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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建大财发17号

 

北建大财发〔2016〕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6年1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16年5月10日

 

北京建筑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7〕3293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8〕580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127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教财〔2008〕36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29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职工统一办理由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该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条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持卡人本人承担公务卡使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财务处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或学校实有资金账户,向公务卡办理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报销基本流程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七条学校选定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的北京银行车公庄支行作为发卡银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的开立范围为我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

对于学校长期聘用、借调和确需办理公务卡的非在编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向发卡银行申办我校职工的公务卡,并按规定程序,与发卡银行对公务卡相关信息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进行确认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学校新增持卡人员、持卡人员调动、退休、因故离职或持卡人信息变动等情况,学校人事处应将相关信息及时报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出、停止使用及信息变动手续,并在结清公务卡费用后10日内,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购买北京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如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以及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结算项目,原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三条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纵向科研课题经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等其他经费,也应使用公务卡支付,由学校基本账户办理清算。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通过学校财务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六条发卡银行每月1日提供持卡人上月(1日-31日)公务卡消费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八条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

我校公务卡的免息期为20-50天,账单日为每月1日,每月还款日为20日。

在免息期内还款无利息支出,超过免息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持卡人应按学校规定履行财务报销审批手续,学校财务处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对公务卡公务支出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的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每月10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原始票据交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发票,学校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学校也不承担因个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处要求填写“报销单”,并提供如下原始票据:

正规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明细清单(机打小票需要复印)。

相关票据审批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在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结算,则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

第二十六条财务处原则上在公务卡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日的前5个工作日内(即每月15日),统一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并下载打印相关还款汇总表及凭据。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明细清单、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持卡人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或基本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罚息及滞纳金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教职工的差旅补助。

4.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离退休人员因公务活动报销的活动费用。

(二)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经学校财务处长批准后,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及遗属补助等支出。

3.因无法通过转账支付,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

4.其他不能采取转账和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和服务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

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现金规模,遵照北京市财政局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和规模提取和控制现金,对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酬、翻译费、评审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第三十五条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各种津贴补助及在校学生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训练补助等一律实行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

第六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人事部门提供的办卡人员清单,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2.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3.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及财政财务等有关规定,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4.配合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人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办卡人员的范围,向财务处提供办理公务卡人员的相关信息。

2.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增、调动、离退休及因故离职等持卡人变动信息。

3.提前通知调出、离退休等持卡人做好公务卡费用清理、结算相关事宜,确保办理人事手续前,相关人员公务卡费用的清理与结算。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2.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财政部门、学校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3.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原因离开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前,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5.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公务卡操作人员,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我校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建院财字〔2012〕10号)废止。

 

北京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2016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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