下列办法加强现有基础结构和体制:

  (i)建立和加强立法制度,管制制度和其他机制,改善化学品的控制与管理,包括参照本准则和其他组织拟订的其他有关准则来制定法律或条例范本;

  (ii)设立包括工业化学品和农药在内的毒性化学品全国登记中心;

  (iii)编制和更新手册、名录和文件,更好地利用资料收集设施,在国家一级散发资料并传播给区域级的联机设施。

  3.例外

  本准则不应适用于下列化学品:

  药品,包括麻醉药、药物及精神病药剂①;

  放射性物质;

  为研究或分析进口且其数量不致影响环境或人类健康的化学品;

  作为私人或家庭用品进口且其数量就此用途衡量合理的化学品;

  食物添加剂。

  4.对其他文书的影响

  (a)各国应就执行本准则采取必要措施。

  (b)本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影响各国加入的或可能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之下的义务。

  5.体制安排

  5.1环境署和粮农组织应建立一资料交换系统,保证进口国和出口国指定的国家当局有单一的联络点,就须遵照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收取资料并就此有关决定发出通知;

  5.2环境署和粮农组织应分担执行知情同意程序的业务责任,联合管理和执行共同的业务,包括选择应纳入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编制知情同意指导文件。

建立资料分享机制和数据库;

  5.3环境署应同粮农组织合作,审查知情同意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参与反应以及违反进口国决定的情况;

  5.4为了国际通讯目的,每一国家应指定一个(或数个)国家主管当局,就资料交流并就进口列入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作出决定等方面履行行政责任②。

  5.5指定的国家当局应受权直接地或依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规定,同其他国家的指定国家当局和有关国际组织建立联系,交换资料,就列在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做出决定并就决定发出通知;在其他国家或组织要求下,提出报告。

也可以主动提出报告;

  5.6各国应保证指定的国家当局具有充分的国家资源。

来负起执行准则的责任;

  5.7各国应尽快将其指定国家当局的名称、地址及其后的变动通知有毒化学品国际登记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

  5.8登记中心应维持、经常订正及分发各国指定当局的登记名册;

  5.9登记中心还应:

  协调各国指定当局网络;

  就惯例与程序、以及为使本准则有效而可能需要的联合方案和措施。

提出建议;

  与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维持联系;

  根据各国指定当局的定期报告,不断审查本准则的执行情况;就本准则的有效性提出两年期报告,并提出改善建议。

  第二部分关于被禁止的、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

  通知和资料以及知情同意程序执行办法

  6.管制行动通知

  采取管制行动、禁止或严格限制本准则定义下的某一种化学品的国家,应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后者应根据本准则散发通知。

  通知管制行为,是要使其他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机会对有关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知情的决定,要考虑到当地的环境、公共卫生、经济和行政条件,以及现有的毒理学、安全和管制等方面的资料。

  为此目的提供的资料至少包括:

  化学品的化学识别/特性;

  所采取的管制行动及其理由的简单说明。

如果管制行动只是禁止或限制某种使用方式,而允许其他用法,亦应说明;

  说明是否还有更多的资料,并说明如果需要更多的资料时应向出口国的什么机构索取。

  发出通知的国家指定当局应在可行范围内提供替代措施资料,例如综合害虫管理程序、非化学品方法以及综合影响的措施。

  一旦采取管制行动。

应尽快发出有关通知执行本准则之前已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其以往的管制行动清单,应提供给化学品登记中心,除非此前已提供资料,化学品登记中心并已将其分发各国家指定当局。

  7.知情同意程序执行办法

  7.1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决定知情同意程序是在资料交换和出口通知之外附加的一个程序,选择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国家有机会正式记录其未来进口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决定。

  一国得参加本准则下的资料交换程序而不参加知情同意程序。

  希望所有出口国参加知情同意程序,尊重进口国的决定。

  化学品登记中心应邀请各国参加关于进口方面的知情同意程序。

各国的指定当局应予答复,表明其国家参加与否。

如无答复,应于首次邀请后60天再发一函。

如仍无答复,化学品登记中心应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得到该国决定。

如果在此之后,还没有答复,则应假定该国无意参加该程序。

  一国得指定一主管机构同时处理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事宜,或指定两个分别的主管机构。

  一国得在任何时候选择参加不参加知情同意程序,并将决定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

  化学品登记中心在受到要求时应提供一份清单。

说明哪些国家选择参加,哪些国家选择不参加,哪些国家没做答复。

  7.2确定纳入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

  按照第9条的规定,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将政府须作最终管制行动通知的。

关于环境和人类健康原因已予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每一化学品通知参加程序的每个国家,以便各国在有关化学品使用条件下,做出决定,是否允许该化学品的使用和进口。

国际化学可经非正式磋商帮助化学品登记中心确定管制行动是否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按照第9条的规定,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将限制性管制行动与知情同意决定指导文件一道发给各参加国的有关国家指定当局以便由其做出决定。

  7.3收到关于对纳入知情同意程序中的化学品采取管制行动的通知后,对通知的答复

  (a)每一参加国的指定当局应在90天内对化学品登记中心作出初步答复。

答复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i)允许使用和进口,禁止使用和进口。

或者仅在具体规定条件下允许进口的最终决定;

  (ii)临时答复,其内容可分为:

  一份关于正在积极审议进口问题但尚未作出最终决定的声明;

  索取更多资料的要求;和/或

  要求帮助评估该化学品的请求。

  关于在具体规定条件下或在没有规定条件下允许进口的说明,或者在最终决定尚未做出之前暂时禁止进口的说明亦可载入临时答复内。

  (b)国家指定当局应使用提供给它们的答复表。

  (c)化学品登记中心应视需要向各国发出催复通知,促其答复,在受到要求时。

应促进技术援助的提供。

  (d)如果进口参加国不做答复,或只做出关于临时决定的答复但未解答进口问题,有关该化学品进口的现状应维持不变。

这意味着,只有得到进口国的明确同意才能出口该化学品,但是在进口国内已经注册的农药或者进口国政府的其他行动允许使用或进口的化学品不在此列。

  (e)如果一国单方面采取影响到有关某一化学品现状的行动,它必须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使后者知道这一决定。

这一单方面行动应被解释为取代该国过去做出的所有关于该化学品的决定。

  (f)进口国做出影响现状的最终或临时决定,也应将该决定告知负责控制进口的本国主管当局使其在权力范围内采取适当的进口控制行动。

  7.4资料传递

  (a)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及时把进日参加国的决定通知各国指定当局。

在受到要求时还应将这些决定通知工业界和其他有关方面,以通过电脑数据库进行为宜。

这些资料还应编入联合国《各国政府禁止、撤销或严格限制消费和(或)销售的产品名录》的定期增新版本中。

化学品登记中心将每半年书面通知各国政府关于进口国决定的情况;

  (b)各出口国政府收到进口国决定后应将决定转交其工业部门。

  8.关于出口的资料

  (a)如果出口一种在出口国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出口国应保证采取必要步骤,向入口国的指定当局提供有关资料。

  (b)提供关于出口的资料,是要提醒入口国注意原先提供关于管制行动的通知,并请它注意该化学品即将出口或正在出口。

  (c)为此目的提供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发出管制行动通知书时,提供的资料副本,或提及该资料;

  说明有关的化学品即将出口或正在出口。

  估计的年输出量和可得到的具体运输资料。

  (d)各国应尽量将依照本准则提供的或接得的关于出口的资料转递给最后的入口国和化学品登记中心。

  (e)管制行动之后首次出口时就应提供关于该出口的资料,并应定期再次提供,或者应于资料及管制行动情况有重要发展时再次提供。

目的是尽量在出口之前提供资料。

本准则通过之前已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其“管制行动之后首次出口”应认为本准则通过之后的首次出口。

  9.通知书和资料的递送途径

  管制行动通知书应交化学品登记中心以递送给各国指定的当局。

  进口参加国应用规定表格答复化学品登记中心,以进行适当传递。

  化学品登记中心将把知情同意决定指导文件传递给入口参加国,以便他们做出决定和答复。

并传递给其他国家指定的当局,供其参考。

  出口资料应寄给入口国为此目的指定的国家当局。

  10.反馈

  进口国的指定国家当局,为了准则第5.9(d)条所规定的定期审查,应向化学品登记中心递送关于依照准则第6、7.3条和8条接得通知及资料之后所采取行动的简报,并说明于运用本准则时遭遇的任何困难。

  11.机密资料

  依照本准则从事资料交流的国家,应订立内部程序。

来接收、处理及保护其他国家送来的机密和具有专利权的资料。

  接得出口通知及资料的国家。

于提供资料的国家提出要求时,应负责保护依照本准则接得的资料的专利权和机密性。

  12.指定国家当局的职责

  (a)管制行动关于各国采取的禁止或严格限制某种化学品的管制行动,指定的国家当局应负有下列职责:

  依照本准则,将采取的管制行动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

  从化学品登记中心接收其他国家采取管制行动的通知,并保证迅速转致国内所有其他有关当局。

  接受联合国《各国政府禁止、撤销或严格限制消费和(或)销售的产品名录》的定期增新版本;

  根据)准则第7.1条对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要求做出答复。

  根据本准则第7.3条对管制行动通知做出答复。

包括对根据第7.2条和附件二分发的清单做出答复。

  (b)进口关于被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进口,指定的国家当局应负下列职责:

  从出口国接收关于出口的资料,保证将此种资料迅速转致进口国的所有其他有关当局;

  向出口国要求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就接得通知和资料之后采取的行动,以及与出口国交换资料时遭遇的任何困难,向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供反馈资料;

  向进口管制当局提供建议和协助,使其能够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适当的进口管制行动;

  加强国家决策程序和进口管制机构;

  保证所做决定公允不偏,适用于一切来源的进口,也适用于国内生产供国内使用的化学品;

  应鼓励仅从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出口国购买受该程序制约的化学品;

  (c)出口关于被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出口,指定的国家当局应负下列职责:

  保证发送或转送关于出口的资料;

  响应其他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特别是索取关于有关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理的防范资料来源的要求;

  将知情同意决定通知国内出口工业部门;

  在权限范围内执行适当程序,保证不发生违反进口参加国知情同意程序的出口;

  (d)其他职责指定的国家当局亦应考虑下列各方面的需要:

  就被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管理方面的可行国家条例提供资料;

  保证向使用或处理有关化学品的人员提供适当的防范资料;

  就接得的、发出的、传递的通知和资料保持记录,这种记录,除了机密的或具有专利权的资料之外,可以按照国家法律供公众查阅;

  就被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保持记录。

  第三部分关于化学品的一般资料交流和技术援助的提供

  13.资料意见及援助

  (a)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

各国应促进:

  关于化学品管理的科学资料(包括毒理学及安全资料)及技术、经济、法律资料的交流。

特别酌情通过指定的国家当局及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交流;

  于其他国家提出请求时。

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提供关于化学品管理的技术意见和援助,要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

  (b)关于化学品的出口。

出口国应确保酌情就该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向有关进口国提供资料、意见及援助,包括适当的防范资料。

  (c)关于进口化学品的使用,进口国应根据出口国递送的通知和资料,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向用户提供有关此种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资料、意见及援助,包括适当的防范资料。

  (d)防范资料应尽量用进口国的主要语言及实际使用地区的语言编写,并应附带适当的示图和(或)触觉附件和标记。

  14.分类、包装及标记

  (a)各国应认识到,分类、包装和标记是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中的重要因素,而且,出口的化学品。

与准备在出口国本国使用的类似产品,应有同样严格的分类、包装和标记:

  (b)各国于制定及实施现行及未来的国际贸易及未来的国际贸易化学品的国际一致的分类、包装及标记手册时,应顾及发展中国家化学品管理方面的特殊情况;

  (c)如果进口国没有其他标准,各国应保证。

从其领土出口的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符合公认的、国际一致的手续和惯例,以谋求使用这类化学品时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

  15.技术援助

  (a)化学品登记中心应鼓励供资机构如发展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双边援助国为加强机构提供培训、技术援助和资金;还应进一步鼓励其他联合国组织加强其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

  (b)实行先进化学品管制方案的国家应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其他国家建立基础结构和提高其国内化学品管理能力,包括执行本准则规定的能力。

应特别奖励系统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向其他化学品管理系统不先进或不具备该系统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捐助国捐助机构和受援国应尽量通知化学品登记和已、所有这类技术援助活动。

  (c)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的当局应特别注意那些没有任何化学品管制手续的国家,帮助他们制定化学品管制制度。

  (d)发展中国家在化学品管理方面最需要的技术援助有:

  加强现有基础结构和机构;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之间互相交换专家(包括短期任务),其目的是:

  分享经验和交流思想;

  就化学品的危险性和益处的资料分析提供咨询。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安全处理无用产品;c.分享新产品和代用品资料;

  查明当地农药效益研究和发展代用品所提出的在研究和发展方面的要求;

  互相帮助解决执行本准则中的实际困难

  培训包括:

  举行地方、区域和国际各级技术工作会议;

  在工农业工作人员、海关官员和医生中开展提高安全管理化学品意识运动;

  为发展中国家决策人员提供机会,研究成功执行本准则的国家的各种有关系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