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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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doc

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摊点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摊点指:

多年累积形成而达不到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无固定经营门店,有摊位、摊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全面规范、有力监管餐饮服务摊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不支持开办餐饮服务摊点,而是通过对餐饮摊点的有效监管促使其积极创造基本条件,最终向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规范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凡在会宁县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摊点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县政府的规定要求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做到与工商,质检部门所管辖摊贩、作坊监管的无缝隙衔接,切实做好餐饮服务摊点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餐饮服务摊点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师镇辖区内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申报的受理、现场核查和全县餐饮服务摊点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会师镇辖区内餐饮服务摊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指导全县餐饮服务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二)城管部门负责会师镇辖区内餐饮服务摊点摊位经营证明的核准发放、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申报的受理、现场核查、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第二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七条全县对餐饮服务摊点统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证明》(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明》),并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第八条《备案登记证明》应悬挂公示,有效期暂定两年,备案登记后满一年进行年度审核;《备案登记证明》不进行变更,需要延续的,原备案登记到期前30日内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

第九条对餐饮服务摊点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实施备案登记。

取得城管部门核准摊位经营证明的学校周边小饭桌,沿街油炸、烧烤、蒸制等方式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小摊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管。

(一)对学校、幼托机构以及建筑工地食堂不得按照餐饮服务摊点对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应加强同教育、城建部门配合,严格督促其整改提升,达到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标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对占道经营和流动餐饮摊点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加联合予以取缔;对城管部门核准取得摊位经营证明的餐饮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证明》;社会各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车站等单位负责对其门前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进行监督管理,并负直接责任;

(三)对餐饮服务摊点核发《备案登记证明》时,必须限制其经营品种,禁止制作经营凉菜。

第十条 餐饮服务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基本设施,具有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条件;

(三)具有保存食品原辅料的小型冷冻、冷藏、保鲜设备;

(四)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摊点,必须依法获得经营清真食品准许和清真标志牌;

(五)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和参加食品安全法规、质量标准要求为主的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摊点申办《备案登记证明》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一)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申报表(附件1);

(二)餐饮服务摊点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摊点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培训证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摊点摊位经营证明(附件3);

(五)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表。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行政许可法》相关程序对餐饮服务摊点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同时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书》(附件4)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责任书与承诺书与《备案登记证明》效期相同。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摊点歇业半年后,《备案登记证明》自动失效;禁止转让、买卖、伪造《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证明》遗失或毁损的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发生食物中毒,长期达不到规范管理要求,私自变更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注销《备案登记证明》。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摊点负责人为餐饮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经营不合格食品或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摊点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相关规定,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一)经营者摊位、摊点及周围卫生必须保持清洁,附近无污染源,严禁乱泼乱倒污水、乱丢杂物,餐纸入篓,自觉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贮存、运输和装盛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运;

(三)餐饮服务摊点应当持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讲究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提取工具;

(四)餐饮服务摊点应自觉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暂无条件时必须使用消毒处理干净卫生的餐饮用具,不得使用塑料袋套碗和一次性筷子。

第十六条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的食品。

第十七条应按照备案登记的餐饮食品类别范围和相关部门审批的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超范围经营和私自变更经营地址。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餐饮服务摊点的日常监管,每季度至少要组织1次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摊点落实责任、保障饮食安全。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摸清现状,建立健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年底实施诚信等级评定通报,对失信或严重失信的餐饮服务摊点要约谈问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加强餐饮服务摊点食品的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时,应当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餐饮服务摊点从业人员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知识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切实提高餐饮服务摊点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摊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执行餐饮服务监管约谈制度,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诚信等级评定等级较差的单位及时组织约谈。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登记擅自经营或有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会宁县市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申报表

餐饮摊点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餐饮食品类别

□酿皮□油饼□豆浆□稀饭□麻花□包子□豆腐脑□烧烤□麻辣烫其他:

摊点类别

□固定门店□固定摊位□固定摊点□其他

健康档案

□有□无持证情况:

培训档案

□有□无持证情况:

基本设施情况

面积㎡;洗涤设施:

□有□无;消毒设施:

□有□无;防尘、防蝇、防鼠:

□有□无;废弃物存放设施:

□有□无;冷冻、冷藏:

□有□无;

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目录

受理申请意见:

受理人员:

年月日

现场检查结论:

核查人员:

年月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月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11-

附件2:

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证明

备案: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条件,依据《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准许你单位经营餐饮服务摊点。

特此证明。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摊点类别:

负责人:

有效期:

年月日

会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3:

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摊位经营证明

核准餐饮服务经营户在以下地址(摊位或摊点)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摊点经营活动。

经营地址(摊位或摊点):

发证机关:

(章)

发证时间:

年月日

附件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书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三、保持餐饮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符合要求。

四、食品加工工具和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符合要求。

五、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六、建立并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严禁购进、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七、食品制作符合规范要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八、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重视并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餐饮服务食品摊贩:

会宁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食药监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

1.在餐饮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业。

3.不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4.在核定的备案范围内经营,不擅自改变备案事项。

5.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不购进、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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