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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ⅩⅩ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银行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ⅩⅩ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含境外行,下同)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ⅩⅩ银行会计具有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

核算职能。

指对全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计算、分类、记录、汇总、分析,提供具有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综合性的会计信息,业务于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业务于自身的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

监督职能。

指以会计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已经进行、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会计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和监督,以促使各级行所办理的会计事项安全运行并取得最佳效益。

监督具有强制性,对不安全因素和背离效益行为,要及时通过信息反馈,对此活

动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必要时提出纠正。

第四条ⅩⅩ银行会计的任务:

(一)对全行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以及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

(二)对全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对财务目标、成本进行分析考核;

(三)向有关部门以及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会计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是ⅩⅩ银行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

结算、信贷、联行、财务、储蓄、信用卡和国际业务等会计工作可以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有关具体规程。

第六条本行是国有商业银行,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本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会计核算必须服从上述经营原则。

第七条会计核算必须维护本行的法人财产权(含货币和实物形态,下同)不受侵犯。

除本行和投资者按规定办理外,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调取、占用和无偿使用本行财产;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直接支配本行财产。

第八条本行实行实收资本制度和资本保全原则。

本行实收资本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抽取本行的实收资本。

本行实行财务资本保全考核办法。

在本会计期扣除客观因素以后,期末所有者权益必须等于或大于期初所有者权益。

做到本行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保值增值,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条所称客观因素包括:

国家或其他方面对本行投资增加;专项拨款:

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接受损赠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增减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九条总行对全行资产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负全责,下级行必须服从上级行的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调度。

第十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考核盈亏的管理体制。

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达管理和考核目标;各分行对市、地分行(中心支行)下达管理和考核目标;市、地分行(中心支行)为基本经营核算单位。

第十一条各级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主任)领导下,由会计部门负责。

上级行会计部门对下级行会计工作负有业务领导和检查、监督的职责。

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当执行上级行的会计规定。

第二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行的经济业务情况;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期间为公历年度;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

及其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核算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对于债权债务帐户如遇核算差错要及时更正调帐。

不准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帐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转不得积压延误,帐务必须当日结平。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在本会计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收入一经确认,即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支出责任一经确定,即作为支出的确认。

凡不属于本会计期间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损益。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对外的客户业务的或有负债按风险度收取保证金。

国家政策性业务的未收妥收入和应收利息的复息作为待转利息收入,列表外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按财政部确定的分类折旧最短年限提取折旧。

第十七条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用实物财产进行投资按重估价值或按合同约定价值列帐。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所得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计入损益。

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如遇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二十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以科目为主体,“借”、“贷”为记帐符号。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其平衡关系为:

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总额。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人民币业务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汇业务实行外币分帐制,以原币记帐,以其个位为记帐单位,个位以下应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而定,但年终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二十二条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

“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万分之”;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帐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

第二十四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必须实行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

核算质量要达到:

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帐折、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正确确定会计科目进行记帐。

转帐业务:

先记借后记贷,先记帐后签回单;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现金收入:

先收款,后记帐。

现金付出:

先记帐,后付款。

(三)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

大额支付凭证按事权划分经有关人员审查后付款。

(四)会计核算必须实行事中或事后监督。

(五)会计核算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

分户帐、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卡)、余额表为明细核算。

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为综合核算。

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制约。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柜面业务的凭证传递和劳动组织,应形成安全、质量、效率、业务、节约相统一的最佳劳动组合。

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会计对外营业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已建立事权划分责任制;配有总会计、专职检查员;及时进行帐务监督的条件下,其存款专柜业务,在一定金额限额下,实行接办、记帐、复核一笔业务一次完成,可以由监督人员代行复核职责,当日或至迟次日逐笔完成

复核岗位责任制。

储蓄所的凭证传递和劳动组织,严格按储蓄会计核算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必须建立以下会计内部管理机制:

(一)制定并执行定期轮训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贯彻会计基本制度以及有关会计规章的业务操作规程和考评办法;

(三)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体系;

(四)会计工作质量考核、评比、奖罚办法;

(五)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岗位轮换和离岗考绩办法;

(七)定期及重大事项向本单位和上级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种。

属于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使用表内会计科目。

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以及实物管理的核算内容使用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

发生记收入,销减记付出,收入在左,付出在右,余额与有关实物、单证、帐簿相符一致。

(一)本行会计科目为本、外币共用科目。

(二)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下同)由总行规定。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总行统一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如有业务特殊要求,可自行增设分行辖内科目,但在向总行及外界编报会计报表时,由分行归并到总行统一规定的相应科目内。

(三)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以保证上下年度新、旧科目余额衔接外,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

第二十八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帐的依据。

转帐业务采用单式凭证。

现金业务采用复式凭证。

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符合规定。

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

年、月、日;收付款人的开户行名称、户名和帐号;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二十九条会计帐簿分为明细分类帐簿和总分类帐。

明细分类帐簿包括分户帐、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余额表,总分类帐指总帐。

(一)分户帐

除有关业务规定的专用格式外,分以下三种:

1.甲种帐,适用于用余额表计息、不计息帐户、内部科目帐户。

2.乙种帐,适用于在帐页上计息的帐户。

3.丙种帐,适用于逐笔销帐的帐务,并兼有分户明细核算的作用。

一笔业务部分销帐,应全额销旧帐,未销部分列新帐。

甲、乙种帐,有单式和复写(两页)两种,复写帐页其中一页为对帐单(含对帐回单),适用于核对帐务的帐户。

(二)登记簿,是适应表内、表外科目的某些业务需要分户设置的帐簿。

(三)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帐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四)余额表是核对总帐、分户帐余额和计息的重要工具。

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帐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

(五)总帐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按科目设置,每月更换一次。

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该科目日结单的借、贷发生额(表外科目为收、付发生额,下同)合计数记载,并结出余额。

第三十条记帐规则

(一)电子计算机记帐规则:

1.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2.数据输入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其中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为无效凭证、下同),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调整帐户信息必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签发书面通知书输入。

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存款余额、贷款限额或拨款(经费)限额。

3.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

4.各项业务应序时处理。

5.由电子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其转帐数据,必须指定人员复核,并核对份数、金额及平衡关系。

6.对红字凭证,输入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即用“-”表示,并在摘要栏打印冲帐代码。

7.自助式设备,由客户按章程自行输入业务数据。

(二)手工记帐规则

1.帐簿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

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帐。

除有特殊规定外,凭证金额错误应更换凭证。

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存款余额,贷款限额或拨款(经费)限

额。

2.记帐(含填写凭证、报表,下同),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帐页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墨水和红色复写纸、红色圆珠笔只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

3.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销蚀,发现错帐时要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第三十一条帐簿结转

(一)明细帐结转

帐页记满结转下页。

计算机记帐满页,打印结转。

年度终了结转时,各科目分户帐更换新帐页(定期存款、贷款、储蓄帐页除外)。

销帐式帐页应将未销各笔逐笔过人新帐页,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填列该笔帐务旧帐的发生日期和内容。

(二)总帐结转

总帐按月结转新帐。

计算机记帐,按月打印总帐结转。

第三十二条帐簿装订。

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旧帐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一)总帐每月装订一次。

(二)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各种销讫的卡片帐,可根据数量多少按月、季或年装订。

(三)帐页装订成册,要填写“帐首”和“帐页目录”,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贴印花税票,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本会计期间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必须按时编报、认真复核,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报送及时。

(一)对外报送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利润分配表。

4.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要求报送的报表。

(二)内部管理会计报表

1.日计表。

按人民币和各币种分别编制(简称分币种编制,下同),每日根据总帐各科目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2.月计表。

分币种编制,每月根据总帐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本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

3.半年报。

分币种编制,根据总帐1—6月的累计发生额和六月末余额填制,每年六月末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用月计表代)。

4.资产负债表。

每月按人民币业务月计表的各科目余额编制。

5.业务状况报告表。

分币种编制,根据总帐各科目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填制。

6.外汇牌价变动科目余额差额表。

根据上年末外币各科目折算为人民币的余额,与本年年终按决算日国家规定的人民币汇率折算的人民币余额之间的差额填制,以衔接业务状况报告表年度余额。

7.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报告表。

分币种编制,根据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各分户的年末余额填制。

8.资本金及各种准备金情况表。

根据实收资本、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科目年初、年末余额和本年发生额填制。

9.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

根据全年各项业务帐户、业务量及年末机构、人员分类、分工种和数量填制。

10.决算说明书。

是期末内部管理决算报表的文字说明。

11.有关财务管理报表。

业务状况报告表、外汇牌价变动科目余额差额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分户明细表、资本金及各种准备金情况表、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以及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是本行期末内部管理决算报表。

经办外币业务的机构,期末将各币种报表,按决算日国家规定的人民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并入人民币报表内,编制成整体决算报表。

经办外币业务的机构,还应编制汇总的美元决算表。

各币种的决算表折合为人民币汇总后,再按决算日国家规定的人民币汇率折成美元,编制成汇总的美元决算表。

第三十四条错帐冲正。

发生差错应立即更正,保持帐务处理真实正确。

按下列办法改正和冲正调帐。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帐簿计算及记载差错。

用一道红线全行划销,经办员在左端盖章,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上边。

文字写错只划销错字。

如果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经办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二)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1.记帐串户。

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

2.凭证金额或科目、帐户填错。

应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原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填制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帐。

3.计算机输入差错,隔日发现,凭会计主管人员书面通知及冲正凭证进行更正。

4.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算表。

(三)系统内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

属于款项划转差错,要凭划出行电报或查询查复书调帐,划入行无权自行调帐。

1.划出行发生差错。

同城写查询查复书,专人送达,异地按统一电报格式发电报或查询查复书给收款单位开户行要求冲正调帐,俟款项划回后再作帐务处理。

2.划入行帐务处理办法。

划入行收到划出行的查询查复书或电报,立即凭以填制特种转帐凭证(查询查复书、电报附后)进行冲正调帐,如存款不足应负责追索,可以分次扣款。

3.划入行凭划出行查询查复书或电报冲正调帐,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划出行负责。

(四)凡冲正差错必须在冲正凭证及原凭证和帐簿上详细写明错帐日期、冲正日期和原因。

(五)凡冲正差错影响利息计算,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六)所有冲正调帐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办理。

(七)跨系统发生差错,进行协商解决,有争议未决事项提请人民银行裁定。

第三十五条帐务核对分每日核对与定期核对,其内容包括:

借贷相等、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总额、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帐帐、帐款、帐表、帐实、帐据、帐折、内外帐核对,从而保证帐务核对相符。

(一)每日核对

1.总帐各科目余额和发生额合计借贷相等;总帐按科目应与分户帐或余额表的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2.现金收、付日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帐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3.联行往来帐科目总帐上日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分别与联行往帐、联行来帐报告表上日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核对相符。

4.同级次联行科目余额>差数必须与对应级次联行汇差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5.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经营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使用计算机作业,根据凭证输入后,自动生成分户帐、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由于数据共享,为保证帐务准确,应由手工核打凭证与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

配备事后监督机构,专柜只清点凭证张数与科目日结单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丙种帐记载的帐户,应按旬加计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2.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帐核对相符。

3.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该科目总帐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4.各种卡片帐每月与该科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5.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年终决算前帐实和固定资产卡片原值、折旧金额核对相符。

6.与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送来的对帐单(含记满页对帐单),应即时换人核对相符。

7.联行间的帐务核对,按联行查清未达办法定期对帐。

8.对外帐务核对。

各单位的存款、贷款、未收贷款利息(含复息)帐户,都应按月或季填发“余额对帐单”与企业单位对帐,记满页对帐单即时发给企业单位对帐,在三十天内由企业单位核对相符,填列未达帐项,并盖印后送开户行。

每年应与单位进行面对面对帐。

各企业单位送来

的对帐回单,经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帐号顺序排列装订登记入库保管。

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帐折核对相符。

9.对外帐务核对采用分离换人核对(含各单位和中央银行及同业)对于金额大的帐户应主动上门对帐。

第三十六条利息计算。

对计算范围、利率和利息必须做到事先认真复核,事后加强检查,保证计算正确。

(一)对企业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帐,不得收付现金,并签发给企业单位利息(含应收利息的复息)收付通知单。

其格式由分行制定。

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办法按储蓄章程办理。

国内、国外信用卡的计息办法按信用卡章程办理。

(二)利息计算的规定:

1.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3.结息日期:

企业活期存款按季(月)计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二十一日营业开始列帐。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户结计利息,不计复息,属于存款计息帐户的逾期天数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计息帐户,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为结息日,二十一日营业开始列帐。

贷款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季(月)结息,每季(月)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二十一日营业开始列帐,对企业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季以贷款本金确定的利率计收复息。

同业之间资金往来,按照双方协议规定计算利息。

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以及金融债券按季计算并预提应付利息。

4.计息方法:

定期计息。

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

如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逐笔计息。

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

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为天数计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

本金×时期(年或月)×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

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5.其他规定

存贷款帐户结清时当即结息列帐。

上贷下转的在途期间的利息和发生错帐影响利息的,均根据其发生额、日数计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时一并计算。

贷款延期,其利率应按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其累计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档次的利率计算,自贷款发放日起即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档次利率计息。

贷款逾期,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到期日未归还即为逾期,在贷款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按中央银行规定加息幅度加息。

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三十七条年终决算。

各级行应在行长领导下,以会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决算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决算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清理资金。

对各项逾期贷款以及代理业务尚未清算的资金,应抓紧催收和清算;对已到退汇期的应解汇款、呆滞资金、内部资金等应积极进行清查处理。

2.盘点财产。

对库存现金、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材料等,要根据有关帐簿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点清查中发生的财产多缺,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3.核实帐务。

根据企业单位十月底存贷款帐户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含复息)签发对帐单全面进行帐务核对,定期收回对帐回单。

企业如超过三十天不退回对帐回单又不到银行提出异议的即为认定余额数。

检查帐户的会计科目归属,核对总、分余额,清理各级联行往来、中央银行往来和同业往来的未达帐项,处理帐务悬案。

十一月底,根据各科目总帐编制试算表,试算平衡。

4.核实损益。

检查损益类科目各帐户数字和帐务处理,核实应收、应付利息、联行划收、划付利息等,检查费用各帐户,处理递延资产和预提费用。

(二)年终决算日,应将当天全部帐务处理完毕,全面核对,并将各损益类科目各帐户最后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

然后“本年利润”科目通过分录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三)各级行的利润,于新年度开业日,通过分录,逐级汇总上划管辖分行转划总行。

(四)年终决算完毕,应审核和汇总决算报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表一并上报。

第四章基本业务核算

第三十八条存款按对象和期限划分为企业、单位活期和定期存款;个人活期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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