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会计核算制度151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编制说明doc15财务制度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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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2.1资产负债表

2.1.1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表内“年末数”指标以企业年终会计决算的有关指标填列。

(4)表内“合并价差”、“少数股东权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仅由编制合并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2.1.2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

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减去已提跌价准备后的净额。

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企业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已向银行贴现和已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4)“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前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

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内部往来”项目,反映集团企业内部单位及本级企业内部单位间因内部业务交易,及上、下级单位间的资金上缴或划拨形成的往来款,个人借款不在本项目核算。

本项目应根据“内部往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在向内部单位提供报表时,本项目可在报表上单独列示,但在提供企业本级年度报表时,本项目原则上应合并为零;在对外提供报表时,本项目应根据期末余额的借贷方向并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

(9)“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金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10)“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收的各种补贴款。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包括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

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包装物”、“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12)“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3)“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如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4)“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5)“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三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企业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6)“合并价差”项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17)“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拆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另行反映。

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项目,反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本项目应根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房屋、建筑物等(改良成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房屋、建筑物等(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

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年末时该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损益,对外披露年度会计报表时该科目的余额应为零。

(21)“工程物资”项目,反映企业各项工程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等的可收回金额。

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

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4)“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费用,如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

如该项目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6)“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本科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年末时该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损益,企业在对外提供年度会计报表时,该科目的余额应为零。

(27)“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

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本表“预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30)“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账款。

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31)“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及工资结余。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2)“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净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期末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5)“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

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各种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6)“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8)“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负债。

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期末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及金额。

(40)“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3)“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国家拨入及企业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矿井维简安全等款项,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

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后的金额填列。

(45)“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列。

(46)“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

其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①国家资本: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②集体资本:

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③法人资本:

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④国有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⑤其他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⑥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⑦外商资本:

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47)“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项目,本项目根据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48)“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

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补充流动资本”项目应分别根据“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4)“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

该项以“-”号填列。

(5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

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

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56)“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2.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2.1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2)企业每月、季和半年度只需填制利润表。

这时的利润表反映“本期(月、季或半年)数”和“本年累计数”.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填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数”和“上年实际数”。

(3)利润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在编报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实际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利润分配表“本年实际数”栏,根据本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数”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

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数”栏内。

(4)“少数股东权益”和“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2.2.2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

此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

其中,“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进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应单独列示,并按自营进、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填报。

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的企业应以主营业务收入扣减“抵减销售收入的应交款”和“转出差价收入(转出差价支出以“-”号计算)”后的余额填列。

(2)“折扣与折让”项目,指企业给予客户的商业折扣和折让,企业现金折扣不在此项目填列,计入财务费用。

(3)“主营业务收入净额”项目,反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4)“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递延收益”项目,指外贸企业的“递延营业收入”抵减“递延营业成本”的净额。

外贸企业从事易货贸易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易货贸易盈亏”以及从事出口信贷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形成的“转出(入)机电产品出口信贷销售盈亏”两项内容也在“递延收益”中反映。

(7)“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净额。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和商品流通企业在购入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12)“补贴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

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用以前年度含量工资结余弥补利润”项目,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用含量工资结余弥补的利润数额。

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5)“结转的含量工资包干结余”项目,反映实行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的施工企业本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直接结转的含量工资包于结余数额。

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7)“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

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仅由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19)“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

本项目以“+”号填列。

(20)“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21)“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22)“其他转入”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2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24)“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25)“提取储备基金”项目和“提取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分别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26)“利润归还投资”项目,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27)“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28)“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29)“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反映。

(30)“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

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31)“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结存利润。

应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如为亏损,本项目应以“-”号填列。

其中按规定可由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以“+”号单独列示。

2.3现金流量表

2.3.1编制方法

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1)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

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3)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4)现金流量表一般应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

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5)企业应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2.3.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2.3.2.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

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

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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