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125500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doc

《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doc(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doc

旅客与旅店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2006年5月16日凌晨,谢某到我旅店住宿时,我旅店的值班人员叫谢某把车停放在旅店门口的停车场,并口头保证绝对安全。

谢某即将车辆停放在旅店门前,锁上车门及防盗器,但没有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

我旅店的值班员收取谢某50元住宿费并进行简单的住宿登记后,即安排入住。

凌晨5时30分,当谢某退房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盗,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车辆被盗后,谢某要求我的妻子补写了一张住宿登记表,登记表上填写有谢某的住址,被盗车辆的号码、型号,住宿起止时间,交付金额等。

谢某的车辆被盗后,我旅店认为没有收取谢某的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仅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并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此拒绝答应谢某的赔偿主张。

请问,我旅店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某旅店

 

2007年9月16日

 

 

答:

某旅店:

谢某交付50元费用并入住旅店时,你们双方已经建立起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旅店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给谢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

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收费且证明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责任”。

由此谢某入住你旅店,经你旅店值班人员同意,将车辆停放在你旅店门前,不论是否收费,也不论是否出具保管凭证,均可认定你们之间同时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你旅店均需对谢某停放的车辆发生被盗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谢某忽视安全措施,没有把车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对车辆被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2007年9月18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团建设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