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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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尽快恢复山东省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半岛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波、王秀刚、谢刚、史会剑、彭岩波、沈浩松

本标准于2007年××月首次发布。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半岛流域内70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半岛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4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6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8972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9803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118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0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5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8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06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2997-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1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13192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3193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13194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3197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3198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4204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959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7130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1水质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50水质 三氯乙醛的测定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72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74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drainage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废水的排放量。

注:

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标准分级

4.2.1 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以及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流域内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执行4.3.2.2和4.3.2.3的规定。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实施时段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不分时段。

山东省半岛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的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分为二个时段。

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时段的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时段标准。

4.3.2 标准值规定

4.3.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半岛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并按时段符合表2、表3的有关规定。

4.3.2.2 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Ⅰ、Ⅱ类水域中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并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内的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相应时段执行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3.2.3 GB3838-2002中Ⅰ、Ⅱ、Ⅲ类水域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医疗污水直接排入。

4.3.2.4 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海域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废水。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总汞

0.005

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5

0.05

4

总铬

0.5

1.0

5

六价铬

0.2

0.5

6

总砷

0.2

0.5

7

总铅

0.5

0.5

8

总镍

0.5

1.0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

                                                 单位:

mg/l(pH、色度、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40

50

3

悬浮物(SS)

70

1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造纸工业

制浆、制浆造纸

40

50

造纸

20

30

畜禽养殖业

60

100

味精

60

80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酒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味精、畜禽养殖

100

200

造纸工业

木浆漂白、废纸脱墨、草浆本色

100

150

草浆漂白

200

300

其他

100

100

石油化工

60

120

纺织染整、柠檬酸工业

80

130

啤酒工业

80

8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20

6

石油类

5.0

10

7

动植物油

10

15

8

挥发酚

0.5

0.5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氨氮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氨企业

25

40

中型尿素、硝氨、碳氨企业

25

70

味精工业

25

50

柠檬酸工业、啤酒工业

15

15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12

氟化物

10

10

13

磷酸盐(以P计)

0.5

1.0

14

甲醛

1.0

2.0

15

苯胺类

0.5

1.0

16

硝基苯类

2.0

3.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8

总铜

0.5

1.0

19

总锌

2.0

5.0

20

总锰

2.0

2.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23

元素磷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不得检出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表2(续)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2.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1.0

5.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制浆、制浆造纸a

木浆(漂白)

12

17.6

非木浆(漂白)

9.0

15

其他排污单位

1.0

5.0

31

三氯甲烷

0.3

0.6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33

三氯乙烯

0.3

0.6

34

四氯乙烯

0.1

0.2

35

0.1

0.2

36

甲苯

0.1

0.2

37

乙苯

0.4

0.6

38

邻二甲苯

0.4

0.6

39

对二甲苯

0.4

0.6

40

间二甲苯

0.4

0.6

41

氯苯

0.2

0.4

42

邻二氯苯

0.4

0.6

43

对二氯苯

0.4

0.6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0.5

46

苯酚

0.3

0.4

47

间-甲酚

0.1

0.2

48

2,4-二氯酚

0.6

0.8

49

2,4,6-三氯酚

0.6

0.8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52

丙烯腈

2.0

2.0

53

总硒

0.1

0.1

54

粪大肠菌群数(医疗污水,单位MPN/L)

50

100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疗污水)

0.5

0.5

56

总有机碳(TOC)

20

30

57

三氯乙醛

0.1

0.5

a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

b加氯消毒后需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

mg/l(pH、色度、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40

50

 

3

悬浮物(SS)

50

7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100(啤酒工业80)

 

 

6

石油类

3.0

5.0

 

 

7

动植物油

5.0

10

 

 

8

挥发酚

0.2

0.5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氨氮

10

15

 

 

12

氟化物

10

10

 

 

13

磷酸盐(以P计)

0.5

1.0

 

 

14

甲醛

0.5

1.0

 

 

15

苯胺类

0.5

1.0

 

 

16

硝基苯类

1.0

2.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3.0

8.0

 

 

18

总铜

0.5

0.5

 

 

19

总锌

2.0

5.0

 

 

20

总锰

2.0

2.0

 

 

21

彩色显影剂

1.0

1.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23

元素磷

0.05

0.1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不得检出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5

5.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制浆、制浆造纸a

木浆(漂白)

5.0

12

 

 

非木浆(漂白)

12

 

 

其他排污单位

1.0

5.0

 

 

31

三氯甲烷

0.3

0.3

 

 

32

四氯化碳

0.03

0.03

 

 

33

三氯乙烯

0.3

0.3

 

 

34

四氯乙烯

0.1

0.1

 

 

35

0.1

0.1

 

 

36

甲苯

0.1

0.1

 

 

37

乙苯

0.4

0.4

 

 

38

邻二甲苯

0.4

0.4

 

 

39

对二甲苯

0.4

0.4

 

 

40

间二甲苯

0.4

0.4

 

 

41

氯苯

0.2

0.2

 

 

42

邻二氯苯

0.4

0.4

 

 

43

对二氯苯

0.4

0.4

 

 

44

对硝基氯苯

0.5

0.5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0.5

 

 

46

苯酚

0.3

0.3

 

 

47

间-甲酚

0.1

0.1

 

 

48

2,4-二氯酚

0.6

0.6

 

49

2,4,6-三氯酚

0.6

0.6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2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3

 

52

丙烯腈

2.0

2.0

 

53

总硒

0.1

0.2

 

54

粪大肠菌群数(医疗污水,单位MPN/L)

50

100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疗污水)

0.5

0.5

 

56

总有机碳(TOC)

20

30

 

57

三氯乙醛

0.1

0.5

 

a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

b加氯消毒后需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

4.4 其他规定

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规定;其中,含表4所列项目的污水应按时段分别执行表2或表3的二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可与排污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表4   有毒污染物a目录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总氰化物

7

甲基对硫磷

2

苯胺类

8

马拉硫磷

3

硝基苯类

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4

元素磷

10

2,4二硝基氯苯

5

乐果

11

丙烯腈

6

对硫磷

12

总硒

                    注:

a第二类污染物中属《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中所列的物质。

4.4.2 排向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向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及GB3097-19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

4.4.3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环境容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本标准的4.3.2.1、4.3.2.2、4.3.2.3、4.3.2.4和4.4.3的规定。

4.4.5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

4.4.6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7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8978-1996中表5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4.4.8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流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水质、水量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

5.2.3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91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91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5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

1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8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85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b

GB/T11912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9910

9

苯并(a)芘

高效液相色谱法b

GB/T13198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11895

10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a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

12

总α

物理法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a

13

总β

物理法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

18

化学需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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