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磷遵义碱厂三级安全教育教材厂级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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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磷遵义碱厂三级安全教育教材厂级教育

 

贵州开 磷 遵 义 碱 厂

安全教育培训教案

(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

 

安全室编制

 

贵州开磷遵义碱厂(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教案

一、培训目的

提高新进厂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新进厂员工对作业环境、生产现场危险因素的识别判断及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培训对象

贵州开磷遵义碱厂新进厂员工

三、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度;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及工厂危险因素简介;

(四)典型事故案例介绍;

第一部份: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含: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订并通过,法律又包含基础法(如安全生产法……)、专门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劳动法、工会法……);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订,包含条例、规定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由各省组织制订,经当地省级人大通过后实施;行政规章又包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二、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

《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70号国际公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刑法》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修订,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处罚的规定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包括: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守法、取证后才能生产。

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10项权利和4项义务,内容如下:

(1)权利:

保障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等);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参与权、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以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申诉权;赔偿权(《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2)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职业病防治法》

1、职业病防治法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基本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职业病前期预防:

“三同时”制度,(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4、职业危害的防治主体责任包括:

建制度;设机构;配人员;建档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三检,即:

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及时报告职业危害,公布结果,设置警示标志;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

(五)《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实施行,该法共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1、消防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消防的“三同时”制度:

3、消防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并考核合格;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于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共7章74条,内容全面、操作性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进行全方位管理。

《条例》明确各部门职责(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审批部门)。

对企业有以下的要求:

1、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2、危险品必须登记备案;

3、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一书一签”;

4、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剧毒化学品一年一次,其它两年一次);

5、编制事故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6、剧毒化学品实行“五双”管理;(两人收发、两人检验、两人保管、两把锁、两本帐);

7、经营、销售剧毒品实行许可制度(记录购买人单位、名称、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数量、用途等,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8、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运输工具、槽罐、容器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驾驶员、押运员必须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本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指:

爆炸品、易燃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13690-1992),按照主要危险特性把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并规定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二十七种(主要标志十六种,副标志十一种)。

涉及我厂的危险化学品物质:

氯气(液氯)、烧碱、盐酸、电石、三氯乙烯、氧气、液氨等。

(七)《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本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行。

1、基本原则:

(1)国家强制实施原则;

(2)无责任赔偿原则;

(3)个人不缴费原则;

(4)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2、工伤认定资格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本《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共9章46条。

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合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严格划分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严格规定事故调查组由由人民政府组织,负责人由人民政府指定,调查组由7个部门组成(公、检、法、工会、监察、卫生、安监)。

3、信息发布由政府专门机构发布;

4、事故调查报告由政府批准;

5、明确了发生事故后的报告时间和程序(时间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6、加大处罚力度,所有处罚由安监部门执行。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部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一、安全管理制度概述:

因我厂为氯碱化工企业,属高危行业,具有化工生产高温、高压、深冷,负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操作连续性强的特点。

危险因素较多,安全管理难度较大。

依据氯碱化工生产行业工艺技术、设备技术、控制技术水平及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厂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用品、用具管理制度》、《生产事故汇报制度》、《安全台账、档案管理制度》、《作业票证制度》、《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业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二、原化工部《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

原化工部《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是无数人的鲜血和生命的总结,对生产、检修过程中的事故控制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只要我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就能够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内容如下:

一、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脱岗、串岗、睡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十一)末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末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末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末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转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三、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一)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严格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四、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进行交接班。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开车、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开车,空档溜车。

(四)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内。

三、我厂安全作业票证制度及要求:

(一)安全作业票证种类有:

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检修安全作业证;停、送电操作票、电气检修工作票等。

(二)作业票证的使用要求:

1、未得到批准不能使用。

2、不能超期使用,不能超范围使用。

3、票证上规定的内容不得留空白,确实不需要填写项,事先用斜线注明。

4、作业现场票证交作业人员。

5、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能兼作其它工作。

6、票证要作为档案保存。

(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适用于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动火作业分类:

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气瓶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分管领导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动火标准:

H2≤0.5%;VC≤0.5%;C2H2≤0.2%;)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高处作业定义: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要求: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7)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五、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设备定义: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2、设备检修作业要求:

(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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