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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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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编号:

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  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处理。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

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章  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向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的资格项目。

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监检员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三,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及时向上级监察机构反映。

第十七条  监检员应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护罩)上打监检钢印。

第四章  受检企业

第十九条  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

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大型锅炉可采取按部件、组件经监检合格,取得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方式出厂。

    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向监检单位报检。

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受检企业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二条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

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

第二十三条  受检企业发现监检机构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受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

一      、锅炉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是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

监检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的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

(二)监检内容

    1.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审查

    

(1)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应符合锅炉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2)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检查。

    (5)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检查。

    (6)焊工钢印检查。

    (7)几何尺寸测量(筒体最大内径最小内径差、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

    (8)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9)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10)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1)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

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2)热处理记录及报告审核。

    (13)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4)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3.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外观质量(包括焊缝)检查。

    (5)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6)焊工钢印检查。

    (7)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8)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9)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10)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

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11)热处理工艺、报告审核。

(12)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13)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4.管子制造质量监督检验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审查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4)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及质量)检查。

(5)几何尺寸抽查(包括弯管质量、最大内径最小内径差等)等。

(6)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7)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

(8)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9)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

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

(10)管子通球检查。

(11)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

    5.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6.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调试检验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

    (3)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4)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5)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

    7.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8.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9.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锅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锅炉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锅炉的生产计划;

    (8)锅炉生产的外协协议。

二.                  压力容器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除气瓶以外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

    (3)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2.材料

    

(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

    (3)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

3.焊接

    

(1)审查焊接工艺评定及记录,确认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2)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

(3)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检查焊工钢印。

(5)审查焊缝返修的审批手续和返修工艺。

    4.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损伤痕迹。

    (3)检查焊缝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当直立容器壳体长度超过30m时,检查筒体直线,焊缝布置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

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5.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

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设备探伤比例的30%,且不少于10张(少于10张的全部检查),检查部位应包括T形焊缝、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6.热处理

检查确认热处理曲线与热处理工艺的一致性。

7.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

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8.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9.气密试验

检查气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10.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审查出厂技术资料。

    

(2)审查铭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11.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三、气瓶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气瓶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检查气瓶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确认气瓶产品设计文件已按有关规定审批,总图上应有审批标记;检查气瓶型式试验的试验结果。

2、检查确认该批气瓶瓶体材料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确认各项数据符合规程、相应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检查瓶体材料应按炉、罐号验证化学成分,并审查验证结果。

必要时由监督检验单位进行验证。

以钢坯作原材料的,应确认低倍组织验证结果。

以无缝管作原材料的,应核实其逐根探伤检验情况和结果。

4.检查经验证合格的材料所作标记和分割材料后所作标记移植。

5.审查焊接工艺评定及记录,确认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审查无缝瓶热处理工艺验证性试验报告。

6.监检员现场抽查气瓶水压试验。

检查受检企业是否逐只记录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试验结果和气瓶钢印编号。

7、中、小容积试样瓶由监检员到现场抽选并作标记,记录样瓶瓶号,试样瓶的外观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逐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合格。

8.检查大容积气瓶的产品焊接试板材料,应与瓶体材料相一致,在焊接试板从瓶体纵焊缝割下之前,监检员应在试板上打监检钢印予以确认,并检查试板上应有瓶号和焊工代号。

9.监检员从每批乙炔瓶中抽选试样瓶一只并做标记,记录样瓶瓶号。

样瓶解剖时,应到现场检查填料与瓶壁间隙、填料外观、表面孔洞,并检查填料试样的制备情况。

对试样瓶填料的抗压强度、体积密度、孔隙率等,在测试中,应到现场进行抽查,并对检验记录进行审核。

10.现场监督力学性能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11.按规定作压扁试验的气瓶由监检员抽取,试验前应检查准备工作、并现场监督试验。

在负荷作用下,检查压头间距、压扁量,并检查压扁处有无裂纹。

12、检查无缝气瓶冷弯试样的截取和制备、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并应检查弯曲后有无裂纹。

13.检查金相组织分析报告,必要时,检查金相照片。

对重新热处理的气瓶,应检查试验样品和金相照片。

检查底部解剖试样的截取和制备,审查其低倍组织分析结果,测量底部结构形状和尺寸。

14.每批产品由监检员抽选一只试样瓶,现场监督进行水压爆破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由监督检验单位进行试验。

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仪表、安全防范措施。

应对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进行检查和核算。

15.检查瓶体外观和钢印标记,应符合规定;气瓶颜色和色环,应与标准色卡相符。

由监检单位人员逐只打监检钢印标记。

16.检查出厂气瓶是否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审核合格证内容应齐全、正确,并在合格证上加盖监检员章。

17.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质量手册;

    

(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

    (3)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4)从事气瓶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5)气瓶制造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气瓶产品的企业标准、设计文件和疲劳试验验证报告。

(四)  监检数量

1.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规定应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员到场抽查的气瓶数不得少于表1规定。

大容积100L<v≤1000L

5只

中容积12L<v≤100L

15只

小容积0.4L≤v≤12L

10只

2、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

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4、每批气瓶的射线照相记录审查数量:

逐只照相的气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记录的10%;以每五十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记录,应全部审查。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玻璃钢和石墨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1.对非金属容器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1.    图样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设计图样所选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2.材料

(1)主体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

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主体材料和粘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标记移植。

(4)主体材料和粘接材料的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工艺

(1)玻璃钢产品采用的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工艺评定合格的,工艺选用应该符合设计要求。

(2)石墨产品必须对材料进行合格材料规范(CMS)评定和合格粘接剂规范(CCS)评定。

对于浸渍不透性石墨产品,需要确认石墨浸渍工艺评定和粘接工艺(CPS)评定。

工艺评定的条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玻璃钢手糊操作工或石墨粘接操作工,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4.外观和几何尺寸

(1)检查接头表面质量,应平滑过渡,无明显痕迹。

尤其应注意角接的外观质量,角接缝应饱满和圆滑过渡。

(2)检查产品外观,对玻璃钢产品,外表面应该无杂质、无纤维外露、无裂纹、无明显划痕、疵点等缺陷。

对石墨产品,外表面不得有分层、碎片和裂纹,无明显划痕、疵点等缺陷。

产品不能有机械损伤、工卡具痕迹。

5.质量检验和试验

(1)检查玻璃钢产品的总重量、巴氏硬度、树脂含量、层合材料吸水率等试验数据。

对石墨产品的颗粒试验、弯曲强度、拉伸强度、粘接剂拉伸强度、不透性系数、线性膨胀系数等试验数据,应确认其报告,并定期进行抽样检查。

6.耐压、存水或渗漏试验

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已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

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7.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8.出厂资料

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正确、齐全,最终签发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无误。

竣工图能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

9.产品铭牌

内容、参数,应符合该产品设计图样的要求。

五、医用氧舱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作压力≤0.3Mpa的各类医用氧舱。

(二)                                    

监检内容

1.  对医用氧舱制造和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

包括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检;

2.  对医用氧舱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三)监检项目

1.监检项目

(1)设计图样及相关资料审查

1.1舱体设计图样和主要系统设计图样上应有国家质检总局局锅炉局加盖的设计审批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1.2确认设计图样中所选用的制造、安装和检验等标准,均应为现行标准。

1.3核查氧舱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和监检证书,应齐全有效。

      

1.4检查现场调试报告内容的齐全与正确性,各项性能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1.5安装监检应检查现场施工记录,包括:

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供、排氧和供、排气管路清洗记录,供氧管路脱脂记录,焊接和无损检测记录。

各项记录均应有制造(安装)单位的检验人员签字。

1.6检查从事氧舱制造(安装)和检验有关人员的资格,包括:

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和电工,应具有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书,证书上的合格项目及有效期应满足要求。

1.7核算人均舱容应满足GB12130有关规定。

(2)材料

2.1舱体及其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包括板材及供、排气和供、排氧管材)应有材质证明书,符合《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设计图样的要求。

2.2核查有机玻璃材料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7134中的一级品的要求;检查观察窗、照明窗和观察窗有机玻璃,不应有明显划伤和机械损伤,不得有老化银纹。

2.3检查舱内装饰所用材料,应符合GB12130或相关氧舱标准的有关规定。

2.4检查阀件、密封件、电缆等合格证明。

2.5主要受压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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