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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海外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械设备管理的目的

为确保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局”)海外机械设备的生产实力,加强对海外机械设备的管理,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机械化施工的效率和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三公局海外项目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三条海外机械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局、驻外机构、项目经理部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均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一)三公局海外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为局工程管理部,负责局海外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负责单台设备原值在2万美元(含)以上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驻外机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为驻外机构机料组,负责本驻外机构管辖范围内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并直接负责单台设备原值2万美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小型机具的管理。

(三)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为“项目经理部机械材料组”(以下简称“项目机料组”,主要负责本项目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工作交接,且交接工作时应由有关人员监督。

第五条各级机械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局工程管理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局海外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海外项目部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新项目施工组织计划,会同海外事业部、技术、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所需机械设备的配备、技术装备能力进行选型论证和审定,结合局海外机械设备的现有状况,上报局海外事业部和局领导,批复驻外机构报批的机械设备购置计划。

(三)会同海外事业部、财会部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三公局海外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和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技术档案,掌握设备动态和技术状况。

(四)负责海外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各种报表的管理工作,考核《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动态和技术状况月报》、《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年度清查表》的填报情况。

(五)负责对海外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年度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和监督。

(六)协调与审批驻外机构之间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调拨申请。

(七)批复单台设备原值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处理等申请。

(八)批复驻外机构机械设备的退场申请,并会同海外事业部、财会部审批项目退场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和余值评估的鉴定报告。

(九)批复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申报意见。

(一十)对在海外合作队伍以三公局名义注册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给与指导性管理。

(一十一)审查各驻外机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进场验收单》、《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台帐》的填报情况和《境外机械设备产权和设备管理文件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一十二)审查各驻外机构建立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技术档案》。

(一十三)负责由三公局直接组织的机械设备采购供应工作。

二、驻外机构机料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三公局制定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海外项目部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备案;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报表”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制度,并按期编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要求的各种报表。

(二)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技术档案》和完善的《境外机械设备产权和设备管理文件档案》,档案内容要真实、准确,并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备案。

(三)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做好固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随时掌握设备动态和技术状况,平衡和调配项目之间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检查、考核项目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报机械设备的购置计划,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

(五)负责审批和办理单台设备原值在2万美元以下机械设备的出售、报废处理工作,并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备案;负责单台设备原值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的机械设备的出售、报废等处理的申请报告,并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

(六)抓好机械设备的“三定”(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维修保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各类机械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负责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

对一般性事故、大事故,将处理结果上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备案。

(八)负责项目机械设备退场申请工作。

机械设备退场时,应提交《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技术档案》,填写《机械设备固定资产退场验收单》,编写退场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和余值评估的鉴定报告,上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

(九)做好按规定由驻外机构负责的机械设备和物资配件的采购供应工作,并确保工程的使用。

(十)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进口机械设备、机械配件、五金工具、生活物资、工程材料的清关、验收、完税、索赔、运输、清点入库和机械设备使用前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将具体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机料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三公局的机械管理制度及驻外机构的有关补充规定和机械设备管理细则,制定本项目设备管理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上报海外事业部和工程管理部备案。

(二)机械设备进场后,对机械设备进行验收,填写《机械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做好检验记录,并按说明书要求将机械设备性能、操作和保养规程等,向操作及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三)建立项目《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台帐》、《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技术档案》、统计报表等工作制度,按时填报局工程管理部、海外事业部要求的管理报表。

(四)负责本项目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修理和调度工作,根据各种机械设备的保修规定和使用情况,编制保修工作计划、保养规程和实施细则、配件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以确保项目施工的需要。

(五)落实机械设备“三定”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六)做好机械设备的修理管理工作,强调计划性,加强预防性,制定机械设备修理计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工作细则,并报驻外机构备案。

(七)抓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定期检查,发现事故应及时调查、处理和上报。

(八)负责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并根据上级机构的批示和规定的要求,做好报废设备的处理工作。

(九)负责做好项目机械设备退场时的保养、检修和清查交接工作,其中包括退场设备的管理技术档案的清查交接;配合局和公司对退场设备的技术状况、余值评估工作,并编写评估报告。

第三章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

第六条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界限

(一)单台原值在1,000美元以上的施工机械、生产和运输设备以及非生产性机电设备、测量和检测试验仪器设备且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于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属于低值易耗品。

(二)机械设备的原值按局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二手机械设备。

第七条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编号的制定

(一)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编号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二)凡属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由驻外机构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编号分类表》的规定统一编制管理编号,并报备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

(三)机械设备报废或变卖、调出,该机械设备管理编号自行消除,不得继续使用,以免混淆。

(四)每台机械设备应在明显处喷大小适当、颜色明显的管理编号和中交三公局的标识及名称。

第八条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帐卡和档案的管理

(一)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和《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卡》,当设备发生变化时,由驻外机构编报最新《台帐》和《管理卡》及时上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备案。

(二)项目经理部对本项目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和《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卡》,同时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技术档案,如实记录设备的进场验收、使用、维修、保养、变动、事故及其技术状况,并收集有关的资料与信息。

技术档案由项目经理部自留,《技术档案》由项目经理部自留,并报驻外机构备查。

第九条机械设备报表的管理

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主要通过驻外机构的《报表》来了解海外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总体情况,掌握其动态和分布,因此《报表》反映的情况要准确、真实,所有报表应该按要求填报清楚。

以下《报表》驻外机构负责汇编,并按期上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

1.《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动态月报》和《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技术状况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25日前,同时提供电子版。

2.《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年度清查表》,上报时间为跨年度的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同时提供电子版。

3.《检测、测量和试验仪器设备年度清查表》,上报时间为跨年度的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同时提供电子版。

4.《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台帐》,上报时间为跨年度的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十条机械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一)机械事故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事故。

(二)机械事故按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事故:

指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300—2,000美元以内的事故;

2.大事故:

指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00—10,000美元以内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指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000美元以上的事故。

(注:

直接经济损失=机械设备修复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工时费)

(三)驻外机构或项目经理部在发生机械事故后,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损失范围、责任者并及时处理、上报。

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处理报驻外机构备案;大事故由驻外机构处理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备案;重大事故由驻外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

(四)所有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五)驻外机构在处理机械事故时,要做好事故记录,填写《机械设备固定资产事故报告单》。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统计管理

(一)机械设备完好率:

要求反映报告期内机械设备的完好技术状况,即:

报告期内完好台时数

完好率=————————————X100%

报告期内日历台时数

注:

台日工作时间内,对机械设备在2小时内的故障和修理及保养作业,不计故障时间,以完好计;台日工作时间外,机械设备故障和修理,不计故障时间,以完好计。

完好台时数=日历台时数-(修理+故障)台时数

额定日台时数=8台时,额定月台时数=200台时

(二)机械设备利用率:

反映机械设备的实际利用情况,即:

报告期机械设备实做台日数

利用率=————————————————---------X100%

报告期日历台日数-公共假日台日数-停工台日数

注:

实做4台时以下,以0.5台日计;实做4台时以上,8台时以下以1台日计;实做8台时以上,12台时以下,以1.5台日计;依此类推。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选型、购置和验收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的选型

(一)驻外机构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装备和机械设备的更新规划提出机械设备的购置计划,并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

(二)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按照“最佳技术装备水平、最大发挥设备效率、保持型号统一、注重后期效益”的原则,在财会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机械设备的选型、配备等进行论证和审定。

第十三条机械设备的购置

(一)审批

凡驻外机构购置机械设备,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局海外事业部和工程管理部审批。

(二)购买

1、局海外事业部和工程管理部负责驻外机构机械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2、未经批准,项目经理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购置机械设备。

(三)购置原则

1、机械设备的采购根据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和供货情况采取内部选项招标、多家询价比较和定向采购三种采购形式,以最大限度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2、采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做到“货比三家”,所有产品的供应商统一由局工程管理部进行评审,并建立合格供应商信息库,从中选择供应商,该信息库里没有的供应商必须履行审核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机械设备的验收

驻外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对进场机械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检验,包括根据合同检查核对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配置以及随机附件、备品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等,并填写《机械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十五条改造与更新计划

(一)驻外机构应根据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负责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对机械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后,才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机械设备的折旧、报废、租赁、调拨和退场

第十六条机械设备的折旧

(一)机械设备的折旧

1.海外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五年阶梯式折旧,具体如下:

使用时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折旧比例

25﹪

22﹪

20﹪

18﹪

15﹪

2.机械设备进场验收后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费;

3.未办理退场的机械设备仍然在原项目计提折旧费;

4.当月调出或减少的机械设备,当月照提折旧。

(二)二手旧机械设备的折旧

二手机械设备的折旧,按照新机械设备的折旧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机械设备的报废

(一)机械设备的报废,由驻外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对报废设备进行现场技术鉴定审查,提交拟报废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

(二)经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三)对申请报废的机械设备未提完折旧费的,由使用单位一次提完,摊入项目成本。

(四)报废的机械设备的残体由驻外机构负责组织处理(以不违反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其残值收入作为所在项目的其他营业收入。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的租赁

(一)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的条件下,3个月以上不用的退场机械设备才可以出租。

(二)出租机械设备的收益作为驻外机构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同时应将出租机械设备的折旧转入其他经营成本。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的调拨

(一)各驻外机构之间机械设备的调剂称调拨。

(二)机械设备的调拨必须经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

(三)驻外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之间的设备调配不称为调拨,可由各驻外机构负责其协调。

(四)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根据各驻外机构的经营情况和在建项目的实施情况,有权对各驻外机构的机械设备进行调拨。

(五)在调拨设备的同时,与该机械设备配套的附件、配件、工具以及技术资料等应随机调拨。

第二十条机械设备的退场

(一)项目所用机械设备,只有在该项目竣工时才能办理退场;退场后的机械设备不再在原项目核销机械费用(折旧费、修理费等)。

(二)如因施工组织安排,项目上不再使用的机械设备,可由驻外机构报请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后办理退场手续;退场后的机械设备,未经批准原项目不能重新使用。

(三)经批准退场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全面的维修和保养,使其恢复到完好状态。

(四)经办理过退场手续的机械设备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调拨或封存,经批准退场封存的机械设备必须妥善存放并指派专人看管和维护,在其封存期内的折旧计提由局财会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和修理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与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密不可分,二者应有机结合,项目经理部和具体工程人员对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应负主要责任;对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做到“人机并重”,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合理使用,避免误用、滥用和违章操作。

(二)项目经理部应制定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严格培训机械操作人员,坚持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签发造作证制度,严禁无操作证人员上岗;对因无证操作出现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使用责任制,实行“三定制度”(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和交接班制度,完善操作纪律。

(四)项目经理部应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保证安全生产。

(五)对拌合楼、摊铺机和石料碎石设备等特殊或大型机械的操作,必须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的技术性保养管理

(一)以养代修,防患于未然,突出计划性、强制性和预防性。

驻外机构、项目经理部要认真贯彻执行机械设备的日保养、周保养、月保养、季保养、强制性保养、年度性保养制度,并制定保养规程和实施细则。

(二)项目经理部要抓好机械设备的走合期保养、放停保养、换季保养,并填写《机械设备技术保养记录》。

(三)保养种类及实施分工

1、日常保养(班保、例保):

指设备在作业前、运转中、作业后进行的“检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等作业,由操作司机实施。

2、一级保养:

指除进行日常保养项目外,以紧固、润滑为主要内容,并检查各种油面,清洗四滤装置(机油、燃油、液压油、空气滤清器),保养间隔时间一般为150-200小时,由操作司机实施。

3、二级保养:

指除进行一级保养项目外,以检查、调整为主要内容,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养间隔时间一般为500-600小时,由操作司机、修理工共同实施。

4、三级保养:

指除进行二级保养项目外,以对部分总成进行解体、检修、调整为主要内容,保养间隔时间一般为1000-1200小时,以技术水平较高的修理工为主,操作司机积极配合实施;有条件的应进厂(车间)进行。

5、换季保养:

指入夏、入冬前对机械设备进行的保养,主要是更换适应本地区、本季节的燃油、润滑油等,由操作司机实施。

6、磨合期保养:

指对新购、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在磨合期进行的保养,应按不同机械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执行;由操作司机、磨合期负责人共同实施。

7、停放保养:

指对临时停用一个月以上的机械设备进行保养,以清洁、润滑、防腐为主要内容,由保管司机每月进行一次。

8、转场保养:

指一项工程完工后,机械从一个施工点调到另一个施工点前,对机械进行强制保养(机械可能未到规定的保养周期),以全面检查、紧固、调整为主要内容,由修理工、操作司机共同实施。

第二十三条机械设备的维修管理

(一)进行针对性的局部预防检修,突出计划性和预防性,避免小故障扩大化,改善机械设备的整机性能,延长机械使用寿命。

(二)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一切修理和机械退场以前的维修均由使用单位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列入工程成本。

(三)健全机修管理制度,做好《机械设备修理记录》。

(四)修理种类

1、小修:

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由于使用不当、保养失误造成的局部损坏或突发故障。

2、中修:

中修是一种平衡性修理,是对机械设备各总成之间因受力、性能不同,磨损差异大,已影响使用,又不够大修条件的,采取中修来平衡总成之间的磨损差异。

3、大修:

大修是一种恢复性修理,是对设备各部件全部解体修理,经过大修的机械设备,其性能、精度、技术状况,原则上要基本达到新品标准。

4、事故修:

事故修是一种非正常性修理,要根据损坏程度采取相应的修复进行的恢复性修理。

(五)大修由驻外机构提出计划申请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审批,其他修理由各驻外机构负责执行,报局工程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备案。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局、驻外机构、项目经理部三级管理体制实行机械管理工作监督制。

局将不定期地对驻外机构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驻外机构对项目经理部的机械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项目经理部应如实反应其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机械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有关机械管理人员,将根据局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坚持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揭发和检举违纪行为的人员,总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与表扬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三公局海外事业部和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附录

(一)机械设备管理编号分类办法;

(二)机械设备管理表格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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