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docx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标准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参考标准
罪名
犯罪构成
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和结果
构成犯罪证据要求
法律法规
0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其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的有: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罪名,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查获的伪劣产品、生产设备、犯罪工具的实物或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鉴定结论;
3、证明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具有主管故意的证据;
4、证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它证据。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02生产、销售假药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03生产、销售的劣药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查获的劣药、药品生产设备以及犯罪工具的实物或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鉴定结论;
3、证明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主管故意的证据;
4、证明生产、销售劣药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它证据。
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0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查获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设备、销售工具等实物或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鉴定结论;
3、证明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具有主管故意的证据;
4、证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它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第九条。
0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1、查获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设备、犯罪工具等实物或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食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
3、证明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主管故意的证据;
4、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它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0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0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较大的行为。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3、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09虚报注册资本罪
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审计报告、财务审查报告证明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1、查获的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提交的文件、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证明实缴注册资本不足的证据;
3、审计报告、财务审查报告证明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证据;
4、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证据;
5、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证据;
6、证明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事实发生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其它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证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十一条;
3、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1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1、查获的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提交的文件、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帐户、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权凭证等证明发生了虚假出资的证据;
2、查获的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提交的文件、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帐户、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证明抽逃出资的证据;
3、证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证据;
4、审计报告、公司运营情况报告等证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证据;
5、证明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证据;
6、证明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据;
7、证明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证据;
8、证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主观故意的证据;
9、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10、其它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证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1、犯罪嫌疑人虚构公司财务情况、捏造公司财务情况的证据;
2、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行为的证据;
3、帐外另设会计帐薄行为的证据
4、公司利润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5、犯罪嫌疑人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证据;
6、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证据;
6、其它证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证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七条、一百四十六条。
1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在五千元以上的行为。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查获的收受的财物、回扣、手续费等实物或照片、现场勘查、搜查笔录等证明发生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
2、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收取财物的证据;
3、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的证据;
4、相关部门出具的财物、物品估价鉴定或者购物发票能证明受贿数额的证据;
5、公司、企业人员的身份证据;
6、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其它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受贿犯罪的证据。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3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案
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查获的行贿财物、收受、使用行贿财物的记录或照片、现场勘查、搜查笔录等证明发生给予公司、企业人员财物行为的证据;
2、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财物的证据;
3、证明犯罪嫌疑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证据;
4、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物品估价鉴定或者购物发票能证明行贿数额的证据;
5、虽然行贿财物未能追回,但供证一致能够证明行贿发生的证据;
6、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其它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行贿犯罪的证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14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九万元以上的;
3、个人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达到以上数额三倍的;
4、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按以上数额三倍定罪。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按以上数额三倍定罪。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实物或照片、扣押清单,假冒注册商标的模具、生产线照片及扣押单;
2、生产销售记录清单、账本、收条(收据)、发票;
3、被侵权人出具的注册商标被假冒的证明;
4、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证明;
5、证明假冒注册商标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据;
6、证明违法事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其它证据。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1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1、数额较大:
个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按个人三倍);
数额巨大:
个人销售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金额七十五万元以上;
2、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扣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实物等;
2、被害人出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销售的证明;扣押的销售商品的购货凭证、销售记录、收款凭证及记录;
3、被侵权人出具的注册商标被假冒的证明;
4、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证明;
5、证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6、证明违法事实的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据;
7、其它证据。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1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按以上数额的三倍定罪。
1、查获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实物或者照片、收缴的犯罪工具或者照片以及扣押的非法生产销售的订货单据、生产、销售记录、提货凭证、销售发票、货款凭证及财务记帐等证据;
2、注册商标已经注册且在有效期的证明;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4、证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5、能够证明主观上明知是注册商标或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非法生产或销售的证据;
6、对商标标识所作的鉴定;
7、其它证据。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17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
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1、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按个人标准三倍)。
2、下列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查获的侵权复制品实物或者照片、著作权证明材料证明发生了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证据;
2、证明销售的复制品是侵权复制品的鉴定结论;
3、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并在法律保护有效期的证明;
4、证明销售侵权复制品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5、其它证明实施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的证据。
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四种方式:
1、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销售明知是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销售明知是未经录音录像作者许可而复制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4、《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8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下列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特别严重后果为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