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解读电子商务法六大看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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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丨专题解读《电子商务法》六大看点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今天
专题解读《电子商务法》六大看点
聚焦条文要点及法律衔接
张斌(立方律师事务所)
周铭(立方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独家文章哦~
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商品、服务类电商交易额21.83万亿元,同比增长24.0%。
另外,截止2017年底,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5.33亿,同比增长14.3%;电子商务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带动就业达4250万人。
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飞速发展,对我国经济产生了不可替代的拉动作用。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市场、产业结构、消费模式、就业市场等各个领域均产生了有利影响,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假货泛滥、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监管漏洞、税务机制漏洞等。
为规范电商市场秩序、解决电商乱象,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开启了电商法制化时代。
本文从强化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确立电商“避风港”原则、形成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体系及争议解决机制六个方面,聚焦条文要点及法律衔接,综合分析《电子商务法》,期待对众多关心、期待《电子商务法》出台的企业和个人有所帮助。
一、强化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监管
电子商务三方主体中,根据各自市场地位划分,最强势的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最弱势的是消费者。
为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电子商务法》加强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商平台的市场监管。
对象
序号
市场监管要点
《电子商务法》
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
1
办理工商登记
1.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下列情形除外:
1)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2)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10条)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特殊义务:
提示、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28条)
2
履行纳税义务
1.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2. 不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11条)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特殊义务:
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
(第28条)
3
取得行政许可
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如,食品经营许可等。
(第12条)
4
信息公示
1.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公示;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第15条,首页显著位置)2. 电子商务终止公示;(第16条,首页显著位置)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特殊义务:
1)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公示;(第33条,首页显著位置)2)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公示;(第34条,首页显著位置)3) 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被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公示;(第36条)4) 信用评价规则公示;(第39条)5) 知识产权人的侵权通知、平台经营者未侵权声明及处理结果公示。
(第44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5
汇报义务
1. 依法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第25条)2. 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纳税信息报送义务;(第28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3. 平台内违法行为(未取得行政许可、产品质量问题、环境问题、法律禁售问题)报告义务;(第29条)4.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义务。
(第30条)
6
交易信息保存
1. 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2. 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3. 保存时间:
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31条)
7
自营业务标记区分
1. 显著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2. 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37条)
8
不得删除评价
3. 为消费者提供售后评价途径;4. 不得删除消费者的售后评价。
(第39条)
二、注重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
由于电子商务销售模式特殊,《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符合其产业特点的规定,同时还与《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对消费者的责任。
序号
要点
《电子商务法》
衔接法条
1
提供发票
1. 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2.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
2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1.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第17条)2. 多维度(价格、销量、信用)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显著标明“广告”。
(第40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款)
3
规制“大数据杀熟”、“一人一价”现象
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第18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4
押金退还
1. 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2. 符合退还条件的,及时退还。
(第21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
5
保障用户对其个人信息的有效控制
1. 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2.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查询或者更正、删除、注销信息申请的,核查身份后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24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3条)
6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38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3款)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8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三、禁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
电商平台企业发展至今,在“规模效应”和多边市场作用下,巨头涌现,经过激烈竞争,逐步在细分市场上取得独占或寡头地位,资源也向这些巨头公司高度集中。
因此,规范电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是《电子商务法》的一大亮点。
序号
要点
《电子商务法》
衔接法条
1
严禁“炒信”、“刷单”等失信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17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
2
显著提示“搭售”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19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反垄断法》第17条)
3
电商领域“市场支配地位”新标准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22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17条)
4
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
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35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反垄断法》第17条)
四、确立避风港原则
《电子商务法》用五个条款(第41至45条)确立了电商领域的避风港原则。
核心要点主要有:
通知+必要措施+双向通知+及时公示。
另外,为了平衡被投诉商家的权利,避免被投诉商家长期无法经营,新法规定电商平台告知权利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后,15日内未收到继续维权通知的,解除所采取的措施。
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恶意通知,扰乱正常经营活动,规定了加倍赔偿的责任。
最后,对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应当遵守的“红旗原则”也一并作了规定。
既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考虑到了被投诉商家的合法权利。
序号
要点
《电子商务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1
通知删除
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42条)
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书面通知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删除相应内容,或者断开链接。
(第14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采取必要措施+通知被投诉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42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相应内容,或者断开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服务对象。
(第15条)
3
未侵权声明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第43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相应内容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被断开的链接。
(第16条)
4
通知权利人+告知投诉/起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者起诉。
(第43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内容,或者恢复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
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相关内容提供者删除内容,或者断开链接。
(第17条)
5
平衡被投诉方权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43条)
6
恶意通知,赔偿加倍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
7
及时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知识产权人的侵权通知、平台经营者未侵权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44条)
8
红旗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5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形成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体系
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
电商经营活动中,电子合同取代了纸质合同。
结合电商发展特点,《电子商务法》从自动交易信息系统、当事人行为能力推定、合同订立、合同修改等方面,对电子合同作了规定。
另外,也对电商涉及到的快递物流和电子支付服务作了相关规定。
序号
电商交易与服务类型
《电子商务法》
1
电子合同
1. 自动信息系统生成的合同有效;2. 推定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48条)3. 用户提交订单,合同即成立;4. 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第49条)5. 保障用户的合同充分接触权、订单修改权;(第50条)6. 交付时间:
1) 合同标的为快递寄送商品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2) 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电子或实物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无载明或与实际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交付时间;3) 合同标的为在线传输交付的,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51条)
2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1. 遵守快递物流服务规范和时限:
1) 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守时限交付商品,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第20条)2)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遵守服务规范和时限;(第52条)2. 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3. 交付给收货人,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4. 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5. 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52条)
3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1. 告知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2. 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3. 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第53条)4. 支付指令错误,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55条)5. 支付完成后,向用户提供确认支付的信息;(第56条)6. 承担未经授权支付造成的损失,因用户过错造成的除外;7. 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57条)
六、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体系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的问题,《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单列一章,作出下列规定:
序号
要点
《电子商务法》
衔接法条
1
鼓励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1.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先行赔偿责任以及追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58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
2
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
1. 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2. 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59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6条)
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协助维权义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61条)
4
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
电商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2条)
5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
1. 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2. 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63条)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促进一章对农村电子商务(第68条)、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第69条)、跨境电子商务(第71至73条)作出了规定,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市场的活力,促民生、稳增长。
不过,《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的法律,明年正式施行,成效如何还要看落地执行力,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张斌
立方律师事务所
张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执业十六年,自2010年在立方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17年担任高级合伙人。
张斌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曾处理过大量商标诉讼、商标代理、驰名商标认定、著作权诉讼、专利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商业秘密诉讼、域名争议、技术合同纠纷、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并常年担任多家科技文化创意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多次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案件。
周铭
立方律师事务所
周铭律师助理主要业务领域是知识产权纠纷。
其拥有朝鲜语翻译硕士学位,加入立方以来,她充分发挥语言优势,协助律师处理涉韩知识产权纠纷业务,致力于通过其专业、细致的服务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