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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方案部分

三)实施方案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自行编制)

1、本次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

(1)项目总体要求

通过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实施,全面完成完成对鄢陵县大马镇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叠加信息库合库质检、纸质档案数字化及纸质档案标准化等主要工作,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质检和验收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造条件。

权籍调查工作内容包括:

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简称为“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对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简称为“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工作内容包括:

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信息和数据库为依托,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基础。

数据库合库质检工作内容包括:

制定各标段数据录入技术规程、合库、数据库质检、审核,数据库成果移交和项目验收,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关联。

不动产登记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有效的方式,统一组织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统一组织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核等工作,依托各地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办理不动产登记,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内容包括:

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登记申请、登记审核以及登记成果等全部纸质档案数字化,建立数字材料信息库。

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关联。

纸质档案标准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场所面积,建立标准化档案室,确保档案室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尘、防光、防霉菌、防虫、防鼠等。

(2)技术要求

2.1、技术标准

a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长度变形不符合要求时,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的方法建立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b界址点坐标成果

界址点坐标分别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两套成果。

c地籍图比例尺、分幅和编号

农村不动产权籍图采用1∶500的比例尺;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按照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保留两位小数,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d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面积汇总单位为平方米(m2);全部保留两位小数。

2.2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

《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

《2017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

2.3技术依据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号)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4〕101号)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集办发〔2013〕1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2260—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13989—2012)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

 

2、项目实施技术路线

(1)总体技术路线

 

(2)房地一体的数据整合流程

通过对整理后的空间数据进行空间参考一致性处理、图层合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的空间数据以及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空间数据统一编码;通过对整理后的非空间数据进行数据归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与不动产登记相关技术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相符的不动产登记簿。

(3)房产数据落宗

将整合后的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进行关联,按照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进行不动产单元编号,用宗地代码把宗地和不动产单元进行关联,用不动产单元编号把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关联,用业务号实现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的关联,最终形成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关联,历史和现状信息清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包括如下:

1、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登记、林权登记等,宗地代码分别采用《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方法编码,通过原宗地代码关联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信息、地役权信息、抵押权信息、查封登记信息以及异议登记信息,用宗地代码对宗地代码属性项赋值。

2、对于房屋登记信息用原自然幢编号关联逻辑幢、层、户的信息,保留原自然幢信息,用新的自然幢编号对自然幢编号属性项赋值,保留自然幢数据中的宗地代码到逻辑幢、层、户数据表中。

将通过房屋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信息补录新的自然幢编号和宗地代码。

3、对于不动产单元登记信息按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分类分宗进行编号,同时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选项、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在宗地内通过宗地代码建立和不动产单元的关联关系,通过不动产单元编码建立不动产单元、权利以及权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业务号建立权利和办理过程的关联关系。

(4)建立标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

将整理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对基础地理信息、宗地数据、自然幢数据、权利数据、权利人数据、登记业务等进行数据组织、编码、入库,建成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数据库),并生成不动产登记元数据。

不动产登记数据入库要进行全面的信息复核,保证入库的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按照元数据的要求填写所建数据库的元数据。

3、项目实施流程

(1)权籍调查内容

对鄢陵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叠加信息库合库质检、纸质材料数字化及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证等工作。

其中,权籍调查工作内容包括:

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简称为“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对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简称为“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同时,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成果进行核实。

权籍信息叠加整合工作内容包括:

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信息和数据库为依托,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基础。

数据库合库质检工作内容包括:

制定各标段数据录入技术规程、合库、数据库质检、审核,数据库成果移交和项目验收,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关联。

纸质材料数字化工作内容包括:

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登记申请、登记审核以及登记成果等全部纸质材料数字化,建立数字材料信息库,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证等工作。

(2)权属调查程序

2.1调查准备

数据库成果准备。

准备下列数据库成果:

a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成果。

b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成果。

c与权籍调查相关的其他数据库成果。

2.2数据库成果检查。

根据本细则和数据库建设的规定,对数据库的数学基础、成果完整性以及各类空间信息、属性信息和其他信息等进行检查。

数据库数学基础转换。

将数据库原定的数学基础转化至本细则规定的数学基础。

2.3基础图件制作。

根据需要制作下列图件资料:

a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b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

c正射影像图。

d其他调查所需图件。

其他材料准备和检查。

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纸质和数字材料的准备和检查,各类调查表格、文字材料的印制以及与权籍调查相关的材料准备等。

作为工作基础的各类数据库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质量、种类、数量与相关技术细则差距较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次权籍调查,通过增加工作量的方式,按照相关技术细则的要求,予以纠正、完善。

2.4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检查

a检查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与本地最终确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一致性。

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与最终成果不一致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整一致后,再用于本次工作。

b将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应用的地籍区、地籍子区作为本次农村房屋权籍调查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

编制前期检查报告。

数据库成果、其他材料和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检查完后应编制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作为制定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基础材料。

检查报告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调查范围确定。

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结合整理完成的数据库和图件成果,确定进行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工作范围基础情况调查。

按照划分的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工作范围,选取典型的区域,对房屋基础情况进行调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确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新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的方法和要求编制技术方案。

根据成果检查准备、基础情况调查等情况以及划定的调查范围,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编制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包括:

工作概述、基础情况、区域划分、数学基础、调查组织、调查程序、技术要求、质量保障、其他内容等。

技术方案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作为成果验收的依据。

(3)土地登记数据整理方案

土地登记数据整理的内容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空间数据整理、登记簿册整理和关联关系重建等。

a档案资料:

纸质档案,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城镇住宅。

b空间数据:

发证土地的图形入库。

实际情况是无电子数据。

c非空间数据:

发证土地的相关档案,为纸质档案,需要信息录入及扫描,信息录入到入库模板中,扫描文件存放标准格式目录。

部分资料存在宗地无坐标、信息不完整的情况。

d城镇二调数据:

电子数据及扫描已有。

可采用现势性较好的部分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基础内容,结合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给每一宗地预编宗地编码及不动产单元号。

e农村集体土地数据:

电子数据及扫描已有。

f两权数据资料:

作业单位未提交。

3.1未入库的土地登记档案补充录入

以城乡土地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对现有国有和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中的土地登记属性数据、图形数据、影像数据进行分析、转换、规范化整理、建立数据抽取与映射关系、迁入不动产数据库,开展宗地数据预编码、数据质量检查、重构登记簿等土地登记数据清理整合作业,将清理的土地登记数据导入标准不动产数据库工作,并维持数据原有的关联关系。

3.2已入库的土地登记数据升级转换

已入库的土地登记数据升级转换内容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的空间数据整理、登记簿册整理和关联关系重建等。

3.3结合纸质档案对数据进行补充完善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理

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登记的空间数据和登记簿册进行整理,通过宗地代码、地籍号建立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通过宗地代码、地籍号关联整理相应的抵押权、查封登记的信息,通过宗地代码、地籍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实现关联关系重建。

按照《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对房产登记的空间数据、楼盘表、登记簿册进行整理,通过自然幢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通过房屋编号或建(构)筑物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信息,通过房屋编号或建(构)筑物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的关联,实现关联关系重建。

3.4建立登记数据与图形关联关系

将整合后的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进行关联,按照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进行不动产单元编号,用宗地代码把宗地和不动产单元进行关联,用不动产单元编号把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关联,用业务号实现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的关联,最终形成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关联,历史和现状信息清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包括如下:

3.5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登记等,宗地代码分别采用《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的方法编码,通过原宗地代码关联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信息、地役权信息、抵押权信息、查封登记信息以及异议登记信息,用新宗地代码对宗地代码属性项赋值。

3.6对于房屋登记信息用原自然幢编号关联逻辑幢、层、户的信息,保留原自然幢信息,用新的自然幢编号对自然幢编号属性项赋值,保留自然幢数据中的宗地代码到逻辑幢、层、户数据表中。

将通过房屋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信息补录新的自然幢编号和宗地代码。

3.7对于不动产单元登记信息按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分类分宗进行编号,同时补录要素代码、不动产类型选项、宗地特征码、不动产单元状态等信息。

在宗地内通过宗地编码建立和不动产单元的关联关系,通过不动产单元编码建立不动产单元、权利以及权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业务号建立权利和办理过程的关联关系。

(4)房产登记数据整理方案

4.1规范化整理

房产登记数据整理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空间数据整理、楼盘表整理、登记簿册整理和关联关系重建等。

房产数据:

房产数据库和纸质档案

a房产数据库:

提取房屋空间数据,落宗。

数据库暂时无法打开,同时可能存在数据无坐标的情况,如无坐标,需与县局协商解决办法。

b纸质档案:

已移交的基础资料包括城区和乡镇;业务资料未做统计;部分房产未移交档案未做统计,需到房产局复印此部分资料。

纸质档案需信息录入并扫描,信息录入到入库模板中,扫描存放标准格式目录。

c楼盘数据:

对于原房产数据库有楼盘表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提取转换楼盘表信息,无楼盘表的,调查测绘楼盘表信息,建立楼盘表数据库。

将房地合一登记信息与楼盘表关联,进行落宗落户。

4.2房产登记数据整合关联

按照《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对房产登记的空间数据、楼盘表、登记簿册进行整理,通过自然幢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通过房屋编号或建(构)筑物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信息,通过房屋编号或建(构)筑物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的关联,实现关联关系重建。

(5)历史数据升级转换方案

5.1历史数据库结构分析

对已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数据库、房屋登记数据库、林木(权)登记数据库、其他登记数据库等进行整理,

a保存归档

对原有土地、房屋、林木(权)等数据库保存和归档(原始资料存档)。

b空间数据整理

空间数据是指用来表示土地、房屋、林权等空间位置、形状、大小及其分布特征等信息的数据。

按照原有的技术规程,对已有的土地、房屋、林木(权)等数据库空间数据的内容、比例尺、结构、空间参考以及精度等进行检查、调整、完善。

对缺漏的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将土地、房屋、林木(权)等数据库的空间参考,统一在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的要求,建立的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下。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的规定,将各类空间数据的数据类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进行统一。

在保证参照比例尺、空间参考以及精度等指标符合本方案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的要求,拓扑无错误、信息表达一致的前提下,考虑到数据管理、存储、更新等因素,并与已有土地、房屋、林权等登记簿建立有效关联,形成按指定格式分别存储的土地、房屋、林权等登记空间信息数据库。

指定格式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的规定。

将符合原有技术规程的土地、房屋、林木等空间数据整合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规定的空间数据。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规定的内容超出原有数据库规定的,只保留规定项目,不填写信息,但应作出说明。

c属性数据整理

属性数据为描述土地、房屋、林权等的权利主体、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的信息。

本方案所称的属性数据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

土地、房屋、林权等权利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信息以及基于权利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信息,也称为非空间数据或者非空间信息。

按照原有的技术规程,对已有的土地、房屋、林木(权)等数据库属性信息的内容、要素分类、编码、结构等进行检查、调整、完善。

对缺漏的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的规定,对土地、房屋、林木(权)等数据库属性信息进行梳理,处理各类信息间、各类信息与规范、标准间,同名异质和同质异名的问题,保证全部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存在语义不一致的描述。

在保证属性值域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的规定,信息表达一致的前提下,考虑到数据管理、存储、更新等因素,并与已有土地、房屋、林权等登记簿建立有效关联,形成按指定格式分别存储的土地、房屋、林权等登记属性信息数据库。

同时,建立转换关系,属性信息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内容输出、存储。

指定格式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的规定。

将符合原有技术规程的土地、房屋、林木等属性数据整合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规定的属性数据。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规定的内容超出原有数据库规定的,只保留规定项目,不填写信息,但应作出说明。

5.2数据升级转换流程及方法

a逻辑关系检查与重建

土地、房屋、林木等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完整的数据库,检查、确定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关联关系。

未建立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关联关系的,分别利用宗地代码、自然幢号、林宗号等关键字建立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关联关系。

通过宗地号、自然幢号、林宗号以及证书号、业务号、档案编码等信息建立登记簿、登记档案和空间数据、属性数据的关联关系。

通过原有的业务号,建立土地、房屋、林木等现有的登记簿和登记档案的关联关系。

b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套核与检查

将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与整理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集体他对使用权数据库、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数据库套核,检查、调整套核结果,保证与已有登记结果或者权籍调查成果宗地统一编码的一致性,保证已有编码的正确性。

c阶段成果检查

在逻辑关系重建后,按照本方案和原有技术规程、规范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的要求,对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复核,形成集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为一体的阶段性成果。

包括:

土地登记数据集、房产登记数据集、林木(权)登记数据集。

d数据整合

通过对整理后的土地、房屋、林权等空间数据进行空间参考一致性处理、图层合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将土地、房屋、林权等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整合为一体,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的空间数据以及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

房屋、林木等只有属性数据无空间数据或者空间数据无法满足整合要求的,可通过定着物坐落、权利人等信息或者最新的影像资料成果,建立土地与房屋、林木等空间关联关系。

有条件的,也可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获取房屋、林木的空间信息,

在整合形成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基础上,进行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空间数据统一编码。

通过对整理后的属性数据进行数据归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与不动产登记相关技术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相符的不动产登记簿。

e数据关联

将整合后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关联。

按照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进行不动产单元编号。

用宗地代码关联宗地和不动产单元。

用不动产单元编号关联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

用业务号关联不动产权利和登记过程的。

最终形成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关联,历史和现状信息清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包括如下: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登记、林权登记等,宗地代码分别采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3号)》中规定的方法编码,通过原宗地代码关联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信息、地役权信息、抵押权信息、查封登记信息以及异议登记信息,用宗地代码对宗地代码属性项赋值。

对于房屋登记信息用原自然幢编号关联逻辑幢、层、户的信息,保留原自然幢信息,用新的自然幢编号对自然幢编号属性项赋值,保留自然幢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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