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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同志先进事迹

人民法院***同志先进事迹

 

1995年10月徐天喜同志怀着对法官职业的无限热爱,从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选调到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工作。

九年来,做为34岁的年轻法官,他时刻以共产党员、人民法官应有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激励自己,不辱国徽使命,无论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还是在刑事审判岗位,都始终将公正执法作为自己的座佑铭。

98年以来他所审理的400余件民经案件和200余件刑事案件中无一错案。

1998年5月,他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共青团邵阳市委授予“青年文明标兵”称号,同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2年元月,他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审判长”;2002年8月,他被共青团湖南省委授予“青年岗位能手”称号;2003年,全市二十多家参加社会推荐评审“优秀法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代表,一致通过徐天喜同志评选为全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秉公执法一身正气凛然

“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徐天喜深明古训的深刻含义,为了恪守它,他始终做到“权势不惧,人情不依,执法不偏”。

1998年6月,徐天喜所在民庭受理了原告邵阳市第四运输公司诉被告邵阳市东风居委会30多位居民侵权纠纷案,原告系邵阳市有名的特困企业,其出租的厂房时常受到被告的冲击,承租方被迫停产,原告无法收到租金,职工工资得不到发放,造成原告职工多次群体性地去市、区两级政府上访,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此案的被告大多是徐天喜的亲戚和邻居,其中还有他八十多岁的外婆。

诉讼中,他们纷纷上门找到徐天喜说:

“天喜呀,亲帮亲、邻帮邻,这次我们能否打赢官司,全看你的了!

”。

面对亲情的压力,徐天喜也曾辗转反侧,难以入眠,但一想到那么多职工的工资无着落而对社会造成不安定影响时,人民法官的正义感告知他,一定要用法律为原告撑起一片洁净的天空,决不让人情玷污法律。

于是,他7次找到外婆做工作,并协助庭长5次到亲邻的家中,细致的宣讲政策和法律,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他和庭长的努力下,这30多位居民终于和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使此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事后尽管他被少数亲戚骂成“吃里扒外的人”,可对徐天喜来说却感到了做为一个法官内心深处的那一份踏实。

 

2001年5月,徐天喜审理原告王密云与被告邵阳市发动机厂劳服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发给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省市两级劳动部门解决都未成,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案子未开庭,被告的领导就多次通过同庭室一干警的亲属来说情,企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此,徐天喜也曾犹豫过,是不得罪同事呢,还是依法审理呢?

最终,他说服了自己,不得无视百姓渴望得到公正、公平的心!

为了法官的神圣责任,理应忠于法律、忠于人民。

于是,他顶住压力,依法判决被告败诉,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2年5月,以被告人马太平为首的三眼井恶势力一案起诉到法院。

被告人马太平等人长期以来垄断三眼井经营市场,欺民霸市殴打其他经营户,严重影响了辖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涉及罪名广,时任刑庭副庭长的徐天喜接手此案后,认真查阅案卷,记下了万余字的阅卷笔录。

开庭审理此案时,正值七月份,酷暑难当,而此时徐天喜又患上严重的痔疮病,为了本案能及时结案,让犯罪分子尽早受到法律的制裁,他推迟了手术时间,硬是忍着巨痛将庭开完。

此案审理完毕经请示市中院、省高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了一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诉。

 

廉洁自律心如止水坦荡荡

无论是以前做律师,还是现在当法官;无论是在金钱与法的较量中,还是在情与法的碰撞中,徐天喜始终信奉一条:

廉洁才能奉公,廉洁才能严肃执法,廉洁是人民法官应有的本色。

 

2002年7月,徐天喜审理被告人谢祁邵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的妻子是徐天喜表姐的好友,一天晚上,被告之妻在表姐的陪同下来到他家说情,要求徐天喜对被告判处缓刑,临走时拿出一封装着2000元现金的信封往桌上一放,徐天喜当即严肃的回绝他:

“把钱拿回去,案子如何判是要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来定,这是法院审案的原则”。

 

2003年5月,徐天喜审理被告人李建国敲诈勒索一案时,被告人的母亲为了使其儿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次乘徐天喜一个人在办公室之际,往他办公桌里塞上一个厚厚的红包,徐天喜都毫不留情的正告她:

“请把钱拿回去,你儿子犯了罪就得受刑律处罚。

”,这才断了被告人母亲的念头。

该案经审理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6月份的一天,徐天喜在街上碰巧遇见了被告人的母亲,也许是不打不相识,她居然握着徐天喜的手说“徐法官,我儿子的案你判得公正,你是一个好人!

 

前不久,徐天喜在审理被告人熊向国抢劫(未遂)一案,被告人的父母为达到重罪轻判的目的,便通过徐天喜家乡的一位堂兄说情,委托他关照一下被告人,要求对其按故意伤害罪(轻伤)处理算了,并递给徐天喜1000元钱,徐天喜断然拒绝了,并对堂兄说:

“案子怎么判是有法律规定的,你做为我的亲戚最好不要来插手,希望你理解我!

”,最终坚持按抢劫罪判处了被告人。

无私奉献甘为民众孺子牛徐天喜出生于一个普通工人家庭,他的骨子和血液里始终藏着一份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

他常说:

“我是来自于普通百姓的法官,一定要急普通百姓之所急,想普通百姓之所想,为百姓排忧解难,这是我的本份呀!

”。

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自到法院工作后,面对大量繁琐的民事、刑事案件,他从不退却,他总是时时处处站在普通百姓的角度考虑问题。

1998年调离民事庭的同事移交给他一件积压了两年多的兄妹(原告)诉继母(被告)遗产继承纠纷案。

由于原告父亲被他人杀害后,被告将原告父亲的遗产全部卷走离开邵阳下落不明,致使该案被搁置,而原告兄妹两人生活又十分艰辛,哥哥外出打工,妹妹就读高三,兄妹两人十分盼望法院早日审结此案,得到他们应得的遗产份额。

一种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同情心促使徐天喜想方设法尽早审结此案,以解兄妹二人生活之苦。

他和合议庭成员五次到原告家中调查了解,三次去市中院查阅原告父亲被杀一案案卷,当得知原告父亲被害后,尚有1500元赔偿款在市中院刑一庭时,他便在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缺席审理了此案,该案判决生效后,他又直接找市中院刑一庭将1500元赔偿款迅速执行给兄妹。

当捧着这倾注了徐法官情与爱的1500元去上大学时,小姑娘再也忍不住泪水,哽咽着说:

“法官叔叔谢谢你雪中送炭,谢谢你了!

”。

 

2001年5月,一场横祸从天而降,徐天喜六十多岁的母亲因车祸造成颅内大出血,在病危期间,他不但要夜夜通霄达旦地照顾母亲,白天还要打起精神开庭审案。

一边是他热爱的审判事业,一边是生他养他的母亲,这位堂堂七尺男儿硬是咬着牙支撑着、坚持着,一个月下来,人整整瘦了十斤。

事又凑巧偏偏此时,他的妻子又难产住院,可为了手中快到审限的案子,他无瑕多去照顾病床上的妻子,更无法象其他父亲那样去爱抚自己刚刚出世的女儿,“人非草本、孰能无情”。

面对这种种牵肠挂肚的亲情考验,徐天喜何尝不想多尽点儿子的孝心、父亲的义务和丈夫的责任啊!

但他凭着乐观的天性对人生信念的执着,硬是走出了这段有生以来最低谷的时期。

用他的话来说:

我是一名人民法官,我有自己的职责,所以我别无选择!

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做为刑庭庭长的徐天喜,把每起案件办成“铁案”是他执着的追求,除了公正他别无所求。

 

一、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

三、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

对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如双方自愿离婚,又无财产、子女纠纷,双方可回国亲自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对财产、子女有争议的,则需要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

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的规定,中国公民不管是在我驻外使、领馆或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双方均应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得采用委托方式。

委托方式只适用于通过法院的起诉离婚。

即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也可委托亲友办理诉讼。

一、案情

今年39岁的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村民钱玲秋,1986年与同乡的退伍军人许某结婚,1987年生下儿子许某某。

婚后的十余年里,一家人和和睦睦,感情很好,还被村镇评为”五好家庭”.然而,这样幸福的日子随着前年许某的工作调动而终结了。

在这种情况下,钱玲秋又找到了南日镇政府,向领导反映许某长期不回家,在外包”二奶”等情况。

南日镇的有关领导同志告诉她:

”你说人家在外面有了女人,是要有证据的。

今年6月,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许其与钱玲秋离婚。

“捉奸举证”合不合法?

被告反诉索赔15万元

今年4月,新《婚姻法》的颁布给了钱玲秋很大的鼓舞。

她想到南日镇领导跟她说的话,决心找出许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从去年开始,她与兄弟姐妹一起跟踪许某,终于在今年6月3日晚11时许,在佳磁宾馆将许某与廖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不堪入目的照片。

在法庭上,钱玲秋向法庭出示了这些照片。

许某对这些照片的来源给予了否认。

他说,这些照片是钱玲秋等人强行将其脱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为证据。

他说,如果这样的照片可以作证据的话,我也可以给她拍下同样的照片。

二、审判

6月27日上午8时40分,嘉兴市桐乡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

丈夫在外包了”二奶”并在庭上提出离婚,而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与”二奶”非法同居的证据,对丈夫提出了索赔反诉。

法庭对妻子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尚没有予以认定。

丈夫提出申请,法庭没有公开审理此案。

经过近4个小时的调查取证,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三、评析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但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必须拿出证据。

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钱玲秋出示的照片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呢?

如果私人取证可以作为证据的话,那么以后必然会导致”捉奸成风”的情况,很多人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取证。

现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以至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悄然升温。

这样,一方面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据了解,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幸,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无形之中,促使了”捉奸”风气的形成。

“捉奸”本身就是一种情绪化的、对抗性的行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

不少人为拿到配偶”通奸”的证据,跟踪、偷拍,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

而且某种程度上,这还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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