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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

建筑垃圾管理对策和管理体系建立

摘要:

随着经济建设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政策,提出总结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筑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管理对策,并从多方面设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体系。

关键词:

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对策;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建设大发展时期,目前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最突出的是资源与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随着人口增加和工业化以及城市化进程加快,资源消费将进一步加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差距较大!

建筑垃圾资源化程度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

大量的建筑垃圾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年排放量已超过4亿吨,其中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年排放量均在3000万吨以上。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潜力很大。

1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对比

1.1美国

美国作为西方发达的工业大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起步较早,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应用方面均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情况的体系。

1980年制定《超级基金法》规定:

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

1965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经过1976、1980、1984、1988、1996年5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

1.2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1978年“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等.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4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

此外欧洲的一些有关废物循环利用的指令,也对德国产生直接约束力。

1.3日本

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就着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和利用,1970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1991年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1991年制定1997年修订了《再循环法),1994年制定了《推进废弃物对政策行动计划》,1998年制定了《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和《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2000年制定了《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由国家来推进采购环保产品》和《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等有关法律,2001年制定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基本法》、《改进废弃物处理法》、《促进废弃物处理指定设施配备》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2002年制定了《建筑再利用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

1.4韩国

2003年颁布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经历了两次修订,其4—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订购者、排放者及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第21条规定了建设垃圾处理企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资本及占地面积及规模等许可标准;第35条规定制定循环骨料的品质标准及设计施工指南;第36、37条规定了循环骨料的品质认证要求及取消规定;第38条规定了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工程范围和使用量;第63—66条详细规定了违反该法不同事项下的罚则。

2007年开始每5年建立再生计划,确定了提高再生骨料建设现场实际再生率、建设废弃物产生减量化、建设废弃物妥善处理三大推进政策,当年建筑垃圾再生率即达到90.7%。

1.5我国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第一次将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制定21世纪议程,并将清洁生产作为21世纪议程优先发展的领域。

中国政府积极响应大会号召,于1992年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技术起点要高,尽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1995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但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问题。

1995年颁布并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建筑垃圾处理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原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发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资源[2001]624号颁布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2007年9月原建设部印发的《绿色施工导则》中提到,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大力发展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在墙体材料中的应用技术。

我国内各主要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西安等也针对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的相关环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2基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为核心的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对策制定

源头控制即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

减量第一要从工程设计、材料选用等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数量;第二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组织和监管,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返工、维修、加固甚至重建工作;第三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料尽可能直接在施工现场利用,减少转移的建筑垃圾量;第四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扩大使用标准化的预制构配件、全面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最后要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倡导整体浇筑、整体脱模,以减少施工期间建筑垃圾的产生。

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发达地区或国家采取的都是“建筑垃圾源头削减战略”。

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不断改善施工工艺。

要想从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的源头,建议有关部门首先对不同的建筑类型产生的建筑垃圾作一次普查,以确定建筑垃圾的产出量,从而制定建筑垃圾产出标准。

以此为基准,对超出此基准数量的企业,政府应采取严厉的措施加以处罚,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

有关部门应抓紧开展以下2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国家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投入资金,立项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对每万m2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数量状况,进行一次大范围的定量定性综合调查统计,依此制订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并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这样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的源头才有可能得到有效地控制。

通过经济性手段进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深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制度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向有关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发放建筑工程许可证。

工程结束后、合格证颁发之前,通过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理完结审核标准,决定最初交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从而确保建筑垃圾生产者按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这项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应用较多,

(2)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施行已有多年,虽在建筑垃圾处置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最重要的就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取费标准问题。

若建筑垃圾处理取费标准过低,建筑垃圾生产者就会倾向于将建筑垃圾外运处置而不利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

目前多个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取费标准不一,有的是按照新建面积和拆除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性取费,如襄樊市新建建筑收费标准为5元/m2,拆除建筑收费标准为6元/m2;有的是按照建筑垃圾重量取费,如:

宁波市北仑区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5元/t(不含运输费)。

由于,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表现出很强的技术性、政策性和操作性,因此,需要具体分析收费依据,从而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目前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所得基本上不能满足建筑垃圾回收、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生产的运行费用、建筑垃圾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设备费用等。

另外,在建筑垃圾处理收费中也应适当考虑因建筑垃圾排放而造成的环境损失收费。

因此,各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适时召开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研讨会,共同探讨本地区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取费流程、取费使用等问题。

除此之外,为了便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中体现对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的鼓励,如:

混合建筑垃圾的收集价格要远高于分类的建筑垃圾,从而刺激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

(3)通过税收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源头管理。

不少发达国家己将征收垃圾税作为一种减少废物产生、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激励手段之一。

我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基础上,也可以适当地考虑实行建筑垃圾填埋税及建筑垃圾再利用的税收减免或奖励。

其中,建筑垃圾填埋税可有利于促进建筑垃圾从填埋场分流,例如:

丹麦税法规定对焚烧或填埋的建筑垃圾实行逐年增税计划,迫使人们主动探索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

1987–1993年间,丹麦因征收建筑垃圾税使建筑垃圾产量减少64%。

目前,丹麦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已提高到90%左右!

此外,可适当提高资源税率,促使建筑业生产偏向采用高强度、高性能的再生材料,从而降低对天然建材的需求量。

对开展建筑垃圾再利用或采用再生建材施工的企业,可在税收上予以优惠或鼓励。

例如:

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3基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管理对策制定

推行源头分类收集和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制度源头分类就是要求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在现场按垃圾成分的不同进行分类,对能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就地消化,对不可利用的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

从源头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在很大程度上能增加对垃圾的回收利用率。

建议对未分类的建筑垃圾的回收费用远高于已分类的建筑垃圾的回收费用,从而促使施工单位从源头就重视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

建筑垃圾是否被分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筑垃圾的利用价值和处理成本,建筑垃圾按源头分类处理,可以大大提高它的利用空间。

拆除后可以分开堆放,施工过程中也可以在现场放置不同的垃圾桶以区分。

渣土管理部门应该对混合排放建筑垃圾的企业采取高收费,对已分类处理的企业采取低收费,促使排放单位采取分类措施。

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的源头管理是搞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关键,所以应尽快建立一套严格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来落实“谁产生谁负责”原则。

其方法是产生建筑垃圾责任方,首先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书面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然后凭此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同时,还应将《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方案》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制度建设。

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外运处理的监控工作。

对建设、拆迁工地实行24小时监控,凡发生私拉乱倒的,查找源头,重点处罚;对审核批准外运的建筑垃圾监管可以实行专业运输与审核管制,即:

由专业的运输公司承运,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统一车体,统一标志,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当按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目前,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中就明确了建筑垃圾承运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相应条件及流程,为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渣土管理部门应委托专门的垃圾清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以便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安排车辆偷运偷倒,违者从重处罚。

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车辆采取覆盖措施,不得扬尘遗撒。

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处理费用偏低,很难起到抑制建筑垃圾的产生的作用,可提高建筑垃圾填埋处理的费用,鼓励排放单位尽量现场回收利用或者是运往回收处理企业处理。

只有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监管制度才能保证建筑垃圾能够进入到资源化回收利用系统中,进行有效处理和再生利用。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体系设计

把全过程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视为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有着重要影响的若干个主要阶段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体系。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体系中法制保障体系的原则。

(1)全过程控制原则。

完善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法制应当在建筑垃圾的产生、回收、资源化利用及最终处置的各个生命周期环节上,体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管理控制标准和要求。

(2)受益者补偿原则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法制完善过程中,不仅要有针对性的行政强制干预力度,制订统一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规则和标准。

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为会产生良好的环境效益,因此,法律制度的制定者要对建筑垃圾资源利用行为主体方面的“利益外溢”问题,予以重视和解决。

否则,就会使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为主体失去继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3)利益平衡原则。

预计在短期内,新建筑垃圾资源化法制的实施可能会增加建筑垃圾生产企业的经济负担,损害他们当前利益,但是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应该重视长远利益,兼顾当前利益;重视公共利益,兼顾个体利益。

4.1建筑设计阶段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

面向绿色建材的建筑材料选择设计。

目前,我国建筑业生产大量采用混凝土、砖、瓦、砂浆等传统的、性能低下的建筑材料,其产生的建筑垃圾重量比高达70%。

与这些传统建材相比,使用绿色建材不仅可以节约其材料生产中所用的天然原料,减少建材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能耗,同时在工程使用中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不损害人体健康,建筑拆除时绿色建材也可以再循环、再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4.2发展建筑结构的装配设计

多年来,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的结构类型一直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占据较大比重并以此成为较为传统的建筑施工模式。

从结构力学方面,建筑现浇式结构具有整体稳定性好、抗震性好等优点,但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也是相当可观的。

现场制备结构所需混凝土或砂浆混凝土、砂浆等建材资源浪费严重,建材在使用或存放中往往造成不必要的消耗,增加建筑施工垃圾量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标准、通用的建筑构配件或预制组件,如预制板、梁、柱等节省建材资源,建材损耗小,消除建材现场二次切割产生的废料,减少建筑施工垃圾量现场浇筑混凝土构件的手工化、湿作业较多建筑施工现场比较零乱,不符合清洁施工的要求,建筑垃圾现场收集率不高施工设计中机械化作业、干作业较多

4.3考虑建筑未来拆除的设计

目前,各种建筑结构体系设计均偏重结构安全性方面考虑,极少考虑到建筑未来拆除状况,而当建筑面临拆除时,则多采用破坏性拆除,以致于形成大量难以现场再利用的旧建筑拆除垃圾。

因此,在建筑结构设计中有必要考虑引入利于建筑未来拆除的设计理念。

设想一种像毛衣那样,当拔出一根线就一下子破坏了的整体结构,在有效使用期届满之后能够迅速解体,进行再生循环。

因此,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盛行的今天,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延长混凝土构件寿命与建筑构件再生循环二者相互兼容的总体寿命设计及其相关技术。

例如混合结构形式就可以较好的体现这一技术要求,该结构一般采用现场整体灌筑方式,工厂预制结构构件,如柱体是钢筋混凝土构件,梁体是新型增强混凝土构件,现场构件配装的结合部在现场施工,如结合部由钢制接头做成,这样建筑拆除解体时就比较容易,利于建筑材料的再生利用。

可以看到,提出建筑结构设计阶段考虑未来拆除状况,实际上是要促进建材的闭合环路循环,并在这个循环中减少建筑垃圾产量。

4.4建筑施工阶段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

实际上,建筑施工垃圾的原始状态就是各种建筑材料,由于各类原因造成的建材浪费、

损耗便形成大量的建筑施工垃圾,这些原因大致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建材的现场系列管理方法不当。

建材采购、运储以及剩余建材的后期处理等系列管理不当,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建筑施工垃圾的产生,材料采购订购错误(错订、多订等),发货、运货错误,材料运输与储存运输损坏(工地内外),储存方法不当造成材料损坏建筑材料剩余,使用过程产生材料加工剩余物,由于要求不明确造成的材料过剩。

另一方面是现场施工的协调与沟通不足,施工技术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现场施工管理比较粗放,责任边界不明,各专业承包商之间缺乏必要沟通与协调,各自为政、频繁返工现象颇为多见。

在此情况下,建材浪费、损耗现象在所难免。

据资料显示,因此种原因产生的废砖石约占80~85%,大块废木料约占85~90%,废石膏灰胶纸夹板约占90%。

另外,由于施工人员素质低下、技能欠缺、施工机械化程度不高等低级的施工水平盛行,也会导致严重的建材浪费。

例如:

由于施工人员技术不高,现浇结构在粉刷之前常要对局部构件作凿除和修补处理,同时在人工粉刷过程中形成落地灰,也约占到混凝土和砂浆废料量的60~70%。

4.5建筑拆除阶段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

在整个建筑业生产过程中,建筑拆除阶段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建筑拆除意味着新建建筑经过一定使用寿命期限之后面临的一种处理方式,同时旧建筑的拆除也是未来新建建筑的开始。

因此,从这一点来看,要实现旧建筑拆除垃圾的减量化大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尽量避免旧建筑拆除,积极进行旧建筑的“资源化”再利用;二是改进传统的建筑拆除技术,使原有的旧建筑拆除方式由“拆毁”向“解构”转变。

4.6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体系的其他措施--适当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建筑垃圾从产生源头到最终消纳场所,不但要缴纳一定的消纳费,还涉及到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的问题。

由于消纳场所大多设在郊区,离市区较远,而目前运输费用不高导致很多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获利少,乱扔乱倒现象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另外消纳场收取的消纳费也远远不能满足其日常运行及维护的要求。

5结束语

但迄今为止,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相关工作相对滞后,由此给社会、环境和资源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

虽然从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些政策法规,但这些都相对零散,缺乏整体性,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无法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因此应尽快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法规体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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