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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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

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类别

猪(头)

(25kg以上)

鸭(只)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500

≥15000

≥15000

≥30000

≥100

≥200

II

200≤Q<500

6000≤Q<15000

6000≤Q<15000

12000≤Q<30000

40≤Q<100

80≤Q<200

注:

Q表示养殖量。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类别

猪(头)

(25kg以上)

鸭(只)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3000

≥100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II

1200≤Q<3000

40000≤Q<100000

40000≤Q<100000

80000≤Q<200000

100≤Q<200

200≤Q<400

注:

Q表示养殖量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浙江省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卫生防疫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户)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3.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

指按照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3.3 

干清粪工艺

指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和水、尿分离并分别清除的生产工艺。

3.4 

废渣

指养殖场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3.5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6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7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8 

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指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受保护水域。

4 技术内容

4.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4.1.2 本标准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从2007年7月1日起,所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都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4.1.3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m3/(百头·天)]

[m3/(千只·天)]

[m3/(千只·天)]

[m3/(百头·天)]

季节

标准值

2.0

3.0

0.8

1.2

0.5

0.8

16

25

 注:

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m3/(百头·天)]

[m3/(千只·天)]

[m3/(千只·天)]

[m3/(百头·天)]

季节

标准值

1.0

1.5

0.5

0.7

0.2

0.4

14

17

注:

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

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化学需

氧量

mg/L

悬浮物

mg/L

氨氮

mg/L

总磷

(以磷计)

mg/L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蛔虫卵

个/L

标准值

140

380

160

70

7.0

10000

2.0

4.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4.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4.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经无害化处理。

4.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4.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控制项目

指    标

蛔虫卵

死亡率≥95%

粪大肠菌群数

≤105个/公斤

4.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项目

标准值

臭气浓度(无量纲)

60

4.4 其它规定

4.4.1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4.2 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4.3 所有畜禽养殖场的病死畜禽尸体均应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GB 16548和HJ/T 81中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污染物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执行。

 

 

表8 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生化需氧(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

2

化学需氧(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

4

氨氮(NH3-N)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1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

5

总磷(以P计)

钼蓝比色法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

6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GB5750

7

蛔虫卵

吐温-80柠檬酸缓冲液离心沉淀集卵法

8

蛔虫卵死亡率

堆肥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

9

寄生虫卵沉降率

粪稀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

10

臭气浓度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14675

注:

测定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①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②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6 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6----2001

前言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推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

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II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其他地区I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

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GB18596—2001

2.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技术内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

畜离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

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

废水量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3.2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2.1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3.2.2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2.3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

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3.2.4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3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3.1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4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8执行。

表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

注:

分析方法中,末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

2)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5标准的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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