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笔记4事故调查的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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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笔记4事故调查的程序.doc

09注册安全工程师安监总局培训视频和教材专卖:

一、内容提要:

 

  检验应考人员对事故调查程序有关规定的熟悉程度;

 

二、重点、难点:

 

 

  1.了解事故调查的目的;

  2.熟悉国家和部门有关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3.熟悉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

三、内容讲解:

第一节  事故调查的程序

    目前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原则是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等等,在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中有比较详细的规  定。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摘录如下:

   

(1)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2)事故的现场处理。

    (3)物证搜集。

    (4)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5)证人材料搜集。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8) 事故原因分析。

   (9)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0) 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中,关于事故调查有以下规定: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

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注:

政府机构改革后,上述有关部门和职能发生了变化。

原劳动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因此,目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工作通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特种设备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

体;mso-ascii-font-family: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

'TimesNewRoman'">《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中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

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注:

根据新的政府机构职能,目前特大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等组成。

四、《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32号)。

文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的有关事项仍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执行。

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国务院审批,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结案通知。

    

    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

事故

调查结束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听取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煤矿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

    

(二)加强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5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包括民航发生的飞行征候),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应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及防范措施等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未遂事故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安全监管总局主管业务司及调度中心或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和防范、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同时,要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问题严重和责任追究、防范措施、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事故信息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事故的,要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将事故信息报送国务院的,请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由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上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安全监管总局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落实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五)做好事故信息的披露与报道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明确指示的特大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由安全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

一次死亡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情况,由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有关部门在当地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

    (六)建立并不断完善事故通报制度

    对特别重大事故、典型的特大事故和一个月内在一个省(区、市)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的,安全监管总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国,并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督办函,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

凡中央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的,除通报发生事故的中央企业外,要向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管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出资人机构发出督办函,督促其加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安全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时对相关事故予以通报,督促各有关方面和单位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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