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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承诺书

  投资者承诺书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鉴于:

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已经接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的申请,对委托人依法持有的“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项目拟按人民币2933万元价格公开转让,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

  二、2021年月日,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了该项目公开转让公告。

  三、本投资人有意向参与本项目交易,通过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方式从委托人受让拟转让项目,在充分阅读、理解本文本及其他交易文件并完成相应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投资人自愿、郑重、诚实地做出本承诺:

第一条本投资人的陈述和声明本投资人向交易机构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承诺书出具之日均为真实和准确,且将在全部交易过程亦为真实和准确:

  1.1投资人资格。

本投资人具有签订本承诺书及签订和履行《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的主体资格。

  1.2交易文件知悉。

本投资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交易机构发布的《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1.3风险和瑕疵知悉。

交易机构已经对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提示和披露,本投资人已经对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资产的所有瑕疵、风险。

  1.4.1本投资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投资人成为最终受让人并受让标的资产后,就标的资产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而言,本投资人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4.2本投资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及《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本投资人充分理解并知悉本次拟转让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

  1.5.1本投资人明确并已知悉,就本项目提交有效受让申请时,须同时对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权以及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提交有效受让申请,否则意向受让方就本项目递交的受让申请无效。

  1.5.2本投资人明确并已知悉,不符合受让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权项目以及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即使其已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其仍无权参与本项目,其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无效;若撤回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权以及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的受让申请,则视为同时撤回本项目的受让申请。

  第二条本投资人的承诺

  2.1本投资人承诺在挂牌截止日17点前向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

本投资人确认如竞价成交,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在本投资人与委托人最终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后,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2本投资人已知悉,如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本投资人未受让成功,交易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本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

  2.3《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签署。

本投资人保证并承诺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日内与委托人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本投资人确认并已知悉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日内未与委托人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交易机构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4剩余交易价款的支付。

本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保证并承诺在与委托人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5本投资人确认并承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由交易机构扣除全部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除去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作为对委托人的补偿金:

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本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本投资人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本投资人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本投资人及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期向交易机构指定帐户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6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在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与竞价的情况下,由交易机构组织委托人与本投资人按挂牌价直接签约;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本项目与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权以及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标的。

  2.7本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承诺同意交易机构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将交易价款划转到委托人指定账户。

  2.8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本投资人承诺,一旦竞价成交,本投资人作为最终受让方将按照标的资产截至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之日的现状受让标的资产,接受标的资产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委托人和交易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本投资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资产自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至标的资产按照《债权资产交易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交付并移转给本投资人之日发生变化的,本投资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资产的变化而请求委托人和交易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本投资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2.9本投资人确认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参与该项目处置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及其关联人、上述人员和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农行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和参与本项目中介机构负责人员的直系亲属等。

  2.10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除委托人委托费用外,其余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11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如未按《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交易机构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本投资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2.12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对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委托人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本投资人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委托人对上述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本投资人不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

  2.13本投资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

  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本投资人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本合同所指抵押物,是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所列抵押物,实际抵押物及其权属等状况以房管部门登记的情况为准。

标的资产的全部抵押物目前被法院查封,部分抵押物存在对外出租情况,租赁情况不详;抵押物可能无法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等手续。

  抵押物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海运仓危改小区5号楼53套住宅、7号楼1/2,抵押面积

  2025.12㎡。

抵押房产属于预售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

抵押物目前剩余情况是:

仅剩余5号楼的28套住宅未拍卖,其中27套有执行异议,27套中15套房主已对农行的执行提出了异议,并进行了起诉,目前法院已支持其中3名业主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农行的抵押登记。

另外13套房产中的12套已出租或已出售。

目前只有1套空置毛坯房可处置,建筑面积

  171.2平方米。

另外,二中民再初字第12847号民事判决变更二中民初字第155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对京市东其国用他项第10032号抵D0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明的北京中

  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中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房产部分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上述剩余27套房产中,如果未来再有法院判决其中应办理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则对该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债权人无法申请执行。

  查封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的华普中心大厦,中地公司与中天宏业公司因该楼的产权问题有仲裁官司,目前仲裁已有明确结果,中地公司需履行与中天宏业公司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华普中心I段A座、B座以及C座的1-5层商品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中天宏业交付该物业,并为其办理权属证明等手续。

  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通过北京市东城区建委将华普中心大厦I段过户至中天宏业公司,并办理了相应产权登记。

  查封了中地公司名下所有华普中心大厦、华普花园项目的全部未预售房产。

上述房产属于广义查封,在登记部门做的查封手续,但并无法确定查封的是哪些房产。

  另外,债务人目前还涉及与其他多家金融机构的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

债务人公司目前还涉及建设工程价款等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

  本投资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2.14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本投资人应通过询问委托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本投资人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2.15本投资人承诺,对债权的风险已有充分理解,不以转让价

  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2.16本投资人已知悉,关于债权档案的移交,委托人在收到债

  权转让全部交易价款且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移交与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合同、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委托人档案中留存的相关资料。

委托人移交的相关文件以委托人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即《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档案移交清单》中列明的文件。

转让债权的交割地点为北京市,委托人在北京将上述文件资料移交给受让

  方。

委托人完成上述文件资料的交付即视为完成了对受让方的交付义务。

  2.17本投资人已知悉并认可,自转让债权交割之日起,委托人对转让债权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受让方享有,受让方取得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地位并自行管理转让债权;转让债权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受让方。

转让债权依照《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交割前,委托人不转移转让债权的任何权利。

转让债权交割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抵押房产解封和产权变更手续等事项,委托人给予必要协助。

  2.18本投资人已知悉,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如受让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委托人于转让债权交割后协助受让方将有关债权及从权利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委托人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委托人已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委托人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2.19本投资人保证并承诺,在本交易中获知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资产信息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委托人移交的档案资料不得用于债权转让之外的其他用途。

  2.20本投资人保证并承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赎回或回购该债权。

  2.21本投资人已知悉,委托人在收到全部交易款项且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再给予办理产权过户及权证移交。

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产权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委托人可给予必要协助。

  2.22本投资人已知悉,除委托人委托费用外,其余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三条交易保证金本投资人承诺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

如本投资人竞价成交,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

本投资人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当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交易服务费本投资人承诺,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五条违反本承诺的责任本投资人承诺,本投资人违反本承诺的规定的,愿意根据本承

  诺书与《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和相关法规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一经本投资人签字、盖章即对本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本承诺的文本本《投资者承诺书》一式叁份,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各执一份。

  本投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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