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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2010年)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答案」D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

(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

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

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

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2题)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共犯

  「解析」选项A正确。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导致乙趁机逃走,并非甲故意将乙放走,因此,甲主观上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因此,乙主观上是故意。

  选项B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

因此,甲乙不成立共犯。

  选项C错误。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本题中甲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选项D错误。

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本题中,乙虽然最终被抓回,但仍然构成脱逃罪。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3题)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选项A错误。

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选项A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

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

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

选项B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

一个危害结果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选项C中,甲、乙的行为均可导致丙的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

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也将发生结果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D中,丙开枪射击“条件”的介入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 )(2010年卷二单选第4题)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答案」B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选项A、C错误。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选项A属于失火行为。

选项C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据此可知,选项B中甲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应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

选项D中,甲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5题)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B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

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

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的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之后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

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6题)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

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

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选项A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虽然选项A中甲乙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是不妨碍根据甲乙各自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量刑。

  选项B错误。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选项B中,甲乙事前没有通谋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选项C正确。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选项C中,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选项D错误。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据此可知,选项D中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不与乙成立共同犯罪。

  7.甲乙两家有仇。

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

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解析」本题中,甲乙两人参与的是聚众斗殴,在相互斗殴中甲乙两人对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防卫或避险的意图,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8题)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

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

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

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

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

  「考点」累犯

  「解析」《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A错误。

累犯的5年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开始计算,徒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的执行。

  选项C错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据此可知,特殊累犯要求前后两个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选项C中后罪是杀人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选项D错误。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

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

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9题)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答案」A

  「考点」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

该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据此可知,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另外,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不适用死刑意味着也不适用死缓。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0题)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答案」C

  「考点」减刑

  「解析」选项A错误。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选项A中遗漏了被判处“管制”的情况,同时多了一个被判处“死缓”的情况。

  选项B错误。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中并没有对减刑的次数进行限制。

  选项C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据此可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选项D错误。

《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据此可知,没有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相关规定。

  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

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1题)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D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取出部分淋洒了农药的稻米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的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

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

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2题)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D

  「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选项A错误。

刘某主观上是过失,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杀人。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题中,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

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另外,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选项C错误。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成立本罪还要求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本题中,虽然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因为谎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因此刘某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3.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3题)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考点」货币犯罪

  「解析」选项A、B错误。

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变造货币是指非法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

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

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

因此,选项A、B中的情况都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而不属于变造货币的行为。

  选项C正确。

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

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款或者罚金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

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选项D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4.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

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4题)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题中,何某以为信用卡是拾得的,并进行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5.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5题)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部答案」D「网校答案」B

  「考点」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即需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本罪。

本题中,杨某生产的假冒避孕药品是面粉与白糖混合物,人食用后不会危害到人体健康,因此,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题中,杨某生产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16.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

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6题)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考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诈骗罪

  「解析」选项A错误。

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

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

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目前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

  选项D正确。

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

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对行为人甲的犯罪行为构成并不影响,即甲不构成诈骗罪。

  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

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7题)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答案」B

  「考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夺罪

  「解析」本题的关键是抢劫罪中的财物是否可以包含欠条。

公民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虽不是直接的财物,却是有价的债权凭证。

从真题答案来看,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其行为属通过违法手段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抢劫罪。

  选项A错误。

甲殴打乙致其重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另行成立故意伤害罪。

  选项C错误。

甲持凶器闯入乙家,属于入户抢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选项D错误。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

抢夺罪的暴力行为一般针对物,但也包括对人的轻微暴力。

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

  1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8题)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考点」关于邮件的犯罪

  「解析」选项A错误。

退回的信函仍然属于信件,邮政工作人员无权私自处理。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本题中的甲实施了毁弃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

  选项C错误。

甲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9题)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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