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办公手机管理规定(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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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办公手机管理规定(修订稿).doc

青岛金堡莱贸易有限公司

办公手机管理规定

JBL-ZD-2015-02

版次:

2015年第一版第1次修改

生效日期:

2015年10月1日

公司办公手机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了便于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及确保通信畅通和信息的及时传递,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是手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各部门手机、手机卡发放、监督检查、维护、回收等管理。

第二节手机卡使用管理

第3条凡公司试用期员工、销售人员及正式管理岗位均可申请手机卡。

(试用期人员入职1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4条本手机卡的所有权为公司所有,其配发期间的使用权归所配发员工,公司将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统一调配发放。

第5条公司销售系统的手机、手机号与各销售区域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非销售系统岗位号码与岗位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

第6条使用公司配发手机卡的员工,公司报销员工套餐内话费,未达套餐额度的实报实销;超出套餐额度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未申请公司办公手机卡者不享受通讯费用补贴政策。

第7条本卡为办公使用,要求通话时使用礼貌用语,严禁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现将根据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严禁利用公司手机参与违法乱纪的行为,一经发现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8条本卡持有人员工作时间及合理的非工作时间(即7:

00至21:

00)需保持手机正常使用状态,并保证信号畅通,原则上应在第一次呼叫期间接通应答。

未能及时接听电话的,应于发现的第一时间(原则上要求半小时内)进行通话联系。

如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接通且影响工作者,经查属实后,处以50元/次乐捐。

第9条凡已申请公司手机号码的人员进行业务联系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号码。

除出现网络不稳定、手机损坏等特殊原因,业务人员可使用个人手机号码。

如发现业务人员在特殊原因以外使用个人号码联系业务者,将处以50元/次乐捐。

第10条本卡使用期间如果发生丢失,应于三个小时内通知综合办公室及考勤管理人员,挂失补办手机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卡费、手机通讯费、上网费等均由个人承担。

超过规定时间通知补卡的,扣除当月话费补助。

第11条对于部分岗位的手机卡领用人,如请假时间超过5天者应于休假前将手机卡交工作交接人保管,保管人只能使用该卡接客户电话,不得使用信息、电话等收费服务。

使用者休假返岗时取回手机卡。

第12条离职人员应于离职申请提出时将所申领的手机卡交回综合办公室,如不能按时交回,自离职申请之日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个人承担,综合办公室将于10个工作日后办理挂失补办;自动离职人员须于离职前将所申领的手机卡交回手机管理部门,如不能按时交回,自离职之日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个人承担,手机管理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后办理挂失补办。

人力资源部将从离职员工未结工资中扣除手机卡挂失费50元及相应手机费。

第13条为了保证工作的延续性,特殊岗位(如区域销售人员、公司采购人员等)员工在发生岗位调动时,需把手机卡交接给继任者。

第14条公司任何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投诉手机卡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中高层领导和普通员工一样接受监督。

第三节手机使用管理

第15条公司与电信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公司配发的手机卡均为电信网络。

2015年1月之前领用公司手机的员工继续使用公司配发手机。

新申请公司手机卡及接收转让的旧手机的员工,需自行购买相应网络手机,并享有购买手机补贴政策。

第16条使用老套餐(2014年1月执行至2016年1月)并配发手机(手机未发生转让情况)的员工,手机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手机使用者拥有使用权,使用期满两年的手机归个人所有。

因个人原因造成手机损坏、丢失,相应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17条申请新资费套餐的员工及接收转让的旧手机的员工,公司不再配发手机,员工可根据电信终端产品表中的手机型号进行选购。

通过公司统一购买手机及自行购买手机的员工,公司以每月贴票报销的形式作为员工自行购机的补贴,业务代表40元/月,主管50元/月,经理60月/月。

未通过公司统一购买手机的人员,不享有公司购机补贴政策。

该补贴政策只限于员工在职期间,员工离职后不再享有。

补贴期限为两年

第18条试用期员工公司配发功能正常的库存旧手机,正式转正后员工须在1个月内提出自行购买手机申请,补贴于次月开始发放。

第19条对于销售公司销售部门、市场部等外勤人员必须使用外勤助手客户拜访功能,一线销售人员每天拜访数原则上不低于10家,每店拜访时间不低于5分钟。

第20条手机定位考勤管理

1销售人员只能通过外勤助手进行上下班打卡(上班打卡时间为上午8:

00,下班打卡时间下午5:

00)。

有效打卡范围为公司或各区域经销商所在地1公里范围之内,超出规定范围的打卡均视为未打卡,公司将根据《考勤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工作时间及合理的非工作时间(即7:

00至21:

00)须打开手机GPS定位系统,并保持外勤助手正常使用。

如出现无法定位、打卡等情况,应与当日1小时内联系综合办公室与考勤管理员说明情况。

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及考勤管理人员,公司将根据《考勤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3考勤管理员每日根据各区域业务人员前一天的行程轨迹统计考勤情况,并如实做好考勤记录,每日上报至总经理及人力资源部,月底根据考勤记录制作考勤统计表,于次月月初前报人力资源部进行月度考勤考核。

4综合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对业务人员的手机定位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业务人员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

5考核规定

5.1若因电量不足、欠费停机导致手机工作不正常,须在1小时内上报考勤管理员,并确保3小时内手机定位恢复正常。

未及时报备的,视为脱岗;

5.2工作时间内定位手机必须随身携带,业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手机留存公司或其他固定地点,综合办公室及考勤管理人员将不定时抽查业务人员手机携带情况,定位位置超过10分钟以上者(铺货、盘点库存除外),考勤人员将核实并记录真实情况,如无合理解释者均以脱岗处理,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奖惩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5.3接收定位手机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立即上报公司进行备案并补办,未及时报备的按脱岗处理。

不得随意破坏手机,如有发现人为原因故意损害者,公司将按《奖惩管理规定》进行重罚。

5.4员工休假或离开责任区域外出时超过3个小时以上,且没有向所在部门履行休假或外出报备手续的,按脱岗处理。

5.5部门主管应定期检查业务人员的手机定位情况,并将异常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5.6考勤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考勤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现考勤管理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视情节严重程度扣罚。

5.7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每日对所有业务人员的手机定位情况至少抽查一次,并做好详细的抽查记录。

第21条公司各部门如需申请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于每月25日前通过OA向综合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22条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原公司办公手机的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23条本制度受工信部及电信业政策变动影响,如果出现与国家政策变动相悖的条款,综合办公室将及时调整并通知。

第24条综合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对该管理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承诺书

作为金堡莱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我已经认真阅读了《青岛金堡莱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手机管理规定》,承诺服从管理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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