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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答

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答

1、户口不在本市,已在大连生活多年,能否参加大连市的医疗保险?

    

2、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何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3、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5、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办理退休审批及养老金领取手续    

6、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退休,与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相比在退休待遇上有什么区别?

7、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8、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9、如何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10、如何办理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

    

11、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时,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是如何确定的?

    

1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正常退休?

    

13、职工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14、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如何确定?

    

15、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16、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17、企业与职工需缴纳几种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18、欠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有何规定?

    

19、对冒领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20、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已满15年以上,但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1、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有何规定?

    

22、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撤保业务?

    

23、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死亡、出国定居,外来劳务工返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24、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其社会保险关系如果处理?

    

25、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不属于养老保险对象?

    

26、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是什么?

    

27、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由几部分组成?

    

28、职工流动时,单位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29、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30、哪些人员应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31、职工怎样做才能知道用人单位是否给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32、职工如何知道单位给自己申报的缴费工资对不对呢?

    

33、病假人员、请长假人员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4、职工在企业做了一、二个月,这种情况要不要参保缴费?

    

3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都有什么相关政策?

    

36、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在入学、参军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如何处理?

37、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何优惠政策?

    

38、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39、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都有什么规定?

    

40、非城镇户口人员能否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41、从外省市调入我市的职工个人帐户如何管理?

    

4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都需要带什么材料?

    

43、小时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如何确定?

    

44、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应如何办理手续?

    

45、对冒领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46、个体劳动者如何确定缴费标准?

    

47、哪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48、什么是企业年金制度?

    

49、养老保险缴满15年后不再继续缴费,可否申请退休?

    

50、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5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的?

    

52、农转城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是否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53、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

养老保险金由谁发放?

    

54、机关、事业单位中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临时工是指哪些人?

    

55、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养老保险保龄如何界定?

    

5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城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57、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支付的养老保险金项目包括哪些?

58、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如何调整?

59、农转城后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从事个体劳动的农转城人员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采取什么办法补缴?

    

60、如何为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发养老保险金?

    

61、农转城人员趸缴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62、企业是否可以查封、冻结或划扣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63、职工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64、职工被本单位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65、公务员个人帐户补助资金按何标准执行?

    

66、企业职工调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67、非本市户口的参保人员,是否可以在大连办理退休?

    

68、确属无能力恢复生产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该如何缴纳?

    

69、何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0、街办企业职工(已办用工手续)快到退休年龄,档案在劳动代理中心代理保管,单位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

若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企业如何办理手续?

职工退休后是否享受医保待遇?

71、随军家属在就业和劳动保障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72、原单位只参加了养老保险而未办医疗保险,本人现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次个人能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73、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何时分开管理?

1、户口不在本市,已在大连生活多年,能否参加大连市的医疗保险?

答:

依据《大连市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2002]15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镇户口且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

也就是说,个体劳动者参加大连市医疗保险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参加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2、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何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答:

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十一条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事业单位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基数的8%)和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

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50号)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4]48号)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档案工资,包括:

  ①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含教护龄津贴和军队服务津贴、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②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参保职工实发工资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办理退休审批及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

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单位应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本人档案、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持上述资料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金核准和社会化发放手续,自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6、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退休,与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相比在退休待遇上有什么区别?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原有按国家规定计发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职工在职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此项待遇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为止。

退休人员死亡时,若个人帐户有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余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7、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

根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2〕6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失业证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重新就业的,按新单位性质在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8、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答:

根据《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4]54号),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按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应持相关聘用手续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9、如何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答:

(1)企业于每月10日前持《退休人员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审核窗口录入新增退休人员档案。

  

(2)到支付窗口办理新增离退休人员支付档案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局(或其它商业银行)制作养老金存折。

可在审批退休时一次性办结。

退休后到异地居住的,需提供居住地邮编、详细住址、收款人姓名等。

  (3)新增退休人员有非统筹、代扣款(需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的,原单位须于每月10日前缴纳非统筹款项(金额有变化时需填报《非统筹、代扣款调整表》),每月15日后持社会保障专用收据领取代扣款。

10、如何办理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

答:

(1)职工跨省流动时:

①提供《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②提供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到支付部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并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③基金转入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号中后,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交于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2)职工在省内流动时:

①提供《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②到支付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打印《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单》;③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转移单》统一上报省社保局并由省社保局统一下发至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职工由企业转入事业单位时:

  属于在市内四区和本县市区内流动人员:

①提供《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个人帐户变更表》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③持审核后的《个人帐户变更表》、《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到支付部门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④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核对当月实际转移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同时进行基金转移的帐务处理,并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属于跨市内四区和其他县市区间流动的:

①提供《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个人帐户变更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②持审核后的《个人帐户变更表》、《职工调动表》(或劳动合同)到支付部门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可以通过银行或提供社会保障专用收据以支票形式办理)。

  (4)已失业并办理随军的军人配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①提供《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②到支付部门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单》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可以通过银行或提供部队收据以支票形式办理)。

11、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时,其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

(1)职工跨省流动时:

其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2)职工在省内流动时:

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提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职工由企业转入事业单位时:

属于跨市内四区和其他县市区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属于在市内四区和本县市区内流动人员,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并由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4)已失业并办理随军的军人配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1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正常退休?

  答: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本、实际住址的房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企业填写其它部分;

  

(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企业专管员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4)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

《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

区属及县属企业的正常退休职工,由企业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13、职工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

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的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

14、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待遇如何确定?

答:

依据大劳发[2003]106号,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按个人身份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招用的外来劳动力,按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5、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费。

欠缴月份无论全额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所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16、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7、企业与职工需缴纳几种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

社会保险实行五个险种统一征缴,五险分别是: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缴费比例分别为:

  

(1)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

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按国家统一确定的差别费率缴纳;

  (5)生育保险:

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18、欠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有何规定?

答:

欠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一次性补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按全市上年度最低缴费工资计算指数。

欠费企业职工退休后,两年内一次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重新计算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超过两年的,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19、对冒领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

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追回,并处以冒领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0、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已满15年以上,但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要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养老保险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应参保一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期间,只有升学、入伍、判刑、劳教期间不缴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也可以选择不缴费,除此之外,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21、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有何规定?

答:

个体劳动者每年可以在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按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业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

22、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撤保业务?

答:

(1)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

  ①死亡职工单位专管员或家属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

a.死亡证明;b.养老保险手册;c.个人帐户明细单;d.领取人身份证;e.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2)出国定居

  ①出国定居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国外定居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出国定居人员的证明,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

a.护照;b.签证;c.注销户口手续;d.养老保险手册;e.个人账户明细单;f.领取人身份证;g.保险关系仍在单位者要带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3)农民工返乡

  ①返乡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农民工返乡撤保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部门业务窗口审核返乡人员的证件,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明细单;

  ②职工到支付部门进行撤保审核程序,同时需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

a.养老保险手册;b.个人账户明细单;c.经征缴部门审核后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d.本人身份证(原件);e.领取人身份证(原件);f.社会保障专用收据。

23、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死亡、出国定居,外来劳务工返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

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纳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4、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其社会保险关系如果处理?

答:

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25、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不属于养老保险对象?

答:

不管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职工给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或个体业主)支付了工资,该职工就属于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企业(或业主)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6、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据此规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季节工、外来工、见习期和试用期内职工均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27、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由几部分组成?

答: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所具有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支付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8、职工流动时,单位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

对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

一种是未参保或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劳动关系不调转;一种是缴清职工本人企业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后再调转劳动关系。

前一种办法可能带来的后遗症是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再说,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很普遍,一旦该单位不复存在了,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种办法可以说无后遗症,但单位困难一时无法解决欠费问题,影响流动。

因此,为保护职工利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遇到这种情况时,一般采取缴清职工本人企业和职工自己应缴养老保险费办法。

29、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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