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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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实施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 活动,依据本办法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企管监察处。

企管监察处在部门分管领导下开展审计工 作,企管监察处领导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企管监察处应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以有效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1、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2、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3、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4、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5、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6、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7、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8、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9、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10、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11、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能与职权

第十条企管监察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能:

1、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对内控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

3、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内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审计;

4、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建设性意见;

5、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6、开展各项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企管监察处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开展下列审计业务:

1、财务审计:

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 计监督;

 2、经济责任审计:

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 审计,审查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3、经营业绩审计:

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经济业务的效益性进行审计;

4、工程项目审计:

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重大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项目的 预、决算进行审计及对大型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

5、内控审计:

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 改进意见,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6、合同审计:

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7、专项审计:

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 专项审计调查;

8、后续审计:

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进行的审计;

9、其他审计:

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企管监察处的主要职权:

1、检查审核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参加经营、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企管监察处领导批准,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企管监察处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企管监察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 的违反国家规定所得的财产。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企管监察处领导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 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7、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9、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分管领导、总经理反映;

10、责成被审计单位执行企管监察处领导做出的审计意见和总经理做出的审计决定,限期纠正问题,改善管理。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

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重要性、审计时间的分配。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审计目的、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执行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2、企管监察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4、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企管监察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责;

5、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执有异议, 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调整;

7、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企管监察处领导,由企管监察处领导签发审计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若涉及到处理与处罚的,还需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签发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经企管监察处领导签发后的审计意见和总经理签发的审计决定,被 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15 日以 内,分别向企管监察处领导或总经理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仍须执行。

第十五条 对签发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企管监察处应实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情况。

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或漏审、错定问题,可进行复审,重新做出结论、意见和决定。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立卷归档主要规定:

1、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审计档案 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主审)负责立卷; 

2、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认真检查 每一份文件材料的内容、格式是否完整、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字迹是否清晰。

审 计终结时,立卷负责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企管监察处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3、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卷或几个卷,原则上不得 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4、内部审计档案的案卷内容,应做到“完整”、“精练”。

应当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意见;

3)、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执行情况记录的文件材料;

4)、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5)、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6)、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企管监察处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由总经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总经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切实保证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对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 应纳入年度考核指标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监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与国家颁布的审计法规或制度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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